<   交通法規51-100-汽車駕照筆試題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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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日起以幾年為限:(1)3年為限。 (2)1年為限。 (3)2年為限。
( )2. 考領普通汽車駕照須年滿:(1)18歲。 (2)19歲。 (3)17歲。
( )3. 考領職業汽車駕照須年滿:(1)18歲。 (2)19歲。 (3)20歲。
( )4. 小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不得超過:(1)3人。 (2)2人。 (3)1人。
( )5. 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應處罰:(1)吊銷其車輛牌照。 (2)吊扣其駕駛執照。 (3)吊銷其駕駛執照。
( )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時處理,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1)吊扣駕照1年。 (2)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3)應予罰鍰。
( )7. 營業車(營業大客車除外)每年檢驗次數,應為:(1)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每年 至少檢驗2次。 (2)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 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3)出廠年 份滿3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
( )8. 報考職業駕照者,各科及格成績:(1)交通規則85分,機械常識60分,路考70分。 (2)交通規則85分,機械常識70分,路考70分。 (3)交通規則70分,機械常識60分,路考70分。
( )9. 汽車檢驗分3種:(1)申請牌照、定期、臨時檢驗。 (2)報廢、排煙(氣)、定期檢驗。 (3)停駛、定期、臨時檢驗。
( )10. 職業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幾年審驗1次:(1)1年。 (2)2年。 (3)3年。
( )11. 學習駕駛證,以學習什麼車為限:(1)大客車。 (2)小型車。 (3)大貨車。
( )12. 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可以駕駛:(1)小客車及大貨車。 (2)自用小型車及輕型機車。 (3)小客車與重型機車。
( )13. 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服務單位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標 記,搭乘小型貨車,不得超過:(1)8人。 (2)4人。 (3)5人。
( )14.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哪些人需繫安全帶:(1)汽車駕駛人。 (2)前座乘客。 (3)汽車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
( )15. 車道專供【  】 通行之道路。:(1)車輛。 (2)行人與車輛。 (3)行人。
( )16. 號誌是管制【  】 之指示訊號。:(1)行進。 (2)注意、停止。 (3)注意、行進、停止等。
( )17. 領有學習駕駛證者應在何處學習駕駛:(1)高速公路。 (2)駕駛學習場內或依當地 警察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 (3)快速道路上。
( )18. 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車輛營業者是:(1)法規並無限制。 (2)違規的行為。 (3)合法的行為。
( )19.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多少公尺前顯示方向燈:(1)10公尺。 (2)20公尺。 (3)30公尺。
( )20. 駕駛執照破爛損毀不易辨明時,要:(1)等6年換照時再換領。 (2)申請換發。 (3)重行考領。
( )21. 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應處罰:(1)吊銷其車輛牌照。 (2)吊扣其駕駛 執照。 (3)吊銷其駕駛執照。
( )22. 汽車駕駛人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應處:(1) 罰鍰。 (2)吊銷駕駛執照。 (3)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扣繳該駕 駛執照。
( )23. 駕駛執照遺失後應:(1)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 發。 (2)登報作廢即可。 (3)重新考領駕照。
( )24. 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是:(1)普通駕駛人。 (2)普通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均可。 (3)職業駕駛人。
( )25. 汽車顏色、燃料種類等,有變更時,應:(1)向交通部辦理登記。 (2)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3)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 )26. 計程車車窗玻璃上:(1)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2)應有窗簾。 (3)可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 )27. 自用小客車領有牌照,其出廠年份未滿幾年者,免予定期檢驗:(1)5年。 (2)6年。 (3)4年。
( )28. 因患病、出國等事由,職業駕駛執照未能按時審驗時,可持原照及 有關證明,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病癒或回國後:(1)1個月內。 (2)3個月內。 (3)6個月內。
( )29. 申請汽車學習駕駛證,須年滿:(1)18歲。 (2)20歲。 (3)16歲。
( )30. 領有汽車學習駕駛證,學習路線駕駛時,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照之 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1)沒有規定。 (2)是。 (3)不是。
( )31. 申請報考職業駕駛執照,最高年齡不得超過:(1)45歲。 (2)55歲。 (3)65歲。
( )32. 考領普通駕駛執照,最高年齡:(1)60歲。 (2)不受限制。 (3)65歲。
( )33. 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多少時間之經歷:(1)3個月以上。 (2)2個月以上。 (3)6個月以上。
( )34. 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經歷:(1)10個月。 (2)6個月以上或 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3個月以上。 (3)9個月以上。
( )35. 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有變更時,如何處理:(1)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自行改正。 (3)沒有 規定。
( )36. 駕駛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時應如何處理:(1)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2)繳交警察機關。 (3)沒有規定。
( )37. 託人代考駕照者,單就報考人之處分為:(1)半年內不准再報考。 (2)取消報考人之考試資 格,註銷已領有之駕駛執照,且自查獲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行報考。 (3)3個月內不准再報考。
( )38. 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1)不得 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2)未有特別規定。 (3)可參加駕駛執照考驗。
( )39. 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1)沒有特別規定。 (2)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驗。 (3)可參加普通駕駛執照考驗。
( )40. 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1)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驗。 (2)未有特別規定。 (3)可參加駕駛執照考驗。
( )41. 駕駛執照遺失時:(1)要記住執照號碼,以備查問。 (2)重新報考。 (3)申請補發。
( )42. 路考及格標準為:(1)70分。 (2)80分。 (3)60分。
( )43. 交通規則及格標準為:(1)60分。 (2)75分。 (3)85分。
( )44. 未領有汽車駕照駕駛小型車者應處罰鍰新臺幣:(1) 300~600元。 (2)3,600~7,200元。 (3)6,000~12,000元。
( )45. 臨時停車停止時間:(1)未滿10分鐘。 (2)未滿3分鐘。 (3)未滿5分鐘。
( )46. 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無法移置時:(1)顯示前後燈即可。 (2)應在車身後方 5-30 公尺之路面上,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3)開亮所有車燈,並時 常連續按鳴喇叭。
( )47. 汽車車廂以外:(1)沒有限制。 (2)不得載人。 (3)可以載人。
( )48. 汽車載運乘客:(1)沒有 規定或限制。 (2)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3)視需要來決定。
( )49. 計程車拒載乘客:(1)不可以。 (2)沒有規定。 (3)可以。
( )50. 貨車裝載貨物寬度:(1)可以超出車身半公尺。 (2)可以超出車身1公尺。 (3)不得超出車身。

解答:
001.【2】002.【1】003.【3】004.【2】005.【2】006.【2】007.【2】008.【1】009.【1】010.【3】
011.【2】012.【2】013.【1】014.【3】015.【1】016.【3】017.【2】018.【2】019.【3】020.【2】
021.【2】022.【3】023.【1】024.【3】025.【2】026.【1】027.【1】028.【3】029.【1】030.【2】
031.【3】032.【2】033.【1】034.【2】035.【1】036.【1】037.【2】038.【1】039.【2】040.【1】
041.【3】042.【1】043.【3】044.【3】045.【2】046.【2】047.【2】048.【2】049.【1】050.【3】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