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6月)機車法規選擇題(532題)(101-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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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將駕照借供他人駕車, 處罰吊扣駕照【交通法規】(1)1個月 (2)2個月 (3)3個 月
( )2. 重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可附載【交通法規】(1)3人 (2)1人 (3)2人
( )3. 臨時停車規定時間【交通法規】(1)只要不超過5分鐘 即可 (2)不得超過3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3)不得超過10分鐘,駕駛人亦可離開座位
( )4. 夜間會車時應【交通法規】(1)無規定 (2)使用近光燈 (3)使用遠光燈
( )5. 在平交道上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 數【交通法規】(1)3點 (2)5點 (3)1點
( )6. 行近行人穿越道時,【交通法規】(1)應加速通過 (2)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 讓行人先行 (3)鳴喇叭穿越通過
( )7. 駕駛人在道路上以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等危險方式駕車因而 肇事者,應處【交通法規】(1)罰鍰 (2)罰鍰並吊銷駕照 (3)吊扣駕照
( )8. 駕駛人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即時處理,並向警察機關 報告,不得逃逸,違者應處罰【交通法規】(1)吊扣駕駛執 照1年 (2)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 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 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限) (3)應予罰鍰
( )9. 駕駛人因違規記點,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記點 規定者,處以【交通法規】(1)罰鍰 (2)吊扣駕照1個月 (3)吊銷駕照
( )10. 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交通法規】(1)1個月 (2)1年 (3)6個月
( )11.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交通法規】(1)由前車左側超越 (2)任意超越 (3)由前車右側超車
( )12. 利用機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除吊銷駕 駛執照外【交通法規】(1)1年內不得考領 (2)3年內不得考領 (3)終身不得考領 (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 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限)
( )13.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照【交通法規】(1)2個月至4個月 (2)3個月至6個月 (3)1個月至2個月
( )14.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 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 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交通法規】(1)2,000元 罰鍰 (2) 1,000元 (3) 1,500元
( )15. 駕駛機車有闖紅燈行為之處罰是【交通法規】(1)罰鍰新臺幣1,200元至 3,600元 (2)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3)罰鍰新臺幣1,800元至 5,4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 )16. 機車附載物品,高度不可超過駕駛人【交通法規】(1)肩部 (2)腰部 (3)頭部
( )17.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雙向道路行駛,而無標誌、標線規 定者,應於【交通法規】(1)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 駛 (2)無規定 (3)最內側車道行駛
( )18. 在公共場所出入口前及車站【交通法規】(1)不得停車 (2)無規定 (3)可以停車
( )19. 機車附載坐人【交通法規】(1)為求安全不得側坐 (2)無規定 (3)可以側坐
( )20. 註銷之駕照,應【交通法規】(1)繳回公路監理機關 (2)繼續使用 (3)自行保留

解答:
001.【3】002.【2】003.【2】004.【2】005.【1】006.【2】007.【2】008.【2】009.【3】010.【1】
011.【1】012.【3】013.【2】014.【2】015.【3】016.【1】017.【1】018.【1】019.【1】020.【1】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