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法規101-150-汽車駕照筆試題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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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停車時,應停於:(1)空曠陰涼場所。 (2)車多人少地方。 (3)地下室停車場。
【1】( )2.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發現外洩或滲漏時應即:(1)停車予以妥善處理。 (2)沒有法令規定。 (3)趕快加速開往目的地。
【3】( )3. 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1)吊扣行車執照。 (2)吊扣駕駛執照。 (3)吊銷駕駛執照。
【1】( )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雖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且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1)吊扣駕駛執照。 (2)吊銷駕駛執照。 (3)吊扣行車執照。
【2】( )5.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 上行駛之車輛:(1)並無規定。 (2)不得左轉。 (3)可以左轉。
【1】( )6.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彎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應讓:(1)左轉彎車輛先行。 (2)同時前進。 (3)右轉彎車輛先行。
【1】( )7. 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駕車者,應處:(1)罰鍰。 (2)吊扣行車執照。 (3)吊扣駕駛執照。
【1】( )8. 夜間會車,應使用:(1)近光燈。 (2)熄燈避讓即可。 (3)遠光燈。
【2】( )9. 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1)可以不相讓。 (2)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3)幹線道車讓支線道車。
【2】( )10.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 號誌並用時,以:(1)無規定。 (2)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為準。 (3)燈光號誌為準。
【1】( )11. 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多少距離以內不得臨時停車:(1)5公尺。 (2)15公尺。 (3)10公尺。
【2】( )12. 汽車載運危險品行駛:(1)沒有規定。 (2)應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以示警告。 (3)與一般載運相同。
【3】( )13. 貨車裝載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之貨物,其伸後長度最多 不得超過車輛全長:(1)20% 。 (2)25% 。 (3)30% 。
【2】( )14.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 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1)60公里。 (2)40公里。 (3)50公里。
【1】( )15.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 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1)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 (2)15公尺。 (3) 5公尺。
【3】( )16. 以下何種車輛應在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1)大客車。 (2)自用小客車。 (3)大貨車、 小貨車。
【2】( )17.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車速減低至 時速:(1)30公里以下。 (2)15公里以下。 (3)20公里以下。
【1】( )18.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道路,速度較慢之小型汽車,應行駛:(1)外側車道。 (2)慢車道。 (3) 內側車道。
【2】( )19.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先:(1)轉彎。 (2)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3)變換車道。
【3】( )20. 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小型車應行駛於:(1)內側車道。 (2)外側車道。 (3)內外側車道均可,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3】( )21. 裝載貨物在同一汽車時,重的貨物應放在:(1)車後部。 (2)車前部。 (3)平均分配在車底板上。
【1】( )22. 裝載超長、超寬、超高及超重整體物品應:(1)須領有臨時通行證,並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 (2)貨物兩端應有人看守。 (3)在晝間光線好的時 候行駛。
【1】( )23.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1)不可擅自附 掛拖車行駛。 (2)只能附掛拖車一節。 (3)可擅自附掛拖車。
【2】( )24. 行車前,對方向盤、煞車等機件,應:(1)檢查或不檢查均可。 (2)詳細檢查。 (3)不必檢查。
【2】( )25. 隨車工具,應:(1)存放車庫內。 (2)隨車攜帶。 (3)不必隨車攜帶。
【3】( )26. 汽車起駛前,應:(1)不必顯示方向燈。 (2)按鳴喇叭3短聲。 (3)顯示 方向燈。
【1】( )27. 汽車駕駛人駕車:(1)連續駕駛不可超過8小時。 (2)可依體力決定。 (3)可連續駕駛10小時。
【2】( )28. 汽車向右轉彎時:(1)右臂平伸向右表示向右轉彎。 (2)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 (3)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
【1】( )29. 汽車駛近學校、醫院等處時:(1)除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外,不得按鳴喇叭。 (2)只能按喇叭1短聲。 (3)多按鳴喇叭,使學生或病人等注意。
【2】( )30. 汽車按鳴喇叭規定:(1)不得連續按鳴5次以上。 (2)不得連續按鳴3次以上。 (3)不得連續按鳴4次以上。
【3】( )31. 汽車按鳴喇叭時間,每次:(1)不得超過2秒。 (2)不得超過1秒。 (3) 不得超過半秒。
【3】( )32. 汽車行駛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標誌之路段,應該:(1)加速通 過,以免車輛擁塞。 (2)前車行駛速度太慢時,應按鳴喇叭使前車 加速前進。 (3)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2】( )33. 汽車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應該:(1)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2)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多按鳴喇叭,使行人注意。
【3】( )34.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1) 1公尺以上。 (2) 5公尺以上。 (3)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2】( )35. 汽車除行駛在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行車分向線 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1)在道路中間行駛。 (2)靠右行駛。 (3)靠左行駛。
【1】( )36. 汽車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道路左側時,應該:(1)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路旁行人。 (2)多按鳴喇叭,使對面來車知道。 (3)加速快行。
【2】( )37.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1)不須相讓。 (2)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3)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
【1】( )38. 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道路會車時,應 該:(1)減速慢行。 (2)照常行駛。 (3)加速快行。
【3】( )39. 在市區交通頻繁之道路:(1)按鳴喇叭兩長聲後,可以超車。 (2)按鳴喇叭兩短聲後,可以超車。 (3)不可鳴喇叭或超車。
【2】( )40. 領有臨時牌照之車輛:(1)無規定。 (2)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3)可以載貨營業。
【2】( )41.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超車之喇叭聲,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時:(1)加速行駛。 (2) 應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3)不必避讓。
【2】( )42.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應:(1)只要不跨線行駛,就不必 避讓。 (2)立即避讓。 (3)不須避讓。
【2】( )43. 在內側車道行駛之車輛,欲在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該:(1)顯示右方向燈左轉。 (2)在交 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3)行至交岔路口處即行左轉。
【2】( )44.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1)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2)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 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3)依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
【2】( )45.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應該:(1) 俟看守人表示後通過。 (2) 仍應看、聽鐵路兩端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3)加速通過。
【1】( )46. 下坡行車時應:(1)為了安 全,不得將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 (2)不需換檔。 (3)為節省油料可關閉電門放空檔滑行。
【2】( )47.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並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1)如前無來車,即可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2)不得駛入來車 之車道內。 (3)可以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3】( )48.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1)2公尺。 (2)1公尺。 (3)半公尺。
【3】( )49.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1)按鳴喇叭。 (2)變換燈光。 (3)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3】( )50. 在設有彎道、坡路、狹橋、隧道標誌路段或鐵路平交道處:(1)可以迴車。 (2)減速至5公里左右始可迴車。 (3)不得迴車。

解答:
001.【1】002.【1】003.【3】004.【1】005.【2】006.【1】007.【1】008.【1】009.【2】010.【2】
011.【1】012.【2】013.【3】014.【2】015.【1】016.【3】017.【2】018.【1】019.【2】020.【3】
021.【3】022.【1】023.【1】024.【2】025.【2】026.【3】027.【1】028.【2】029.【1】030.【2】
031.【3】032.【3】033.【2】034.【3】035.【2】036.【1】037.【2】038.【1】039.【3】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1】047.【2】048.【3】049.【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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