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
| 下列何者對樹葬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之敘述有誤?(1)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乃樹葬之安葬方式之一
(2)移動式火化設施可組裝於車、船等交通工具上
(3)移動式火化設施,乃用於火化骨灰之設施
(4)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乃樹葬之安葬方式之一
|
| ( | | ) | 2.
| 殯葬管理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下列何者有誤?(1)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
(3)在中央為內政部
(4)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 ( | | ) | 3.
| 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1 款所謂樹葬,以下何者為非?(1)樹葬可以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
(2)樹葬僅限於在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
(3)樹葬可以在公墓內實施
(4)樹葬可以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
|
| ( | | ) | 4.
| 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款對於公墓定義中所提供之功能,下列何者有誤?(1)可供樹葬
(2)可供埋藏骨灰
(3)可供公眾營葬屍體
(4)可供埋藏骨骸
|
| ( | | ) | 5.
| 下列何者對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墓道之敘述有誤?(1)墓道分為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
(2)墓區間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
(3)墓區內步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
(4)墓道為公墓之應有設施之一
|
| ( | | ) | 6.
| 下列對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之敘述,何者有誤?(1)向殯葬設施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受理機關並應通知其他相關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2)應備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殯葬設施土地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向該殯葬設施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 ( | | ) | 7.
| (本題刪題)公墓不得供公眾作何種使用?(1)樹葬
(2)營葬屍體
(3)埋藏骨灰
(4)埋藏骨骸
|
| ( | | ) | 8.
| 下列何者不在殯葬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舉殯儀館之應有設施內?(1)緊急供電設施
(2)骨灰再處理設施
(3)解剖室
(4)悲傷輔導室
|
| ( | | ) | 9.
| 下列何者對骨灰(骸)存放設施或骨灰再處理設備之敘述有誤?(1)納骨牆屬骨灰(骸)存放設施
(2)加工處理火化後之骨灰,使成更細小之顆粒之設備屬於骨灰再處理設備
(3)加工處理火化後之骨灰,使擴大體積之設備屬於骨灰再處理設備
(4)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屬骨灰(骸)存放設施
|
| ( | | ) | 10.
| 下列何者非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1)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
(2)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
(3)殯葬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相關法令之研擬及禮儀規範之訂定
(4)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
|
| ( | | ) | 11.
| 下列何者是鄉(鎮、市)公所之權責?(1)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之核准
(2)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定
(3)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4)對轄內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更新、遷移之核准
|
| ( | | ) | 12.
| 下列何者非殯葬管理條例之規範內容?(1)殯葬行為
(2)寵物殯葬設施
(3)殯葬設施
(4)殯葬服務業
|
| ( | | ) | 13.
| 下列何者不在殯葬管理條例第 15 條,所列舉火化場之應有設施內?(1)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2)祭拜檯
(3)緊急供電設施
(4)屍體處理設施
|
| ( | | ) | 14.
| 殯葬管理條例對於殯葬服務業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之罰則為:(1)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2)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3)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4)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
|
| ( | | ) | 15.
| 下列何者不在殯葬管理條例第 16 條,所列舉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應有設施內?(1)納骨灰(骸)設備
(2)祭祀設施
(3)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4)禮廳及靈堂
|
| ( | | ) | 16.
| 下列對殯葬設施應有設施之共用及聯外道路之規定,何者敘述有誤?(1)殯葬設施應有設施之共用,乃為節省土地資源
(2)第 12 條至第 16 條應有設施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至第 16 條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
(4)殯葬設施之聯外道路,其寬度不得小於 6 公尺
|
| ( | | ) | 17.
| 下列何者非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所定義之殯葬設施?(1)公墓
(2)殯儀館
(3)火化場
(4)移動式火化設施
|
| ( | | ) | 18.
| 殯葬管理條例對於未具禮儀師資格,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之罰則為:(1)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2)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3)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4)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
| ( | | ) | 19.
| 下列何者不在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舉公墓之應有設施內?(1)污水處理設施
(2)骨灰(骸)存放設施
(3)公共衛生設備
(4)排水系統
|
| ( | | ) | 20.
| 下列何者對火化場功能之敘述有誤?(1)可供火化屍體
(2)可供火化骨骸
(3)僅能供屍體火化,不可供骨骸火化
(4)動物屍體之火化非殯葬管理條例中火化場規範之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