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81-500-20)-學枓(20300)喪禮服務乙級532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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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殯葬主管機關權責,下列哪些敘述不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1)倘新北市政府辦理現有市立殯儀館增建工程,因非新設置案,係市府自治管理權限,毋須報請內政部備查 (2)民眾打算在苗栗縣後龍鎮某私立公墓埋葬遺體,其埋葬許可證明之核發屬苗栗縣政府權責 (3)南投縣仁愛鄉內發生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之行為,應由仁愛鄉公所負責查報 (4)嘉義市政府於嘉義縣水上鄉境內設置火化場經核准後,應由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報請內政部備查
( )2.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墓經營及管理規定之敘述,下列哪些錯誤?(1)公立殯葬設施因情事變更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或不宜繼續使用者,得擬具廢止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 (3)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依法遷葬者,亦同 (4)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 6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 )3. 有關私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1)設施經營者應將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設施,其經營者在本條例施行前所收取之管理費如有賸餘款,仍應存入管理費專戶 (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收取費用之 2%,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4)管理費專戶所生之孳息,經營者得提領逕行投資運用
( )4. 下列敘述哪些不符內政部發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之取得,應以取得該單位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為前提 (2)為維持商品交易秩序,消費者購買之存放單位使用權禁止自由轉讓 (3)消費者在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前,如同一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仍有空位時,消費者可向業者請求換位 (4)消費者發生繼承事實時,繼承人得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辦理過戶登記,但不得變更指定使用該骨灰(骸)存放單位之人
( )5. 經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生前契約)之 A 公司,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 104 年查核發現有不符一定規模情形,下列敘述哪些不符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1)臺中市政府應予處罰,並命 A 公司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2)A 公司經臺中市政府勒令停止販售生前契約,如仍繼續販售,市府應處罰 A 公司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 (3)臺中市政府應即令 A 公司停止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 (4)A 公司於 103 年期間與消費者已簽訂之生前契約應屬無效
( )6. 甲之家族在民國 90 年於某直轄市 1 處合法私人公墓內設置 1 座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下列敘述哪些符合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1)該市政府得經市議會議決,規定轄內公墓使用年限,該墓亦受其規範 (2)即便原墳墓規劃容量仍有剩餘空位,仍不得繼續存放 (3)該墳墓修繕應經該市殯葬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區公所核准 (4)如報經該市政府同意,墳墓得拆除後依原面積及高度重建
( )7. 有關遷葬之敘述,下列哪些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1)遷葬救濟金之要件及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2)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行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3)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救濟金」;非依法設置之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 (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應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且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 3 個月期間
( )8. 有關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就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成立殯葬設施管理基金,下列敘述哪些不符殯葬管理條例規定?(1)經營者應就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 75%,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公益信託基金 (2)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者亦須提撥 (3)殯葬設施基金管理組織成員應包含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代表 (4)成立基金之目的主要在支應設施之安全維護、整潔、舉辦祭祀活動等費用
( )9. 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解釋,以下何種情形應認定為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內容範圍?(1)甲與殯葬服務業者乙簽訂契約,購買其經營納骨塔之骨灰存放單位,以便將來甲母死後將其骨灰安奉於此 (2)甲與殯葬服務業者乙約定,甲死後由乙提供殯葬服務 (3)甲向殯葬服務業者乙預先購買納骨塔位,並約定得轉換成殯葬禮儀服務 (4)某甲加入喪葬互助會成為會員,並約定會員定期繳交會費,某甲死亡時由該互助會提供喪葬互助金
( )10. 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之敘述,下列哪些正確?(1)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三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2)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設置或擴充之公立殯葬設施用地屬私有者,經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徵收之 (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私人或團體設置之殯葬設施,自該條例 91 年 7 月 19 日公布施行後,其移轉除繼承外,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 (4)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區開發;骨灰(骸)存放設施完工後,得依實際設置納骨灰(骸)設施為單位,分期分區申請啟用
( )11. 依據「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列敘述哪些錯誤?(1)所謂永久使用權,係指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同意消費者永久供奉存放骨灰(骸)至該業者解散時止 (2)雙方約定為固定年限使用權者,如該設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致喪失存放骨灰(骸)功能,而不能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契約視為終止 (3)買賣契約標的如指定至區排層號,係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即屬無效 (4)「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權之使用期間」,可分為「彈性年限使用權」、「永久使用權」及「固定年限使用權」三類
( )12. 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殯葬設施內部設施(或設備)規劃配置之敘述,下列哪些錯誤?(1)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至第 16 條規定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 。前述所稱「合併設置」,限於同一申請案,同時設置二種以上之殯葬設施者 (2)公墓之聯外道路寬度原則不得少於 6 公尺,但山地鄉之公墓,其面積未滿 10 公頃經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未設聯外道路者,應考量其對外通行便利性 (3)因「殯儀館」及「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均涉及遺體處理,基於公共衛生考量,二者均應設置消毒設施及廢(污)水處理設施 (4)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墳墓墓碑不得高於地面 30 公分,且墓頂應與地面齊平
( )13.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殯葬設施內部應有設施規劃配置之敘述,下列哪些錯誤?(1)無論火化場之所在直轄市、縣(市)是否劃設樹葬或骨灰拋灑(或植存)等環保自然葬設施,該火化場均應設置骨灰再處理設施 (2)公墓之墓區內步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 (3)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灌木為之者為限 (4)基於妥善安撫亡者家屬悲傷情緒,所有殯葬設施均應設置悲傷輔導室
( )14.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殯葬設施應與特定地點保持一定距離,若自治條例未另訂規定時,下列敘述哪些錯誤?(1)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與幼稚園、托兒所距離不得少於 300 公尺 (2)擴充公墓,與飲用水之水源地距離應不得少於 1000 公尺 (3)設置火化場,應與河川距離不得少於 300 公尺 (4)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貯藏易燃氣體、油料之場所距離不得少於 500 公尺
( )15. 有關「移動式火化設施」,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1)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 (2)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者於移動該設施實施火化業務前,應先徵得火化地點之經營者或管理單位同意 (3)於執行火化作業前,管理人員應先核對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 (4)火化地點僅限於殯儀館及火化場
( )16. 依照內政部發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管理費」規定,下列敘述哪些正確?(1)管理費可用於管理設施之人事費用、公共水電費用及管理費專戶交付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費用 (2)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3)如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與消費者約定不收取管理費,應由所收總價金提撥2%,自行設立專戶 (4)提撥管理費並專款專用之目的,係為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修護、管理等之費用
( )17. 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法規及內政部函釋等規定,有關公墓經營及管理之敘述,下列哪些正確?(1)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 3 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2)公立公墓因情事變更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或不宜繼續使用者,得擬具廢止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私立公墓經營者向墓主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未收取管理費者,應由所收價金提撥 2%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4)私有土地上設有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無主墳墓,經查明確為無主後,經土地所有權人向該轄區公所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土地所有權人得將骨骸起掘存放至骨灰(骸)存放設施,至於該起掘骨骸之行為如涉私權爭執,應由起掘骨骸之地主自負責任
( )18.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有關使用殯葬設施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規定之敘述,下列哪些錯誤?(1)將骨灰於公墓實施埋葬,應先申請核發埋葬許可證明 (2)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死亡證明之骨灰(骸) (3)火化場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以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火化者,不在此限 (4)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但於縣設置、經營之公墓或火化場埋葬或火化者,向縣主管機關申請之
( )19. 下列敘述哪些正確?(1)樹葬係指火化後的骨灰直接拋灑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所劃定之一定區域範圍 (2)「新北市立金山環保生命園區」是國內著名合法的公墓內樹葬專區 (3)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 6000 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不得劃入實施骨灰拋灑區域 (4)公墓外實施骨灰植存,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之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為範圍
( )20.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墳墓遷移規定之敘述,哪些錯誤?(1)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遷移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倘民眾於禁葬期間仍違規埋葬屍體者,應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2)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都市發展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 。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3)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辦理遷葬,應於應行遷葬墳墓前樹立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墓主。無主墳墓,毋庸通知 (4)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墳墓遷葬,應先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 6 個月之期間

解答:
001.【124】002.【34】003.【12】004.【124】005.【24】006.【13】007.【24】008.【14】009.【23】010.【24】
011.【134】012.【23】013.【34】014.【13】015.【23】016.【12】017.【124】018.【23】019.【34】020.【14】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