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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 公里。【行駛中應注意事項(保持安全車距、注意前車狀況)】(1)X (2)○ | ||
( | ) | 2. |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行駛中應注意事項(保持安全車距、注意前車狀況)】(1)○ (2)X | ||
( | ) | 3.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行駛中應注意事項(保持安全車距、注意前車狀況)】(1)X (2)○ | ||
( | ) | 4. | 汽車行至交通頻繁地區,為了行車安全,可以隨時按鳴喇叭。【其他(平交道、強制險、環保駕駛、特殊天候、駕駛道德)】(1)○ (2)X | ||
( | ) | 5. | 駕車起駛時,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路口安全(有號誌路口、無號誌路口、停讓行人)】(1)X (2)○ | ||
( | ) | 6. |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行駛中應注意事項(保持安全車距、注意前車狀況)】(1)X (2)○ | ||
( | ) | 7. | 行人穿越道是指在道路上以枕木紋或斑馬紋之標線標劃,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路口安全(有號誌路口、無號誌路口、停讓行人)】(1)X (2)○ | ||
( | ) | 8. |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者,處新臺幣 1,000 元罰鍰。【禁止不當行為(酒駕、不使用手機、危險駕駛)】(1)○ (2)X | ||
( | ) | 9. | 臨時停車,係指停車未滿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其他(平交道、強制險、環保駕駛、特殊天候、駕駛道德)】(1)X (2)○ | ||
( | ) | 10.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40 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30 公里。【行駛中應注意事項(保持安全車距、注意前車狀況)】(1)○ (2)X | ||
( | ) | 11. | 駕駛人精神疲勞、疾病或睡眠不足,注意力分散不易集中,不得駕駛車輛。【禁止不當行為(酒駕、不使用手機、危險駕駛)】(1)X (2)○ | ||
( | ) | 12. | 停於路邊之車輛遇有霧靄、雨雪、風沙及晝晦時,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正確使用燈光(頭燈、霧燈、方向燈)】(1)X (2)○ | ||
( | ) | 13. |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不必禮讓。【其他(平交道、強制險、環保駕駛、特殊天候、駕駛道德)】(1)○ (2)X | ||
( | ) | 14. | 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但可以故意繞道行駛。【其他(平交道、強制險、環保駕駛、特殊天候、駕駛道德)】(1)○ (2)X | ||
( | ) | 15.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路口安全(有號誌路口、無號誌路口、停讓行人)】(1)X (2)○ | ||
( | ) | 16. | 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邊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正確使用燈光(頭燈、霧燈、方向燈)】(1)X (2)○ | ||
( | ) | 17. | 在山路行車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行駛中應注意事項(保持安全車距、注意前車狀況)】(1)X (2)○ | ||
( | ) | 18. | 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時,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路口安全(有號誌路口、無號誌路口、停讓行人)】(1)X (2)○ | ||
( | ) | 19. |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其他(平交道、強制險、環保駕駛、特殊天候、駕駛道德)】(1)X (2)○ | ||
( | ) | 20. |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可以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路口安全(有號誌路口、無號誌路口、停讓行人)】(1)○ (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