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1-650-10)-汽車法規是非題-中文112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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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於高速公路發生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並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事故預防及處理(預防國道二次事故、急救常識)】(1)X (2)○
( )2. 行經輕軌路口應迅速通過,切勿在軌道區停留。【路口安全(有號誌路口、無號誌路口、停讓行人)】(1)X (2)○
( )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車尚能行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於現場安全處所等待警察到場處理。【事故預防及處理(預防國道二次事故、急救常識)】(1)○ (2)X
( )4.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畫設機慢車優先道路段時,應優先禮讓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其他(平交道、強制險、環保駕駛、特殊天候、駕駛道德)】(1)X (2)○
( )5. 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後,若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為防遭後車追撞,應移動至安全處所等候救援,避免在車道上逗留,視線須面向來車方向,注意後方車輛狀況。【事故預防及處理(預防國道二次事故、急救常識)】(1)X (2)○
( )6. 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當事人使用照相或錄影工具紀錄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之方式時應掌握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之原則。【事故預防及處理(預防國道二次事故、急救常識)】(1)X (2)○
( )7. 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撥打 110、1968 或 1968App 報請警察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事故預防及處理(預防國道二次事故、急救常識)】(1)X (2)○
( )8. 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撥打 110、1968 或 1968App 報請警察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理。【事故預防及處理(預防國道二次事故、急救常識)】(1)X (2)○
( )9. 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處罰鍰丶當場禁止其行駛丶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於 1 年內再犯者,並吊扣駕照 6 個月。【禁止不當行為(酒駕、不使用手機、危險駕駛)】(1)X (2)○
( )10. 駕駛人應隨時留意車前狀況並依規定行駛,如遇自行車騎士除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外,尤應注意其手勢所預告即將變換行進之方向。【行駛中應注意事項(保持安全車距、注意前車狀況)】(1)X (2)○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