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20-20)-機車法規是非題-中文-1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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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用不正當手段報考參加應考者,除考試資格應予取消外,已領有駕照者,應吊銷駕照並停考 5 年。(分類編號:20)(1)X (2)○
( )2. 駕駛人允許無駕照者駕駛其車輛,應吊扣其駕駛執照 3 個月。(分類編號:20)(1)X (2)○
( )3. 闖紅燈只繳罰鍰,不被記違規點數 3 點。(分類編號:18)(1)○ (2)X
( )4. 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除罰鍰外並予記點。(分類編號:18)(1)X (2)○
( )5. 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可以迴車,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 1 點。(分類編號:12)(1)X (2)○
( )6. 駕車闖紅燈,吊銷其駕照。(分類編號:18)(1)○ (2)X
( )7. 駕駛人騎車時應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 1點。(分類編號:18)(1)X (2)○
( )8. 機車騎士在行駛中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 3C 產品,將會被處以罰鍰新臺幣 3,000 元。(分類編號:18)(1)○ (2)X
( )9. 行經圓環路口,可以直接迴車。(分類編號:12)(1)○ (2)X
( )10.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處罰鍰外,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分類編號:18)(1)X (2)○
( )11. 為爭道行駛,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非常危險,應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1 點。(分類編號:15)(1)X (2)○
( )12.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分類編號:20)(1)X (2)○
( )13. 駕車行駛人行道應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1 點。(分類編號:11)(1)X (2)○
( )14. 機車駕駛人行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 1,000 元罰鍰。(分類編號:18)(1)X (2)○
( )15.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騎士酒駕,10 年內第 2 次,罰鍰為新臺幣 9 萬元。(分類編號:18)(1)X (2)○
( )16. 酒醉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 3 年。(分類編號:18)(1)○ (2)X
( )17. 前行車未表示允讓靠邊慢行而強行超車,是要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分類編號:13)(1)○ (2)X
( )18. 駕駛人在 1 年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吊扣駕照 1 個月。(分類編號:20)(1)○ (2)X
( )19. 機車故意拆除消音器而造成噪音,與消音器損壞不予修復而行駛者,均屬違規行為,前者處罰較重。(分類編號:18)(1)X (2)○
( )20.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記違規點數 2 點而不罰鍰。(分類編號:18)(1)○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