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120-20)-機車法規選擇題-中文-1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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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可附載(分類編號:20)(1)3人 (2)1 人 (3)2 人
( )2. 註銷之駕照,應(分類編號:20)(1)繳回公路監理機關 (2)繼續使用 (3)自行保留
( )3. 臨時停車規定時間(分類編號:20)(1)只要不超過 5 分鐘即可 (2)不得超過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3)不得超過 10 分鐘,駕駛人亦可離開座位
( )4. 夜間會車時應(分類編號:14)(1)無規定 (2)使用近光燈 (3)使用遠光燈
( )5. 駕駛人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即時處理,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應處罰 (分類編號:20)(1)吊扣駕駛執照 1 年 (2)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限) (3)應予罰鍰
( )6. 駕駛人在 1 年內,違規記點每達 12 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分類編號:20)(1)2 個月 (2)1 年 (3)6 個月
( )7.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分類編號:13)(1)由前車左側超越 (2)任意超越 (3)由前車右側超車
( )8. 機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分類編號:19)(1)無規定 (2)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 (3)車輛性能良好,不必檢查
( )9.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雙向道路行駛,而無標誌、標線規定者,應於(分類編號:13)(1)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2)無規定 (3)最內側車道行駛
( )10.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照(分類編號:20)(1)2 個月至 4 個月 (2)3 個月至 6 個月 (3)1 個月至 2 個月
( )11. 駕駛人因違規記點,2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處以:(分類編號:20)(1)罰鍰 (2)吊扣駕照 1 個月 (3)吊銷駕照
( )12. 機車附載物品,寬度不可超過車輛把手外緣(分類編號:16)(1)1公尺半 (2)10 公分 (3)2 公尺
( )13. 在公共場所出入口前及車站(分類編號:20)(1)不得停車 (2)無規定 (3)可以停車
( )14. 機車附載坐人(分類編號:13)(1)為求安全不得側坐 (2)無規定 (3)可以側坐
( )15.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行車速度每小時(分類編號:13)(1)不得超過 30 公里 (2)不得超過 40 公里 (3)不得超過 20公里
( )16.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者,處新臺幣(分類編號:18)(1)2,000 元罰鍰 (2) 1,000 元 (3) 1,500 元
( )17. 駕駛機車有闖紅燈行為之處罰是(分類編號:11)(1)罰鍰新臺幣 1,200 元至 3,600 元 (2)吊扣駕駛執照 1 個月 (3)罰鍰新臺幣 1,800 元至 5,4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3 點
( )18. 重型機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分類編號:16)(1)80 公斤 (2)90 公斤 (3)50 公斤
( )19. 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分類編號:11)(1)應加速通過 (2)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3)鳴喇叭穿越通過
( )20. 機車附載物品,高度不可超過駕駛人(分類編號:16)(1)肩部 (2)腰部 (3)頭部

解答:
001.【2】002.【1】003.【2】004.【2】005.【2】006.【1】007.【1】008.【2】009.【1】010.【2】
011.【3】012.【2】013.【1】014.【1】015.【1】016.【2】017.【3】018.【1】019.【2】020.【1】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