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
|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危險方式駕車因而肇事者,應處(分類編號:18)(1)罰鍰
(2)吊扣駕照
(3)罰鍰並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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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駕駛人佔用自行車專用道,應處(分類編號:20)(1)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1點
(2)無規定
(3)加以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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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行駛至交岔路口,如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分類編號:11)(1)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2)以上皆可
(3)多線道車應暫停讓少線道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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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分類編號:13)(1)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2)無規定
(3)得在人行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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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可否參加駕駛執照考驗?(分類編號:18)(1) 不可以
(2)須先通過直線平衡測試才可以
(3)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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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考領輕型機車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分類編號:20)(1)18 歲
(2)20歲
(3)16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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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危險方式駕車因而肇事者,應處(分類編號:18)(1)罰鍰
(2)吊扣駕照
(3)罰鍰並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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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駕駛人在起駛前應(分類編號:19)(1)鳴按喇叭
(2)顯示方向燈,儘快駛入車道
(3)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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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在同向二車道行車時,如遇汽車或機車行駛於與你同一車道的前方,你應(分類編號:13)(1)鳴按喇叭促其駛至慢車道
(2)直接併行超越之
(3)跟隨其後不得隨意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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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下列何者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驗(分類編號:20)(1)有酒精、麻醉劑、興奮劑中毒者
(2)未取得醫師出具最近兩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之癲癇疾病者
(3)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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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駕駛機車者,除處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外,並應(分類編號:20)(1)處違規記點
(2)處違規紀錄
(3)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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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
| 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者,應處(分類編號:20)(1)罰鍰
(2)當場禁止其駕駛
(3)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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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
| 駕駛機車應隨車攜帶(分類編號:20)(1)健保卡
(2)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強制險保險證
(3)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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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
| 機車與汽車或其他機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分類編號:13)(1)2 公尺
(2)1 公尺
(3)半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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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 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按鳴喇叭時,應以單響為原則,並(分類編號:19)(1)不得連續按鳴 3 次
(2)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
(3)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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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 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分類編號:12)(1)左右轉
(2)左轉
(3)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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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7.
|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機車者,除處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外,該駕照並應(分類編號:20)(1)扣繳
(2)無另外規定
(3)自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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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自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5 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分類編號:20)(1)變更檢驗
(2)臨時檢驗
(3)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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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
|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分類編號:13)(1)搶快者先行
(2)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3)外車道之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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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 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分類編號:12)(1)右轉
(2)左右轉
(3)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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