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
| 逕行舉發違規停車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幾小時得連續舉發?(分類編號:20)(1)6 小時
(2)2 小時
(3)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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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機車行駛之車道,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 2 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 (分類編號:13)(1)最左側車道行駛
(2)最右側車道行駛
(3)以上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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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由同向 2 車道進入 1 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分類編號:13)(1)以上均可
(2)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3)內車道之車輛應讓外車道之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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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分類編號:12)(1)由其他車道左轉
(2)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3)可以由內側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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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避讓者,除罰鍰外,並 (分類編號:13)(1)違規記點
(2)吊扣駕駛執照 3 個月
(3)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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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機車駕駛人於 10 年內,經測試檢定酒後駕車第 2 次,當場移置 保管該機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3 年,並處罰鍰新臺幣(分類編號:18)(1)9 萬元
(2)12 萬元
(3)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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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有駕駛執照前,(分類編號:20)(1)駕駛技術優良則可駕車
(2)不可駕駛汽車
(3)可駕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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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下列何者不正確?(分類編號:16)(1)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 1 人
(2)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
(3)附載坐人可以側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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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自行車可以騎在(分類編號:20)(1)以上皆可
(2)自行車專用道
(3)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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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違規之舉發,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於一般道路應於多少距離明顯標示?(分類編號:20)(1)300 公尺至 500 公尺間
(2)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間
(3) 200 公尺至 400 公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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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或第 37 條第 5 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幾日內為之?(分類編號:20)(1) 30 日
(2) 60 日
(3)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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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
| 路口轉彎時顯示方向燈應在幾公尺前提醒其他用路人?(分類編號:12)(1)30 公尺
(2)10 公尺
(3)10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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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
|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分類編號:11)(1)以上均可
(2)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3)幹線道車應暫停讓支線道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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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
| 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 (分類編號:13)(1)可以超車
(2)須先按鳴喇叭示警並獲允讓方可超車
(3)不得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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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 申請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下列何者不正確?(分類編號:20)(1)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
(2)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3)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法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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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 超越同 1 車道之前車時,預先按鳴喇叭 2 單響或變換燈光 1 次,但 (分類編號:13)(1)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迫使前車允讓
(2)不得連續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3)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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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7.
| 駕駛人其視力檢查合格標準,下列何者為非(分類編號:20)(1)兩眼祼視力達 0.6 以上者,且每眼各達 0.5 以上者
(2)矯正後兩眼視力達 0.8 以上,且每眼各達 0.6 以上者
(3)兩眼祼視力及每眼需達 0.6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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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符合格標準,應(分類編號:20)(1)評估仍可駕駛即無需繳回
(2)駕照繳回當地監理機關
(3)不需繳回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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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
| 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 2 輛以上者,(分類編號:13)(1)可以超車
(2)須先按鳴喇叭示警並獲允讓方可超車
(3)不得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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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 申請機車考驗,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路考,其及格標準為(分類編號:20)(1)交通規則 85 分,路考 70 分
(2)交通規則及路考各 80 分
(3)交通規則 80 分,路考 7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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