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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 | 下列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1)新臺幣200萬元補助對象之選定 (2)機關變賣新臺幣200萬之財物 (3)公開徵求新臺幣180萬元之房地產 (4)標售新臺幣150萬元之資源回收物品 | ||
| ( | ) | 2. | 下列何者屬「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2)實收資本額 (3)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
| ( | ) | 3. |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1)購買遠期外匯 (2)購買冷凍食品(肉品) (3)公開標售土石 (4)出租辦公廳舍 | ||
| ( | ) | 4. |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資格?(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 ||
| ( | ) | 5. | 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1)有關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臺南市某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擇定我國實績為廠商特定資格之一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4)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 ||
| ( | ) | 6. | 機關辦理為期2年新臺幣6000萬元巨額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第1年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因該採購案工作內容重複且係以提供勞力為主,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多少金額?(1)2400萬元 (2)6000萬元 (3)1200 萬元 (4)3000萬元 | ||
| ( | ) | 7.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公開評選,其投標廠商有幾家即可開標?(1)3家 (2)6家 (3)1家 (4)2家 | ||
| ( | ) | 8. | 下列何者敘述錯誤?(1)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2)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3)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得標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4)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但得為分包廠商 | ||
| ( | ) | 9.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經洽請重行遞送投標文件者,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1)無論是否優於或低於原投標文件應納入評選,並以重行遞送之內容為準 (2)優於原投標文件者不納入評選,低於原投標文件內容者,納入評選 (3)優於原投標文件者納入評選,低於原投標文件內容者,不納入評選 (4)無論是否優於或低於原投標文件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 ||
| ( | ) | 10. |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1)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2)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 (3)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 (4)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 | ||
| ( | ) | 11. |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1)外國廠商依其國情而難以出具之資格文件,得以自述方式於投標文件敘明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加入工業團體之證明,屬基本資格 (3)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資格 (4)國立大學於投標時適用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 | ||
| ( | ) | 12. |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1)3年 (2)5年 (3)1年 (4)2年 | ||
| ( | ) | 13. | 下列何者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1)上級機關人員 (2)督察單位人員 (3)採購案之承辦人員 (4)稽核單位人員 | ||
| ( | ) | 14.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成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3)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4)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 ||
| ( | ) | 15. | 某鎮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以下何者為正確?(1)因屬緊急採購,僅逕洽某廠商議價即可,免優先洽二家廠商比價 (2)不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3)以上皆 (4)因採購案件為排水工程,可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 | ||
| ( | ) | 16. | 工程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1)新臺幣2億元 (2)新臺幣1億元 (3)新臺幣5000萬元 (4)新臺幣2000萬元 | ||
| ( | ) | 17. | 財物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1)新臺幣2000萬元 (2)新臺幣5000萬元 (3)新臺幣1億元 (4)新臺幣2億元 | ||
| ( | ) | 18. |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下列何者正確?(1)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及收入金額之絕對值合計認定之 (2)招標文件含有後續擴充項目者,因不確定是否購買,得暫免計入 (3)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36倍認定之 (4)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 ||
| ( | ) | 19. |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設計競賽,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1)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2)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3)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為原則核實給付 (4)採總包價法為原則,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亦同 | ||
| ( | ) | 20.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應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 (2)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 (3)機關擬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屬技術服務,不得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4)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階段,仍應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 ||
| ( | ) | 21. |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後,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下列處置何者適法?(1)自次低標起,依序洽廠商是否願意減至最低標價後決標 (2)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3)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逕予廢標 (4)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 | ||
| ( | ) | 22. |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應由下列何者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1)招標機關 (2)主管機關 (3)評選委員會 (4)開標主持人 | ||
| ( | ) | 23.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採購房地產,其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之時機:(1)辦理公告前 (2)開標前 (3)比價前 (4)以上皆非 | ||
| ( | ) | 24. |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1)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需具有相當財力之資格證明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3)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4)機關以廠商須有相當經驗或實績為特定資格者,其期間得限3年內者 | ||
| ( | ) | 25. | 下列採購何者非屬特殊採購?(1)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2)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採購 (3)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之工程 (4)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15公尺以上之工程 | ||
| ( | ) | 26. | 下列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基本資格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2)政黨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3)外國廠商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4)具有相當人力證明之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 ||
| ( | ) | 27. |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1)3個月內 (2)1年內 (3)14日內 (4)6個月內 | ||
| ( | ) | 28.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7日 (2)10日 (3)14日 (4)21日 | ||
| ( | ) | 29. | 下列何者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1)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2)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3)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4)以上皆 | ||
| ( | ) | 30. | 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取得幾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1)3家 (2)依招標文件規定家數 (3)1家 (4)2家 | ||
| ( | ) | 31. |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廠商信用之證明」?(1)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2)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3)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4)營業稅繳納證明 | ||
| ( | ) | 32. |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哪些事項擇定之?(1)以上皆 (2)廠商之國籍或其設立登記所依據之法律 (3)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 (4)廠商之資金來源及其比率限制 | ||
| ( | ) | 33. |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之公開評選屬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服務費用之計算適用:(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2)費用百分比法 (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 ||
| ( | ) | 34.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而終止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 ||
| ( | ) | 35. |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並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1)3個月內 (2)1年內 (3)14日內 (4)6個月內 | ||
| ( | ) | 36.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何者錯誤?(1)契約金額如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該條款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2)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3)機關辦理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4)僅適用於工程採購 | ||
| ( | ) | 37. | 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下列各項所分別辦理者 :(1)不同需求條件 (2)不同施工地區 (3)以上皆是 (4)不同標的 | ||
| ( | ) | 38. |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以下何者為是?(1)得規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應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八分之一 (2)得規定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3)得規定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採購契約 (4)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 ||
| ( | ) | 39. |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2)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依採購法第76條規定委請主管機關申訴會辦理前項業務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 ||
| ( | ) | 40. |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1)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2)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招標文件得訂明允許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3)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4)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 ||
| ( | ) | 41. |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1)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2)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3)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4)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 ||
| ( | ) | 42. | 下列何者係屬「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公會會員證 (2)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 (3)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 | ||
| ( | ) | 43.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特殊或巨額採購,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本額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2)資本額限制屬特定資格 (3)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定特定資格 (4)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機關不得拒絕 | ||
| ( | ) | 44. |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下列何者非屬GPA規定應辦理事項?(1)依GPA規定之等標期 (2)允許GPA會員廠商投標 (3)提供英文招標文件 (4)刊登英文摘要公告 | ||
| ( | ) | 45.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並經下列何程序,得採限制性招標?(1)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簽報主管機關認定 (4)預算書敘明 | ||
| ( | ) | 46.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21日 (2)7日 (3)10日 (4)14日 | ||
| ( | ) | 47. |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何種廠商資格條件?(1)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200萬元 (2)廠商須檢附納稅證明 (3)廠商須提出設立或登記證明 (4)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 ||
| ( | ) | 48.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採購法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與付款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之意見,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4)監辦人員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 | ||
| ( | ) | 49. | 下列哪些情況屬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1)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2)廠商之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3)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4)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八十者 | ||
| ( | ) | 50. |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何者正確?(1)有關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資格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資格證明,屬特定資格 (3)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考慮廠商在外國之商業活動 (4)為因應採購性質與特性,得就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予以指定 | ||
| ( | ) | 51. | 依採購法規,下列何者錯誤?(1)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4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110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2)勞務契約金額新臺幣1250萬元,僅追加新臺幣5萬元,該追加採購可適用採購法第23條之規定 (3)追加契約金額新臺幣170萬元,無須上級機關核准 (4)勞務契約同時辦理追加金額新臺幣600萬元、追減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之議價會議,須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 ||
| ( | ) | 52.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應於決標日起二十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2)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其審標結果之通知,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因屬詢價性質,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辦理 (4)依採購法第51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 ||
| ( | ) | 53. |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1)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2)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 (3)履約期限 (4)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 ||
| ( | ) | 54. | 評選最有利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其投標文件之內容。惟如廠商另外提出補充資料者,是否納入評選由評選委員決議之 (2)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十 (3)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4)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該廠商不得參與評選,並不得作為最有利標 | ||
| ( | ) | 55. | 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 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B日?(1)A=5日;B=7日 (2)A=2日;B=5日 (3)A=3日;B=5日 (4)A=3日;B=7日 | ||
| ( | ) | 56.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1)5日 (2)7日 (3)10日 (4)3日 | ||
| ( | ) | 57. |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1)「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2)「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關「經驗或實績」規定所稱「單次契約金額」或「累計金額」,招標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係擇一訂定或兩者俱訂 (3)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案件特性及需要,訂定特定資格者,不得同時訂定基本資格 (4)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方得為廠商信用之證明 | ||
| ( | ) | 58. | 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下列何者正確?(1)以上皆 (2)應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採公告審查程序者,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 (4)巨額藝文服務採購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由機關邀集機關人員二人及文化、藝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七人開會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審查通過,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
| ( | ) | 59. | 某國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步道工程採購,總金額為新臺幣95萬元,下列何者不是得採行的方式?(1)公開招標 (2)最有利標決標 (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4)公開取得企劃書 | ||
| ( | ) | 60. | 以下何者為非?(1)招標文件得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另行規定,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依採購案之性質與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3)巨額採購,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於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 (4)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
| ( | ) | 61. | 下列何者錯誤?(1)預算新臺幣170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145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2)預算新臺幣20萬元之採購得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3)預算新臺幣9萬元小額採購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4)預算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 ||
| ( | ) | 62. |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採行協商措施應執行保密措施 (2)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3)依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業,依採購法規定應予保密 (4)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予其他廠商 | ||
| ( | ) | 63. | 新北市八里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下水道新建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內政部 (2)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營建署之監辦單位 (3)八里區公所得委請營建署依規定簽報核定底價 (4)招標機關為營建署,故本案決標金額之統計應歸屬中央機關辦理之採購 | ||
| ( | ) | 64.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並得以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2)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者,其評選程序得予簡化,不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3)機關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4)議價案之減價次數,適用採購法第53條關於不得逾3次之規定 | ||
| ( | ) | 65.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2)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 (3)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 (4)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 ||
| ( | ) | 66. |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爰於招標文件列舉特定之3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以下何者為非?(1)所列廠牌之尺寸規格應相同 (2)所列廠牌之價格應相當 (3)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 (4)所列廠牌目前市場上均有供應且取得容易 | ||
| ( | ) | 67. | 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所稱採購?(1)工程之定作 (2)權利之買受 (3)土地之出租 (4)契約工之僱傭 | ||
| ( | ) | 68. | 機關如欲在開標後辦理廢標,須刊登以下那一個公告:(1)無法決標公告 (2)更正公告 (3)決標公告 (4)定期彙送 | ||
| ( | ) | 69. |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四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多少元?(1)4億元 (2)4000萬元 (3)1億6000萬元 (4)1600萬元 | ||
| ( | ) | 70.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下列何者核准?(1)上級機關 (2)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3)承辦採購單位 (4)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 ||
| ( | ) | 71. |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之勞務採購,下列押標金收取額度何者有誤?(1)新臺幣0元 (2)新臺幣500萬元 (3)新臺幣1千萬元 (4)新臺幣2千萬元 | ||
| ( | ) | 72. |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報酬之規定為?(1)屬實際績效提高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屬服務費用降低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3)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4)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 | ) | 73.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1)百分之二十 (2)百分之三十 (3)百分之五十 (4)百分之六十 | ||
| ( | ) | 74. | 下列何者為錯誤:(1)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為違反採購法之決定 (2)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3)自然人得為簽約對象 (4)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 ||
| ( | ) | 75.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巨額採購公開招標,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2個月 (2)28日 (3)30日 (4)1個月 | ||
| ( | ) | 76. |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即使延長主方案之工期,替代方案仍得採用 (2)招標文件中未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廠商自行提出之替代方案,仍得接受,納為決標標的 (3)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於招標文件訂明 (4)廠商依規定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如未提出主方案,則以替代方案審查之 | ||
| ( | ) | 77.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採購法所稱共同投標,指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3)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4)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
| ( | ) | 78. | 委託技術服務須縮短時間完成者,得按縮短時間之程度酌增費用,其所增費用:(1)須採總包價法計算 (2)須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 (3)須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4)得專案議定 | ||
| ( | ) | 79. | 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者,下列何者正確?(1)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2)公告結果,僅一藝文業者投標者,不得進行審查 (3)以上皆 (4)招標文件之內容,應考量藝文服務之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必要時得徵詢藝文業者之意見 | ||
| ( | ) | 80. |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下列何者錯誤?(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者,得不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2)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渠等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3)於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須有3家以上原住民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4)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