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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 |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下列何者為應載明於徵選文件之方式:(1)適合需要者僅1家時,辦理第2次招標開標 (2)適合需要者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3)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4)其採固定費用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得免除議價程序 | ||
| ( | ) | 2. |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以下何者為是?(1)得規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應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八分之一 (2)得規定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3)得規定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採購契約 (4)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 ||
| ( | ) | 3. | 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1)公開招標案件,履約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辦理契約變更,增列給付預付款,契約價金不變 (2)道路工程得標廠商因法定工時縮短,要求延長工期,機關認為部分有理由,同意廠商之部分要求 (3)廠商履約期間因機關提前使用目的,採部分驗收,並於部分驗收後將相關之履約保證金部分發還 (4)機關無法順利取得廠商履約所需土地,通知廠商暫停履約,並暫時發還履約保證金 | ||
| ( | ) | 4.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4家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 (4)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不得規定廠商應將規格與價格合併投標 | ||
| ( | ) | 5.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10日 (2)14日 (3)5日 (4)7日 | ||
| ( | ) | 6. | 下列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1)新臺幣200萬元補助對象之選定 (2)機關變賣新臺幣200萬之財物 (3)公開徵求新臺幣180萬元之房地產 (4)標售新臺幣150萬元之資源回收物品 | ||
| ( | ) | 7. | 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1)採購原住民、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所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得採限制性招標 (2)在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得採限制性招標 (3)採購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4)採購專利產品,得採限制性招標 | ||
| ( | ) | 8. |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四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多少元?(1)1600萬元 (2)4億元 (3)4000萬元 (4)1億6000萬元 | ||
| ( | ) | 9. | 某學校舉辦畢業旅行之勞務採購案,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所訂之資格條件何者為非?(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須提出最近3年內曾辦理類似活動400人以上且3次之經驗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 ||
| ( | ) | 10. |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1)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資格 (2)國立大學於投標時適用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 (3)外國廠商依其國情而難以出具之資格文件,得以自述方式於投標文件敘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加入工業團體之證明,屬基本資格 | ||
| ( | ) | 11. | 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之公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 (2)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公告 (3)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 ||
| ( | ) | 12. | 某學校總務主任主持一開標案,經發現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不合格標?(1)標封上標示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2)投標文件以不透明紙箱封 (3)投標文件置於塑膠透明資料袋內並以膠帶密封者 (4)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標封袋內並以釘書針封裝者 | ||
| ( | ) | 13. |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1)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2)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3)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4)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 ||
| ( | ) | 14.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其第1次開標,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須幾家即可開標?(1)6家以上 (2)2家以上 (3)3家以上 (4)1家 | ||
| ( | ) | 15.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21日 (2)7日 (3)10日 (4)14日 | ||
| ( | ) | 16.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開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予公開 (2)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但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3)廠商之企劃書,決標後得免予保密 (4)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 ||
| ( | ) | 17.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 (2)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3)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4)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 | ||
| ( | ) | 18.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保證金 (2)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予接受 (3)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退還押標金 (4)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採購法第58條規定 | ||
| ( | ) | 19. |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1)經公證或認證 (2)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4)投標前應先報請招標機關審核 | ||
| ( | ) | 20.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列何者尚屬適法?(1)廠商申請調解且尚未解決者 (2)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3)機關內部單位有不同意見者 (4)廠商提出異議且尚未解決者 | ||
| ( | ) | 21. |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此計畫內容不包括:(1)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2)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 (3)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 (4)預估底價 | ||
| ( | ) | 22. | 某公立高中辦理94學年度畢業紀念冊編製之採購案,於94年6月15日決標,依採購法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刊登決標公告?(1)94年7月4日 (2)94年7月14日 (3)94年7月15日 (4)94年8月15日 | ||
| ( | ) | 23. | 下列何者為錯誤:(1)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2)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為違反採購法之決定 (3)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4)自然人得為簽約對象 | ||
| ( | ) | 24. |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為何?(1)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2)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3)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4)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
| ( | ) | 25. |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辦理者,訂定等標期時,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1)5天以上合理期限 (2)不少於5天 (3)不少於3天 (4)7天以上合理期限 | ||
| ( | ) | 26.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該部分不得超過契約總額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1)二十 (2)十五 (3)五十 (4)三十 | ||
| ( | ) | 27. |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10日 (2)14日 (3)5日 (4)7日 | ||
| ( | ) | 28.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1)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2)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3)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4)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 ||
| ( | ) | 29. | 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2)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3)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4)機關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 ||
| ( | ) | 30. |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擴充,除非屬重大改變,且原定截止日前幾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1)7日 (2)10日 (3)14日 (4)5日 | ||
| ( | ) | 31. | 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1)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2)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3)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4)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
| ( | ) | 32. | 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台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採購,該公所依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者,所稱上級機關為下列何者?(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台電公司 (3)經濟部 (4)台北市政府 | ||
| ( | ) | 33. | 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允許共同投標之個別採購特性,為下列何種情形:(1)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2)以上皆是 (3)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4)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 ||
| ( | ) | 34. | 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應將押標金(含現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2)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 (3)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4)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 ||
| ( | ) | 35. | 下列採購,何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新臺幣3000萬元財物採購之驗收 (2)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議價 (3)新臺幣10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 (4)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查核 | ||
| ( | ) | 36.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屬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之事項?(1)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2)最有利標 (3)減價收受 (4)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決標 | ||
| ( | ) | 37. |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於招標文件訂明 (2)廠商依規定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如未提出主方案,則以替代方案審查之 (3)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即使延長主方案之工期,替代方案仍得採用 (4)招標文件中未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廠商自行提出之替代方案,仍得接受,納為決標標的 | ||
| ( | ) | 38. |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1)「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2)「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關「經驗或實績」規定所稱「單次契約金額」或「累計金額」,招標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係擇一訂定或兩者俱訂 (3)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案件特性及需要,訂定特定資格者,不得同時訂定基本資格 (4)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方得為廠商信用之證明 | ||
| ( | ) | 39. | 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金額之認定,於租期不確定之財物採購,以幾年租金認定之?(1)2年 (2)3年 (3)4年 (4)1年 | ||
| ( | ) | 40. | 某國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步道工程採購,總金額為新臺幣95萬元,下列何者不是得採行的方式?(1)最有利標決標 (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3)公開取得企劃書 (4)公開招標 | ||
| ( | ) | 41. | 委託技術服務須縮短時間完成者,得按縮短時間之程度酌增費用,其所增費用:(1)得專案議定 (2)須採總包價法計算 (3)須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 (4)須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 ||
| ( | ) | 42. |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1)A=3日;B=7日 (2)A=5日;B=10日 (3)A=2日;B=5日 (4)A=3日;B=5日 | ||
| ( | ) | 43. |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下列何者不是應迴避之情形?(1)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利益 (2)涉及前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利益 (3)涉及共同生活家屬利益 (4)涉及本人、配偶利益 | ||
| ( | ) | 44. | 下列何者屬「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所稱有關單位:(1)上級單位 (2)政風單位 (3)主計單位 (4)會計單位 | ||
| ( | ) | 45. | 依採購法對廠商之通知,下列何者應為書面?(1)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2)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3)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4)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 ||
| ( | ) | 46.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採購法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於二以上機關補助同一採購者,其補助金額是否達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定金額,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2)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3)有二以上機關補助同一採購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占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4)受補助者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應受補助機關之上級機關監督 | ||
| ( | ) | 47. | 下列何者係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1)具有符合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2)所得稅或營業稅之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 (4)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 ||
| ( | ) | 48.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何時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 (2)開標日5日前 (3)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3日前 (4)開標日3日前 | ||
| ( | ) | 49. | 下列何者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1)採購案之承辦人員 (2)稽核單位人員 (3)上級機關人員 (4)督察單位人員 | ||
| ( | ) | 50. |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不是得適用之採購方式:(1)統包 (2)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3)公開評選 (4)公開招標 | ||
| ( | ) | 51. | 下列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1)政黨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2)外國廠商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3)具有相當人力證明之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基本資格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 ||
| ( | ) | 52.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公開招標,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28日 (2)35日 (3)14日 (4)21日 | ||
| ( | ) | 53. | 下列何者屬「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實收資本額 (2)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 ||
| ( | ) | 54.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下列何者非屬監辦事項?(1)比價 (2)查驗 (3)決標 (4)開標 | ||
| ( | ) | 55. |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1)14日內 (2)6個月內 (3)3個月內 (4)1年內 | ||
| ( | ) | 56.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2)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3)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4)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成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 ||
| ( | ) | 57. | 依「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下列何者為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文件之方式:(1)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2)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3)優勝廠商僅1家時,辦理第2次招標開標 (4)其採固定費用評選優勝廠商者,得免除議價程序 | ||
| ( | ) | 58. |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1)A=3日;B=5日 (2)A=3日;B=7日 (3)A=5日;B=10日 (4)A=2日;B=5日 | ||
| ( | ) | 59. |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廠商信用之證明」?(1)營業稅繳納證明 (2)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3)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 ||
| ( | ) | 60. |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依採購法第76條規定委請主管機關申訴會辦理前項業務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 ||
| ( | ) | 61.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者,其評選程序得予簡化,不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2)機關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3)議價案之減價次數,適用採購法第53條關於不得逾3次之規定 (4)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並得以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 ||
| ( | ) | 62. |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之勞務採購,下列押標金收取額度何者有誤?(1)新臺幣0元 (2)新臺幣500萬元 (3)新臺幣1千萬元 (4)新臺幣2千萬元 | ||
| ( | ) | 63. |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1)廠商以臺灣銀行簽發,未填寫受款人之支票,繳納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甲標案押標金 (2)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存款人(出質人)無須為訂約廠商或其負責人 (3)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得以公司或負責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之 (4)廠商以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支票繳納押標金,其票面金額得大於機關所訂押標金之額度 | ||
| ( | ) | 64. | 下列採購何者非屬特殊採購?(1)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採購 (2)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之工程 (3)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15公尺以上之工程 (4)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 ||
| ( | ) | 65. |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1)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2)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 (3)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 (4)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 | ||
| ( | ) | 66. |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設計競賽,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1)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2)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為原則核實給付 (3)採總包價法為原則,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亦同 (4)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 ||
| ( | ) | 67.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幾為原則?(1)三十 (2)二十 (3)十 (4)五十 | ||
| ( | ) | 68. | 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1)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2)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 (3)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4)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 ||
| ( | ) | 69. | 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下列各項所分別辦理者 :(1)不同需求條件 (2)不同施工地區 (3)以上皆是 (4)不同標的 | ||
| ( | ) | 70. |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為新臺幣80萬元,有一廠商以存款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押標金,今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廠商押標金,機關應不發還之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多少元?(1)80萬元 (2)100萬元 (3)20萬元 (4)得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斟酌不發還額度 | ||
| ( | ) | 71. |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爰於招標文件列舉特定之3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以下何者為非?(1)所列廠牌目前市場上均有供應且取得容易 (2)所列廠牌之尺寸規格應相同 (3)所列廠牌之價格應相當 (4)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 | ||
| ( | ) | 72.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為正確:(1)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2)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3)其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廠商 (4)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 ||
| ( | ) | 73. | 採購法所稱公告金額,係指新臺幣多少元?(1)10萬元 (2)500萬元 (3)1000萬元 (4)150萬元 | ||
| ( | ) | 74. |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1)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4)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 ||
| ( | ) | 75. | 機關辦理廢標,其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之期限為:(1)自廢標日起14日內 (2)自決標日起30日內 (3)自廢標日起30日 (4)下一次刊登招標公告前 | ||
| ( | ) | 76. |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為非?(1)免洽最低標廠商說明,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2)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3)經機關評估該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不洽最低標說明,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4)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合理,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
| ( | ) | 77. |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何者正確?(1)為因應採購性質與特性,得就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予以指定 (2)有關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資格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資格證明,屬特定資格 (4)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考慮廠商在外國之商業活動 | ||
| ( | ) | 78. | 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 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B日?(1)A=3日;B=7日 (2)A=5日;B=7日 (3)A=2日;B=5日 (4)A=3日;B=5日 | ||
| ( | ) | 79. |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1)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 (2)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3)廠商標價超過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五為限 | ||
| ( | ) | 80.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應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 (2)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 (3)機關擬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屬技術服務,不得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4)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階段,仍應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