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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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1)O (2)X
( )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1)O (2)X
( )3.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1)X (2)O
( )4.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計算。(1)O (2)X
( )5.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1)X (2)O
( )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1)O (2)X
( )7.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應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1)O (2)X
( )8.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X (2)O
( )9.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各級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或非原住民地區機關辦理之採購,不在此限。(1)O (2)X
( )10.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1)O (2)X
( )11.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1)X (2)O
( )1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X (2)O
( )13.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如以機關名義辦理,無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14.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1)O (2)X
( )15.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由機關取得所有權利。(1)O (2)X
( )16.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1)O (2)X
( )17. 自然人接受機關補助,其辦理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18.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19. 各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1)X (2)O
( )20.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1)O (2)X
( )21.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1)X (2)O
( )22.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23.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1)X (2)O
( )2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X (2)O
( )25.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1)O (2)X
( )2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1)O (2)X
( )2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1)X (2)O
( )2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1)X (2)O
( )29.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1)O (2)X
( )3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1)X (2)O
( )3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7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32.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敘明理由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採公告方式辦理。(1)O (2)X
( )33.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000萬元。(1)O (2)X
( )34.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其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機關得予拒絕。(1)O (2)X
( )35.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得免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3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雖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惟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其履約保證金將以其他廠商履約保證替代,機關經評估之後仍得同意。(1)O (2)X
( )37.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勞務採購。(1)X (2)O
( )3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1)X (2)O
( )3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1)O (2)X
( )40.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評選。(1)X (2)O
( )41.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1)X (2)O
( )4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1)O (2)X
( )4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1)X (2)O
( )4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1)X (2)O
( )45.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時,廠商報價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並至少占20%以上配分。(1)O (2)X
(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1)X (2)O
( )4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通案就性質相近之案件(例如搶修、搶險採購)預為敘明符合各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以提升採購效率。(1)O (2)X
( )4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1)X (2)O
( )4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1)O (2)X
( )50.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1)X (2)O
( )51.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1)X (2)O
( )52.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小學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教育部。(1)O (2)X
( )5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1)O (2)X
( )54.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1)O (2)X
( )55.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不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1)O (2)X
( )56.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1)O (2)X
( )57. 機關辦理財物承租之採購,其採購金額之計算,均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1)O (2)X
( )58.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其公開徵求程序不得免除。(1)O (2)X
( )59.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無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60.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1)O (2)X
( )6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1)O (2)X
( )62.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1)X (2)O
( )63.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64.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1)X (2)O
( )65.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X (2)O
( )66.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1)X (2)O
( )67.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50萬元。(1)X (2)O
( )68.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1)O (2)X
( )6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得免通知機關。(1)O (2)X
( )7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1)X (2)O
( )71.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我國廠商。(1)X (2)O
( )72.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1)O (2)X
( )73.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1)X (2)O
( )74.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O (2)X
( )75.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76.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財物採購。(1)X (2)O
( )77.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核派之人員應為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人員。(1)O (2)X
( )78.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79.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1)X (2)O
( )80.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採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於傳輸決標公告時,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4 條
2.第 17 條
3.第 27 條
4.第 30 條
5.第 30 條
6.第 25 條
7.第 45 條
8.第 13 條
9.第 23 條
10.第 26 條
11.第 22 條
12.第 20 條
13.第 2 條
14.第 16 條
15.第 22 條
16.第 13 條
17.第 4 條
18.第 5 條
19.第 2 條
20.第 25 條
21.第 22 條
22.第 55 條
23.第 26 條
24.第 34 條
25.第 34 條
26.第 17 條
27.第 17 條
28.第 11 條
29.第 36 條
30.第 22 條
31.第 12 條
32.第 23 條
33.第 12 條
34.第 36 條
35.第 22 條
36.第 30 條
37.第 7 條
38.第 24 條
39.第 25 條
40.第 22 條
41.第 28 條
42.第 22 條
43.第 25 條
44.第 24 條
45.第 22 條
46.第 22 條
47.第 22 條
48.第 25 條
49.第 25 條
50.第 2 條
51.第 22 條
52.第 9 條
53.第 26 條
54.第 2 條
55.第 36 條
56.第 38 條
57.第 12 條
58.第 22 條
59.第 12 條
60.第 14 條
61.第 45 條
62.第 36 條
63.第 22 條
64.第 22 條
65.第 22 條
66.第 21 條
67.第 13 條
68.第 28 條
69.第 12 條
70.第 36 條
71.第 17 條
72.第 18 條
73.第 22 條
74.第 14 條
75.第 13 條
76.第 2 條
77.第 12 條
78.第 3 條
79.第 26 條
80.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