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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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應指定機關內部其他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2.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1)O (2)X
( )3.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1)X (2)O
( )4.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5.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1)X (2)O
( )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1)O (2)X
( )7.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1)X (2)O
( )8.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1)X (2)O
( )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1)O (2)X
( )10.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但其關係企業法無禁止其擔任分包廠商。(1)O (2)X
( )11. 機關辦理財物承租之採購,於租期不確定者,其採購金額之計算,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1)X (2)O
( )12.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13.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1)O (2)X
( )14.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1)X (2)O
( )15.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價。(1)O (2)X
( )1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為符合公平原則,機關不得接受。(1)O (2)X
( )17.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1)O (2)X
( )18.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1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1)X (2)O
( )20.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1)O (2)X
( )2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3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X (2)O
( )22.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1)O (2)X
( )23.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1)X (2)O
( )24.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1)O (2)X
( )25.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1)X (2)O
( )26.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27.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1)X (2)O
( )28.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000萬元。(1)O (2)X
( )29.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不包括相關法規所定規費、設計費等費用或除外費用。(1)X (2)O
( )30.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基本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1)X (2)O
( )3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O (2)X
( )32.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X (2)O
( )33.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為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O (2)X
( )34.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1)X (2)O
( )35.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1)O (2)X
( )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須刊登公報。(1)O (2)X
( )37.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1)X (2)O
( )3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1)X (2)O
( )3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1)X (2)O
( )40.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1)O (2)X
( )4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不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部分款項。(1)O (2)X
( )42.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1)X (2)O
( )4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依規定應公告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站,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1)O (2)X
( )44.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1)O (2)X
( )45.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以總包價法為限,不得採用服務成本加工費法辦理。(1)O (2)X
( )4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通案就性質相近之案件(例如搶修、搶險採購)預為敘明符合各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以提升採購效率。(1)O (2)X
( )47.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1)X (2)O
( )4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未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應再綜合評選一次。(1)O (2)X
( )4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得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1)X (2)O
( )50. 查核金額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2千萬元。(1)O (2)X
( )51.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1)X (2)O
( )52.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監辦單位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人員均可。(1)X (2)O
( )53.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1)X (2)O
( )5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路。(1)O (2)X
( )55.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不得接受。(1)X (2)O
( )56.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1)O (2)X
( )5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始可開標。(1)O (2)X
( )58.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1)O (2)X
( )59.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總包價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1)O (2)X
( )60. 機關辦理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如於開標前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1)X (2)O
( )6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除依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外,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1)X (2)O
( )6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方式,得以會議或書面方式為之。(1)X (2)O
( )63.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協驗人員,其主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1)X (2)O
( )64.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65.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總公司。(1)O (2)X
( )66.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1)O (2)X
( )6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時,廠商報價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並至少占20%以上配分。(1)O (2)X
( )6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1)X (2)O
( )69.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1)O (2)X
( )70.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1)X (2)O
( )71.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經會計師簽證方有效。(1)O (2)X
( )72.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情形,通案授權下級機關所有案件均自行辦理,免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73.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1)X (2)O
( )74.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1)O (2)X
( )75.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1)X (2)O
( )76.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屬機關預算之支出,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77.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1)O (2)X
( )78.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法。(1)O (2)X
( )7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1)O (2)X
( )80.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者,不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13 條
2.第 22 條
3.第 12 條
4.第 3 條
5.第 36 條
6.第 24 條
7.第 25 條
8.第 36 條
9.第 24 條
10.第 5 條
11.第 12 條
12.第 22 條
13.第 22 條
14.第 22 條
15.第 26 條
16.第 21 條
17.第 2 條
18.第 3 條
19.第 17 條
20.第 37 條
21.第 12 條
22.第 54 條
23.第 13 條
24.第 27 條
25.第 21 條
26.第 13 條
27.第 26 條
28.第 12 條
29.第 22 條
30.第 36 條
31.第 34 條
32.第 2 條
33.第 7 條
34.第 26 條
35.第 13 條
36.第 61 條
37.第 41 條
38.第 25 條
39.第 49 條
40.第 30 條
41.第 22 條
42.第 17 條
43.第 23 條
44.第 26 條
45.第 22 條
46.第 22 條
47.第 36 條
48.第 22 條
49.第 11 條
50.第 12 條
51.第 56 條
52.第 12 條
53.第 39 條
54.第 22 條
55.第 33 條
56.第 25 條
57.第 22 條
58.第 24 條
59.第 22 條
60.第 27 條
61.第 22 條
62.第 22 條
63.第 13 條
64.第 5 條
65.第 9 條
66.第 27 條
67.第 22 條
68.第 45 條
69.第 22 條
70.第 6 條
71.第 22 條
72.第 12 條
73.第 61 條
74.第 25 條
75.第 36 條
76.第 2 條
77.第 56 條
78.第 3 條
79.第 30 條
80.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