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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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O (2)X
( )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不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部分款項。(1)O (2)X
( )3.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定額給付。(1)O (2)X
( )4.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1)X (2)O
( )5. 縣政府得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但應符合採購法第49條規定。(1)X (2)O
( )6.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為免廠商代表人具有犯罪紀錄參與採購,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禁止該等廠商參與採購。(1)X (2)O
( )7.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係指經2次流標,第3次招標始得依該款規定辦理。(1)O (2)X
( )8.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1)X (2)O
( )9.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至多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小類為限。(1)O (2)X
( )10.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1)X (2)O
( )11.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1)X (2)O
( )12.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1)O (2)X
( )13.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2400萬元。(1)O (2)X
( )14.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1)X (2)O
( )15.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有任何之差別待遇。(1)O (2)X
( )16.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1)O (2)X
( )1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該部分不得超過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1)X (2)O
( )18.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1)X (2)O
( )19.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不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1)X (2)O
( )20.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1)X (2)O
( )21.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開標前認定之。(1)O (2)X
( )22.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1)O (2)X
( )23.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1)X (2)O
( )24.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1)O (2)X
( )2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仍應另行填送。(1)O (2)X
( )26.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1)X (2)O
( )27.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1)X (2)O
( )28.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採購法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1)X (2)O
( )29. 採購法第12條第1項上級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其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3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1)X (2)O
( )31.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O (2)X
( )32.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招標文件訂明廠商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廠商履約時,因廠商組成異動不符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因非屬投標時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機關無須檢討得洽廠商繼續履約。(1)O (2)X
( )33.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無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34.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1)O (2)X
( )35.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36.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1)O (2)X
( )3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不得合併辦理,機關應先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後再擇期辦理決標。(1)O (2)X
( )38.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1)O (2)X
( )39.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1)X (2)O
( )40. 各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1)X (2)O
( )41.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1)X (2)O
( )42.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核派之人員應為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人員。(1)O (2)X
( )43.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1)O (2)X
( )4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1)X (2)O
( )45.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1)O (2)X
( )4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1)X (2)O
( )47.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我國(不含國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1)O (2)X
( )48.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1)O (2)X
( )49.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1)X (2)O
( )50.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51.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逾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1)O (2)X
( )52.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1)X (2)O
( )53.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1)X (2)O
( )54.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1)X (2)O
( )55.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1)O (2)X
( )56.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1)O (2)X
( )57.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由質權人會同辦理。(1)X (2)O
( )58.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得免公開徵求。(1)X (2)O
( )59.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1)O (2)X
( )60.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1)X (2)O
( )61.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1)O (2)X
( )6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但議價程序不得免除。(1)X (2)O
( )63.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50萬元。(1)X (2)O
( )64. 關於委任律師代為訴訟,雖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惟其委任對象之選定,係依訴訟法程序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1)O (2)X
( )65.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得免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66.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1)X (2)O
( )67.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1)X (2)O
( )6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得包括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1)X (2)O
( )6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1)O (2)X
( )70.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1)O (2)X
( )7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1)X (2)O
( )72.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1)X (2)O
( )73.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1)X (2)O
( )74.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服務,其服務內容已包括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等項目,前述項目之服務費用不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1)X (2)O
( )75.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1)X (2)O
( )76.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1)X (2)O
( )77.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不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辦理。(1)O (2)X
( )78.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並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1)O (2)X
( )79.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80.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時,廠商報價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並至少占20%以上配分。(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2 條
2.第 22 條
3.第 22 條
4.第 17 條
5.第 23 條
6.第 17 條
7.第 22 條
8.第 15 條
9.第 36 條
10.第 33 條
11.第 22 條
12.第 42 條
13.第 36 條
14.第 22 條
15.第 6 條
16.第 27 條
17.第 22 條
18.第 54 條
19.第 36 條
20.第 25 條
21.第 12 條
22.第 27 條
23.第 27 條
24.第 36 條
25.第 12 條
26.第 30 條
27.第 16 條
28.第 6 條
29.第 12 條
30.第 22 條
31.第 30 條
32.第 17 條
33.第 12 條
34.第 22 條
35.第 17 條
36.第 26 條
37.第 45 條
38.第 27 條
39.第 22 條
40.第 2 條
41.第 36 條
42.第 12 條
43.第 30 條
44.第 24 條
45.第 26 條
46.第 24 條
47.第 22 條
48.第 30 條
49.第 9 條
50.第 22 條
51.第 22 條
52.第 23 條
53.第 13 條
54.第 22 條
55.第 56 條
56.第 35 條
57.第 30 條
58.第 22 條
59.第 2 條
60.第 35 條
61.第 26 條
62.第 22 條
63.第 13 條
64.第 22 條
65.第 22 條
66.第 6 條
67.第 36 條
68.第 22 條
69.第 17 條
70.第 24 條
71.第 13 條
72.第 45 條
73.第 22 條
74.第 22 條
75.第 21 條
76.第 21 條
77.第 22 條
78.第 22 條
79.第 13 條
80.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