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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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本為原則。(1)O (2)X
( )2.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1)X (2)O
( )3. 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其採購金額以預估廠商收入減支出金額認定之。(1)O (2)X
( )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O (2)X
( )5.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監辦單位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人員均可。(1)X (2)O
( )6.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1)O (2)X
( )7.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1)O (2)X
( )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未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1)X (2)O
( )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X (2)O
( )1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1)X (2)O
( )1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1)X (2)O
( )12.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2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1)X (2)O
( )13. 機關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整體性資訊服務者,其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1)O (2)X
( )1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1)X (2)O
( )15. 機關為瞭解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其提供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為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X (2)O
( )16.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1)X (2)O
( )17.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1)X (2)O
( )18.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1)O (2)X
( )19.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1)X (2)O
( )20.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1)O (2)X
( )21.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1)X (2)O
( )22.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1)O (2)X
( )23.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O (2)X
( )24.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1)X (2)O
( )25.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1)O (2)X
( )2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1)X (2)O
( )2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1)X (2)O
( )28.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1)X (2)O
( )29. 縣(市)議會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該縣(市)政府。(1)O (2)X
( )3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房地產採購案,其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1)O (2)X
( )31.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1)X (2)O
( )3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亦得一併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1)X (2)O
( )33.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1)O (2)X
( )34.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1)X (2)O
( )35.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登採購公報。(1)O (2)X
( )36.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1)X (2)O
( )37.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1)O (2)X
( )38.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1)X (2)O
( )39. 財物或工程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1)X (2)O
( )40.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1)X (2)O
( )4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1)O (2)X
( )42.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1)X (2)O
( )43.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1)O (2)X
( )44.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並無例外。(1)O (2)X
( )45.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未提出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1)O (2)X
( )46.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1)X (2)O
( )47.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1)X (2)O
( )48.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1日者不納入計算。機關釋疑之期限,比照答復異議之期限。(1)O (2)X
( )49.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1)X (2)O
( )50.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須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1)O (2)X
( )51.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1)O (2)X
( )5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1)X (2)O
( )53.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1)X (2)O
( )5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1)X (2)O
( )55.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1)O (2)X
( )56.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1)X (2)O
( )57.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1)O (2)X
( )58.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不論多寡,均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5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不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部分款項。(1)O (2)X
( )60.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八成之差額。(1)X (2)O
( )6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X (2)O
( )62.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可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於工程、財物、勞務皆一體適用。(1)X (2)O
( )63.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1)O (2)X
( )64.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1)O (2)X
( )65.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1)X (2)O
( )66.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有任何之差別待遇。(1)O (2)X
( )6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1)O (2)X
( )68.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之保險額度辦理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應覈實支付。(1)O (2)X
( )6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須刊登公報。(1)O (2)X
( )70.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O (2)X
( )71.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7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1)X (2)O
( )73.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不派員監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O (2)X
( )74.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X (2)O
( )75.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紙箱,以塑膠繩封裝,因未使用機關所提供之標封,應為不合格標。(1)O (2)X
( )7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1)O (2)X
( )7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1)O (2)X
( )7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X (2)O
( )79.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1)X (2)O
( )8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36 條
2.第 17 條
3.第 12 條
4.第 28 條
5.第 12 條
6.第 17 條
7.第 36 條
8.第 22 條
9.第 34 條
10.第 22 條
11.第 62 條
12.第 25 條
13.第 22 條
14.第 2 條
15.第 22 條
16.第 33 條
17.第 22 條
18.第 45 條
19.第 26 條
20.第 29 條
21.第 26 條
22.第 49 條
23.第 14 條
24.第 25 條
25.第 22 條
26.第 23 條
27.第 22 條
28.第 23 條
29.第 9 條
30.第 22 條
31.第 51 條
32.第 13 條
33.第 37 條
34.第 23 條
35.第 27 條
36.第 31 條
37.第 22 條
38.第 37 條
39.第 24 條
40.第 22 條
41.第 12 條
42.第 30 條
43.第 34 條
44.第 34 條
45.第 26 條
46.第 31 條
47.第 36 條
48.第 41 條
49.第 36 條
50.第 61 條
51.第 36 條
52.第 48 條
53.第 36 條
54.第 22 條
55.第 25 條
56.第 37 條
57.第 44 條
58.第 5 條
59.第 22 條
60.第 30 條
61.第 12 條
62.第 22 條
63.第 31 條
64.第 33 條
65.第 28 條
66.第 6 條
67.第 35 條
68.第 6 條
69.第 61 條
70.第 43 條
71.第 3 條
72.第 22 條
73.第 13 條
74.第 22 條
75.第 33 條
76.第 24 條
77.第 22 條
78.第 20 條
79.第 22 條
80.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