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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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1)O (2)X
( )2.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1)X (2)O
( )3.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1)X (2)O
( )4.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1)X (2)O
( )5.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裝,不包含細部設計。(1)O (2)X
( )6.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1)O (2)X
( )7.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1)X (2)O
( )8.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1)O (2)X
( )9. 採「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進行議、比價者,需事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10.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應予廢標。(1)O (2)X
( )11.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1)X (2)O
( )1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其對共同投標廠商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通知,對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一為通知,仍具效力。(1)O (2)X
( )13. 招標文件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得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價。(1)X (2)O
( )1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1)X (2)O
( )15.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1)X (2)O
( )16.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1)O (2)X
( )1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仍應另行填送。(1)O (2)X
( )18.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1)X (2)O
( )19.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20.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不得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21. 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以維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1)O (2)X
( )22. 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23.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1)X (2)O
( )2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1)X (2)O
( )2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1)X (2)O
( )2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2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1)O (2)X
( )28.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採購法第4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於辦理比價、議價時,應受補助機關監督,但辦理公開招標之開標,則不受該機關監督。(1)O (2)X
( )2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1)O (2)X
( )3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應指定機關內部其他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31.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並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1)O (2)X
( )32.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1)X (2)O
( )3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1)X (2)O
( )34.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1)X (2)O
( )3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1)X (2)O
( )36.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1)O (2)X
( )37.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得免公開徵求。(1)X (2)O
( )38.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代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1)O (2)X
( )39.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1)O (2)X
( )40.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1)O (2)X
( )41.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1)O (2)X
( )42.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1)O (2)X
( )4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並無例外。(1)O (2)X
( )44.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1)O (2)X
( )45. 機關辦理採購之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1)X (2)O
( )46.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4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1)X (2)O
( )48.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1)O (2)X
( )49.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尚不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1)O (2)X
( )50.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2400萬元。(1)O (2)X
( )5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登採購公報。(1)O (2)X
( )52.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1)X (2)O
( )53.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1)O (2)X
( )54.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55.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1)X (2)O
( )5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得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1)X (2)O
( )57.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價。(1)O (2)X
( )58.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我國(不含國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1)O (2)X
( )59.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1)O (2)X
( )60.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小學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教育部。(1)O (2)X
( )61.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1)X (2)O
( )62.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1)O (2)X
( )63.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1)O (2)X
( )6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路。(1)O (2)X
( )65. 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理監督。(1)O (2)X
( )6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1)X (2)O
( )6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得訂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或經銷證明。(1)O (2)X
( )68.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000萬元。(1)O (2)X
( )69.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不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1)O (2)X
( )70.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費,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1)O (2)X
( )71.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1)X (2)O
( )7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1)O (2)X
( )7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1)O (2)X
( )74.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者,不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1)O (2)X
( )75.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O (2)X
( )76.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1)X (2)O
( )7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1)X (2)O
( )7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1)X (2)O
( )79.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1)O (2)X
( )80.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37 條
2.第 22 條
3.第 21 條
4.第 22 條
5.第 24 條
6.第 26 條
7.第 57 條
8.第 27 條
9.第 22 條
10.第 22 條
11.第 25 條
12.第 25 條
13.第 6 條
14.第 25 條
15.第 54 條
16.第 47 條
17.第 12 條
18.第 36 條
19.第 13 條
20.第 22 條
21.第 34 條
22.第 2 條
23.第 33 條
24.第 17 條
25.第 17 條
26.第 62 條
27.第 17 條
28.第 4 條
29.第 26 條
30.第 13 條
31.第 22 條
32.第 27 條
33.第 28 條
34.第 28 條
35.第 49 條
36.第 25 條
37.第 22 條
38.第 40 條
39.第 25 條
40.第 15 條
41.第 30 條
42.第 51 條
43.第 34 條
44.第 25 條
45.第 12 條
46.第 3 條
47.第 24 條
48.第 16 條
49.第 36 條
50.第 36 條
51.第 27 條
52.第 37 條
53.第 22 條
54.第 56 條
55.第 27 條
56.第 11 條
57.第 26 條
58.第 22 條
59.第 45 條
60.第 9 條
61.第 45 條
62.第 36 條
63.第 28 條
64.第 22 條
65.第 4 條
66.第 22 條
67.第 37 條
68.第 12 條
69.第 36 條
70.第 22 條
71.第 24 條
72.第 49 條
73.第 25 條
74.第 23 條
75.第 30 條
76.第 25 條
77.第 17 條
78.第 35 條
79.第 12 條
80.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