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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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1)X (2)O
( )2.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計算。(1)X (2)O
( )3. 機關辦理巨額勞務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1)O (2)X
( )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7日,但不得少於5日。(1)X (2)O
( )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1)X (2)O
( )6.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1)X (2)O
( )7.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服務採購,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8.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有任何之差別待遇。(1)O (2)X
( )9.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1)X (2)O
( )10.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約期限。(1)X (2)O
( )1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辦理者,得準用依該款訂定之辦法之規定。(1)X (2)O
( )12.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1)O (2)X
( )13.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1)O (2)X
( )1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15.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1)O (2)X
( )16.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1)O (2)X
( )17.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派員監辦。(1)X (2)O
( )18.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1)X (2)O
( )19.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20.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不得主動向機關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O (2)X
( )21.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1)O (2)X
( )22.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23.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1)X (2)O
( )24.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1)X (2)O
( )25.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1)X (2)O
( )2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該部分不得超過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1)X (2)O
( )2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1)X (2)O
( )28.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但其關係企業法無禁止其擔任分包廠商。(1)O (2)X
( )29.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1)O (2)X
( )30.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1)X (2)O
( )31. 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標的如係由特定廠商獨家代理者,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獨家供應」。(1)O (2)X
( )3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1)X (2)O
( )3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1)X (2)O
( )34.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今有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其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未違反上開規定,惟如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決標。(1)X (2)O
( )35.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載明給予未獲選者獎勵金,不得採行。(1)O (2)X
( )36.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1)O (2)X
( )37.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不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1)X (2)O
( )38. 機關辦理採購之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1)X (2)O
( )39.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1)X (2)O
( )4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但議價程序不得免除。(1)X (2)O
( )41.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1)X (2)O
( )42.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不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1)O (2)X
( )43.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1)O (2)X
( )44.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採購法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1)X (2)O
( )45.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1)X (2)O
( )46.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1)X (2)O
( )47.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1)X (2)O
( )48.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1)X (2)O
( )49.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1)O (2)X
( )50.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1)X (2)O
( )5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應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1)X (2)O
( )5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1)O (2)X
( )53.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1)X (2)O
( )54. 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即適用政府採購法。(1)O (2)X
( )55.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1)O (2)X
( )5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1)O (2)X
( )57.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1)X (2)O
( )5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1)O (2)X
( )5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限親自領標。(1)X (2)O
( )60.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不得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6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1)O (2)X
( )62.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63.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1)O (2)X
( )64.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邀請家數,法無明文限制。(1)X (2)O
( )65.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1)O (2)X
( )6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1)X (2)O
( )6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1)O (2)X
( )68.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69.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不得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1)O (2)X
( )70.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而於投標時檢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合格標。(1)O (2)X
( )71.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72.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1)X (2)O
( )73.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1)X (2)O
( )7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1)O (2)X
( )75.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尚不包含分包廠商。(1)O (2)X
( )76.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1)X (2)O
( )77.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採購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採購金額。(1)O (2)X
( )7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未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應再綜合評選一次。(1)O (2)X
( )7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1)X (2)O
( )80.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11 條
2.第 30 條
3.第 11 條
4.第 49 條
5.第 22 條
6.第 28 條
7.第 56 條
8.第 6 條
9.第 17 條
10.第 27 條
11.第 22 條
12.第 36 條
13.第 26 條
14.第 56 條
15.第 43 條
16.第 22 條
17.第 13 條
18.第 22 條
19.第 3 條
20.第 22 條
21.第 25 條
22.第 21 條
23.第 12 條
24.第 54 條
25.第 21 條
26.第 22 條
27.第 25 條
28.第 5 條
29.第 49 條
30.第 2 條
31.第 22 條
32.第 48 條
33.第 25 條
34.第 33 條
35.第 22 條
36.第 17 條
37.第 13 條
38.第 12 條
39.第 15 條
40.第 22 條
41.第 22 條
42.第 36 條
43.第 22 條
44.第 6 條
45.第 40 條
46.第 25 條
47.第 25 條
48.第 27 條
49.第 36 條
50.第 12 條
51.第 22 條
52.第 22 條
53.第 14 條
54.第 4 條
55.第 35 條
56.第 35 條
57.第 36 條
58.第 26 條
59.第 29 條
60.第 22 條
61.第 24 條
62.第 5 條
63.第 42 條
64.第 21 條
65.第 2 條
66.第 25 條
67.第 49 條
68.第 56 條
69.第 13 條
70.第 36 條
71.第 22 條
72.第 17 條
73.第 36 條
74.第 30 條
75.第 39 條
76.第 22 條
77.第 36 條
78.第 22 條
79.第 22 條
80.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