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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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予以限制。(1)X (2)O
( )2.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向機關申請退費。(1)X (2)O
( )3.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1)X (2)O
( )4.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1)O (2)X
( )5.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定額給付。(1)O (2)X
( )6.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1)X (2)O
( )7.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1)O (2)X
( )8.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1)O (2)X
( )9.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1)O (2)X
( )10. 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11.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1)X (2)O
( )1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1)X (2)O
( )13.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採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於傳輸決標公告時,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1)X (2)O
( )14.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1)O (2)X
( )1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仍不得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16.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五個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1)O (2)X
( )1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1)O (2)X
( )18.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19. 機關執行上級機關監辦職權時,得通案授權下級機關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免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20.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1)O (2)X
( )2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勞務及工程」之議、比價。(1)O (2)X
( )22.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1)O (2)X
( )23.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則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1)X (2)O
( )24.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非機關辦理採購,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不適用採購法。(1)X (2)O
( )25.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1)X (2)O
( )26.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5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得訂定實收資本額為不低於新臺幣1500萬元之投標廠商資格。(1)O (2)X
( )27.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1)X (2)O
( )28.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本為原則。(1)O (2)X
( )29.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1)O (2)X
( )3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1)O (2)X
( )31.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1)X (2)O
( )3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逾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1)O (2)X
( )33. 監辦人員完成監辦後,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外,尚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1)O (2)X
( )3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1)O (2)X
( )35.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1)X (2)O
( )36.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1)O (2)X
( )37.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X (2)O
( )3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1)O (2)X
( )39.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1)O (2)X
( )40.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1000萬元。(1)X (2)O
( )41.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1)X (2)O
( )4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O (2)X
( )43.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1)X (2)O
( )44.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1)O (2)X
( )45.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再附上即可。(1)O (2)X
( )46.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1)O (2)X
( )47.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1)O (2)X
( )48.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1)O (2)X
( )49.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1)X (2)O
( )50.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1)X (2)O
( )51.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1)O (2)X
( )5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1)X (2)O
( )53.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1)O (2)X
( )54.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7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55.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1)X (2)O
( )5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1)X (2)O
( )57. 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其採購金額可認定為0元。(1)O (2)X
( )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X (2)O
( )5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藝文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但保證金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得免收。(1)O (2)X
( )60.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61.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1)O (2)X
( )62.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之工程採購。(1)O (2)X
( )6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1)O (2)X
( )64.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則尚無不可。(1)O (2)X
( )65.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無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66.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不論多寡,均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6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房地產採購案,其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1)O (2)X
( )68.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1)X (2)O
( )6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X (2)O
( )70.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1)O (2)X
( )71. 採「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進行議、比價者,需事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7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1)O (2)X
( )73.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縱使非獨家供應,亦無須議價程序。(1)O (2)X
( )7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1)X (2)O
( )75.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1)O (2)X
( )76. 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理監督。(1)O (2)X
( )77.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予尊重。(1)X (2)O
( )78.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1)O (2)X
( )79.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計算。(1)X (2)O
( )80.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36 條
2.綜合
3.第 42 條
4.第 27 條
5.第 22 條
6.第 14 條
7.第 22 條
8.第 30 條
9.第 30 條
10.第 2 條
11.第 22 條
12.第 36 條
13.第 11 條
14.第 44 條
15.第 22 條
16.第 30 條
17.第 35 條
18.第 3 條
19.第 12 條
20.第 49 條
21.第 22 條
22.第 26 條
23.第 18 條
24.第 3 條
25.第 22 條
26.第 36 條
27.第 17 條
28.第 36 條
29.第 22 條
30.第 13 條
31.第 21 條
32.第 22 條
33.第 13 條
34.第 17 條
35.第 25 條
36.第 13 條
37.第 14 條
38.第 25 條
39.第 25 條
40.第 12 條
41.第 22 條
42.第 28 條
43.第 18 條
44.第 25 條
45.第 33 條
46.第 16 條
47.第 35 條
48.第 22 條
49.第 39 條
50.第 25 條
51.第 18 條
52.第 26 條
53.第 17 條
54.第 12 條
55.第 26 條
56.第 24 條
57.第 12 條
58.第 22 條
59.第 22 條
60.第 13 條
61.第 36 條
62.第 22 條
63.第 30 條
64.第 39 條
65.第 12 條
66.第 5 條
67.第 22 條
68.第 13 條
69.第 22 條
70.第 17 條
71.第 22 條
72.第 24 條
73.第 22 條
74.第 2 條
75.第 17 條
76.第 4 條
77.第 6 條
78.第 37 條
79.第 30 條
80.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