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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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1)O (2)X
( )2.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1)X (2)O
( )3.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1)X (2)O
( )4.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1)O (2)X
( )5.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案。(1)X (2)O
( )6.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招標文件訂明廠商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廠商履約時,因廠商組成異動不符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因非屬投標時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機關無須檢討得洽廠商繼續履約。(1)O (2)X
( )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方式,得以會議或書面方式為之。(1)X (2)O
( )8.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1)O (2)X
( )9.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而於投標時檢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合格標。(1)O (2)X
( )10. 機關辦理某廠商電腦產品,以其商標專用權屬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為由,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專屬權利,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故得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11.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二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1)O (2)X
( )12.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1)X (2)O
( )13.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1)X (2)O
( )14. 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其採購金額以預估廠商收入減支出金額認定之。(1)O (2)X
( )15.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1)X (2)O
( )16. 機關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不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1)O (2)X
( )17.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1)O (2)X
( )1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1)X (2)O
( )1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決標後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1)O (2)X
( )20.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21.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之需要,得予以限制。(1)O (2)X
( )2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爰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者,亦應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1)O (2)X
( )23. 招標文件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得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價。(1)X (2)O
( )2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1)X (2)O
( )25.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其審查程序、標準、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亦得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1)O (2)X
( )26.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1)O (2)X
( )27.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1)O (2)X
( )28.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始得適用。(1)X (2)O
( )2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無論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不得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以維公平競爭。(1)O (2)X
( )30.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1)X (2)O
( )3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之孳息。(1)O (2)X
( )3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不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部分款項。(1)O (2)X
( )33.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者,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重要性歸屬之。(1)O (2)X
( )3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1)O (2)X
( )35.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不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1)O (2)X
( )3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X (2)O
( )3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我國廠商。(1)X (2)O
( )38.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1)O (2)X
( )39.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故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1)O (2)X
( )4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1)O (2)X
( )41.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1)X (2)O
( )42.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裝,不包含細部設計。(1)O (2)X
( )43.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監辦單位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人員均可。(1)X (2)O
( )4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逾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1)O (2)X
( )45.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1)O (2)X
( )46. 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廠商應附具之物品。(1)X (2)O
( )47.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1)X (2)O
( )48.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1)O (2)X
( )49.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X (2)O
( )50.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1)X (2)O
( )51. 監辦人員完成監辦後,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1)X (2)O
( )52.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1)X (2)O
( )53.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1)X (2)O
( )5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O (2)X
( )55.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1)O (2)X
( )56.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1)O (2)X
( )57.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1)O (2)X
( )5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1)X (2)O
( )59.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60.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1)O (2)X
( )61.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1)X (2)O
( )62.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1)O (2)X
( )63.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1)X (2)O
( )64.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1)O (2)X
( )65.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方式,應以會議方式為之。(1)O (2)X
( )66.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核派之人員應為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人員。(1)O (2)X
( )67.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不得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1)O (2)X
( )68.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其公開徵求程序不得免除。(1)O (2)X
( )69.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1)O (2)X
( )70.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1)O (2)X
( )71.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不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1)O (2)X
( )72.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O (2)X
( )73.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1)O (2)X
( )74.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1)X (2)O
( )75.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1)O (2)X
( )7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O (2)X
( )77.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78.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1)O (2)X
( )79.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1)X (2)O
( )80.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得免公開徵求。(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7 條
2.第 17 條
3.第 23 條
4.第 26 條
5.第 22 條
6.第 17 條
7.第 22 條
8.第 22 條
9.第 36 條
10.第 22 條
11.第 12 條
12.第 28 條
13.第 56 條
14.第 12 條
15.第 28 條
16.第 22 條
17.第 22 條
18.第 27 條
19.第 61 條
20.第 14 條
21.第 36 條
22.第 17 條
23.第 6 條
24.第 11 條
25.第 22 條
26.第 22 條
27.第 56 條
28.第 22 條
29.第 21 條
30.第 27 條
31.第 32 條
32.第 22 條
33.第 7 條
34.第 48 條
35.第 44 條
36.第 34 條
37.第 17 條
38.第 36 條
39.第 21 條
40.第 24 條
41.第 36 條
42.第 24 條
43.第 12 條
44.第 22 條
45.第 22 條
46.第 36 條
47.第 17 條
48.第 24 條
49.第 2 條
50.第 26 條
51.第 13 條
52.第 36 條
53.第 36 條
54.第 22 條
55.第 33 條
56.第 13 條
57.第 36 條
58.第 11 條
59.第 21 條
60.第 13 條
61.第 22 條
62.第 31 條
63.第 13 條
64.第 54 條
65.第 22 條
66.第 12 條
67.第 22 條
68.第 22 條
69.第 30 條
70.第 27 條
71.第 31 條
72.第 30 條
73.第 34 條
74.第 45 條
75.第 35 條
76.第 28 條
77.第 3 條
78.第 23 條
79.第 16 條
80.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