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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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於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已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以上廠商投標,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1)O (2)X
( )2.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1)X (2)O
( )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以完成履約事項一次支付價金為原則。(1)O (2)X
( )4.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1)X (2)O
( )5.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1)O (2)X
( )6.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1)X (2)O
( )7.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1)X (2)O
( )8.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1)O (2)X
( )9.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1)O (2)X
( )10.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1)O (2)X
( )11.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1)O (2)X
( )1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1)X (2)O
( )13.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不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1)O (2)X
( )14. 採購法第12條第1項上級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其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15.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1)X (2)O
( )16.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不派員監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O (2)X
( )17.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1)X (2)O
( )18.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1)X (2)O
( )19.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1)X (2)O
( )20.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21.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2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1)O (2)X
( )23.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1)O (2)X
( )24.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勞務及工程」之議、比價。(1)O (2)X
( )25.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1)O (2)X
( )26.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1)X (2)O
( )27.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不論多寡,均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28.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1)X (2)O
( )29. 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1)O (2)X
( )30.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仍適用採購法。(1)X (2)O
( )31.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O (2)X
( )3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1)X (2)O
( )33.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1)O (2)X
( )34. 台灣銀行參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案件之投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1)X (2)O
( )3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1)X (2)O
( )36.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我國(不含國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1)O (2)X
( )37. 招標文件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得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價。(1)X (2)O
( )38.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1)O (2)X
( )39.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1)O (2)X
( )40.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監辦單位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人員均可。(1)X (2)O
( )41.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1)O (2)X
( )4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或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為增加廠商競爭,則不在此限。(1)X (2)O
( )4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1)X (2)O
( )44. 機關依規費法第9條規定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因機關有支出,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1)O (2)X
( )45.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1)O (2)X
( )46.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意即價格標之開啟。(1)O (2)X
( )47.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不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1)O (2)X
( )48.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故不得允許廠商採同業共同投標。(1)O (2)X
( )49. 機關辦理採購,應允許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均得參與投標。(1)O (2)X
( )50.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1)X (2)O
( )51. 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其採購金額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採購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1)X (2)O
( )52.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1)O (2)X
( )53.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1)X (2)O
( )5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費,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1)O (2)X
( )55.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56.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2家均未依通知期限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1)X (2)O
( )57.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仍應接受。(1)X (2)O
( )58.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通案不採公告方式辦理是不正確之作法。(1)X (2)O
( )59. 機關內設有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視情形指定非屬上開單位熟諳政採購法令之人員取代該等單位人員會同監辦。(1)O (2)X
( )60.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1)X (2)O
( )6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1)X (2)O
( )62.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理採購。(1)O (2)X
( )63.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5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1)O (2)X
( )64.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同業同級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於百分之五十內予以減收。(1)O (2)X
( )65.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5萬元本數。巨額工程採購,則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1)X (2)O
( )66.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6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1)O (2)X
( )6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除符合特殊情形者外,主會計單位應派員監辦。(1)O (2)X
( )6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1)X (2)O
( )70.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無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71.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予尊重。(1)X (2)O
( )72. 機關辦理某廠商電腦產品,以其商標專用權屬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為由,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專屬權利,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故得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7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始可開標。(1)O (2)X
( )7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1)O (2)X
( )75.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1)X (2)O
( )76. 機關辦理財物承租之採購,於租期不確定者,其採購金額之計算,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1)X (2)O
( )77. 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1)X (2)O
( )78.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工程採購,其委託屬工程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1)O (2)X
( )7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O (2)X
( )8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則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3 條
2.第 22 條
3.第 22 條
4.第 44 條
5.第 27 條
6.第 26 條
7.第 22 條
8.第 26 條
9.第 36 條
10.第 30 條
11.第 36 條
12.第 36 條
13.第 2 條
14.第 12 條
15.第 31 條
16.第 13 條
17.第 22 條
18.第 54 條
19.第 22 條
20.第 13 條
21.第 13 條
22.第 24 條
23.第 17 條
24.第 22 條
25.第 25 條
26.第 14 條
27.第 5 條
28.第 12 條
29.第 2 條
30.第 3 條
31.第 14 條
32.第 36 條
33.第 26 條
34.第 22 條
35.第 22 條
36.第 22 條
37.第 6 條
38.第 16 條
39.第 17 條
40.第 12 條
41.第 16 條
42.第 25 條
43.第 25 條
44.第 2 條
45.第 42 條
46.第 45 條
47.第 36 條
48.第 25 條
49.第 8 條
50.第 22 條
51.第 12 條
52.第 37 條
53.第 17 條
54.第 22 條
55.第 13 條
56.第 54 條
57.第 30 條
58.第 23 條
59.第 13 條
60.第 14 條
61.第 12 條
62.第 49 條
63.第 22 條
64.第 30 條
65.第 47 條
66.第 13 條
67.第 13 條
68.第 13 條
69.第 12 條
70.第 12 條
71.第 6 條
72.第 22 條
73.第 22 條
74.第 25 條
75.第 27 條
76.第 12 條
77.第 4 條
78.第 5 條
79.第 34 條
80.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