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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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而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屬合格廠商。(1)O (2)X
( )2.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1)X (2)O
( )3.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1)X (2)O
( )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1)O (2)X
( )5.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1)O (2)X
( )6.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1)O (2)X
( )7.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1)O (2)X
( )8.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1)X (2)O
( )9.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予尊重。(1)X (2)O
( )10.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應辦理第2次比價。(1)O (2)X
( )11.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000萬元。(1)O (2)X
( )12.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1)O (2)X
( )13.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替代。(1)O (2)X
( )14.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O (2)X
( )1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路。(1)O (2)X
( )16.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X (2)O
( )17.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但合計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發包程序應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辦理。(1)O (2)X
( )18.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1)X (2)O
( )19.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不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1)X (2)O
( )20.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1)X (2)O
( )21.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1)X (2)O
( )22.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不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1)O (2)X
( )23.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前3年合計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1)O (2)X
( )24.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1)O (2)X
( )25.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X (2)O
( )26.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1)X (2)O
( )27.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由機關取得所有權利。(1)O (2)X
( )28.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O (2)X
( )29. 機關辦理採購,宣布保留決標,即使保留決標紀錄已載明「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仍須另為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1)O (2)X
( )3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3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X (2)O
( )3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1)X (2)O
( )32.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1)X (2)O
( )3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3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1)X (2)O
( )3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1)O (2)X
( )36.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1)X (2)O
( )37. 機關為瞭解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其提供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為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X (2)O
( )3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39.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僅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不得採行。(1)O (2)X
( )40.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1)O (2)X
( )4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1)X (2)O
( )4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不包括相關法規所定規費、設計費等費用或除外費用。(1)X (2)O
( )43.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O (2)X
( )44.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適用政府採購法。(1)X (2)O
( )45.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逾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1)O (2)X
( )4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其原因。(1)O (2)X
( )47.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1)X (2)O
( )4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1)O (2)X
( )4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1)X (2)O
( )50.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1)X (2)O
( )51.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1)O (2)X
( )52.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再附上即可。(1)O (2)X
( )53.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釘書針封裝者,符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1)X (2)O
( )54.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1)X (2)O
( )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1)O (2)X
( )56. 採購法第12條第1項上級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免經其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O (2)X
( )57.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1)X (2)O
( )58.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外國廠商。(1)O (2)X
( )59.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1)X (2)O
( )60.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定額給付。(1)O (2)X
( )61.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1)O (2)X
( )6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1)O (2)X
( )63.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經濟部。(1)X (2)O
( )64.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1)O (2)X
( )6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O (2)X
( )66.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1)O (2)X
( )6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應即辦理議價、決標。簽約後該研究機構應提出計畫書,再由機關自行或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1)O (2)X
( )68.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1)O (2)X
( )6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5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1)O (2)X
( )70.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1)X (2)O
( )71.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1)X (2)O
( )7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得自行斟酌採購金額、地點等特殊因素後,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1)O (2)X
( )7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1)O (2)X
( )7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1)X (2)O
( )75.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給予設計競賽優勝者之獎勵方式與未獲選者之獎勵名額及方式。(1)X (2)O
( )76.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1)O (2)X
( )77. 機關辦理巨額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今有一投標廠商於未符合該等資格條件之情況下,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則機關應予接受。(1)O (2)X
( )78.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X (2)O
( )79.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案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1)O (2)X
( )8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36 條
2.第 17 條
3.第 36 條
4.第 56 條
5.第 26 條
6.第 25 條
7.第 14 條
8.第 17 條
9.第 6 條
10.第 22 條
11.第 12 條
12.第 17 條
13.第 36 條
14.第 43 條
15.第 22 條
16.第 22 條
17.第 14 條
18.第 16 條
19.第 36 條
20.第 45 條
21.第 22 條
22.第 14 條
23.第 36 條
24.第 29 條
25.第 22 條
26.第 25 條
27.第 22 條
28.第 22 條
29.綜合
30.第 12 條
31.第 24 條
32.第 36 條
33.第 22 條
34.第 17 條
35.第 24 條
36.第 2 條
37.第 22 條
38.第 20 條
39.第 22 條
40.第 12 條
41.第 24 條
42.第 22 條
43.第 14 條
44.第 7 條
45.第 23 條
46.第 22 條
47.第 16 條
48.第 25 條
49.第 26 條
50.第 25 條
51.第 22 條
52.第 33 條
53.第 33 條
54.第 17 條
55.第 13 條
56.第 12 條
57.第 28 條
58.第 17 條
59.第 25 條
60.第 22 條
61.第 45 條
62.第 24 條
63.第 9 條
64.第 30 條
65.第 34 條
66.第 30 條
67.第 22 條
68.第 22 條
69.第 22 條
70.第 12 條
71.第 17 條
72.第 13 條
73.第 14 條
74.第 22 條
75.第 22 條
76.第 13 條
77.第 37 條
78.第 13 條
79.第 30 條
80.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