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免費免註冊,彰化一整天線上測驗:http://exam.bestdaylong.com/test7134.htm

( )1. 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以維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1)O (2)X
( )2.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僅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不得採行。(1)O (2)X
( )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1)O (2)X
( )4.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1)X (2)O
( )5.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工程採購中之設備採購項目,如包括辦公設備、傢俱設備等現有成品之財物,而無設計及監造之事實者,於招標文件載明不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1)X (2)O
( )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為增加競爭,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至少2家始可開標。(1)X (2)O
( )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1)X (2)O
( )8.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1)X (2)O
( )9.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1)X (2)O
( )10. 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其採購金額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採購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1)X (2)O
( )11.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1)X (2)O
( )1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1)O (2)X
( )1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1)X (2)O
( )14.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不派員監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O (2)X
( )15.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1)O (2)X
( )16.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期間為1年,預算金額80萬元,但機關保留後續擴充2年,每年擴充金額80萬元,以機關之決定為準,不一定採購後續2年,則該案應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認定之。如果在第1年結束前機關決定不辦理後續擴充,則該案之第1年即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1)O (2)X
( )1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得包括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1)X (2)O
( )18. 機關辦理採購之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故監辦人員即使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不得提出意見。(1)O (2)X
( )19.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1)X (2)O
( )2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須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1)O (2)X
( )21.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1)O (2)X
( )22.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1)O (2)X
( )23.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1)X (2)O
( )24.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1)X (2)O
( )25.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替代。(1)O (2)X
( )26.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1)X (2)O
( )27.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政府公債繳納之。(1)X (2)O
( )28.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1)X (2)O
( )2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1)O (2)X
( )30. 機關辦理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如於開標前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1)X (2)O
( )31.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O (2)X
( )32.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1)X (2)O
( )33.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1)O (2)X
( )34.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八成之差額。(1)X (2)O
( )35. 採「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進行議、比價者,需事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36.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X (2)O
( )37.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O (2)X
( )3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1)O (2)X
( )39.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1)O (2)X
( )4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41.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1)O (2)X
( )42.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1)X (2)O
( )43.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44.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須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1)O (2)X
( )45.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O (2)X
( )4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1)O (2)X
( )47.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1)X (2)O
( )4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1)X (2)O
( )49.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1)X (2)O
( )50.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者,其配分或權重免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1)O (2)X
( )51.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1)X (2)O
( )52. 機關辦理財物承租之採購,其採購金額之計算,均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1)O (2)X
( )53.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1)X (2)O
( )5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1)X (2)O
( )55.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1)O (2)X
( )56.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1)X (2)O
( )57.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1)X (2)O
( )58.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得免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59.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其審查程序、標準、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亦得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1)O (2)X
( )60.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今有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其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未違反上開規定,惟如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決標。(1)X (2)O
( )61.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1)O (2)X
( )6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O (2)X
( )63.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不得主動向機關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O (2)X
( )64.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X (2)O
( )65.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1)X (2)O
( )66.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1)X (2)O
( )67.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得包含營運。(1)X (2)O
( )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1)X (2)O
( )69.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1)O (2)X
( )70.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1)X (2)O
( )71.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1)O (2)X
( )72.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得由招標機關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1)O (2)X
( )73.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開「代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1)X (2)O
( )7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1)O (2)X
( )75.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1)X (2)O
( )76.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1)X (2)O
( )77.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1)X (2)O
( )7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1)X (2)O
( )79. 監辦人員於完成實地監辦,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1)X (2)O
( )80.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34 條
2.第 22 條
3.第 24 條
4.第 56 條
5.第 22 條
6.第 22 條
7.第 49 條
8.第 39 條
9.第 22 條
10.第 12 條
11.第 16 條
12.第 24 條
13.第 48 條
14.第 13 條
15.第 45 條
16.第 22 條
17.第 22 條
18.第 12 條
19.第 17 條
20.第 13 條
21.第 22 條
22.第 27 條
23.第 36 條
24.第 36 條
25.第 36 條
26.第 26 條
27.第 30 條
28.第 12 條
29.第 26 條
30.第 27 條
31.第 13 條
32.第 28 條
33.第 44 條
34.第 30 條
35.第 22 條
36.第 13 條
37.第 13 條
38.第 25 條
39.第 22 條
40.第 21 條
41.第 2 條
42.第 61 條
43.第 14 條
44.第 58 條
45.第 14 條
46.第 25 條
47.第 26 條
48.第 26 條
49.第 25 條
50.第 56 條
51.第 27 條
52.第 12 條
53.第 28 條
54.第 11 條
55.第 54 條
56.第 2 條
57.第 36 條
58.第 22 條
59.第 22 條
60.第 33 條
61.第 42 條
62.第 22 條
63.第 22 條
64.第 13 條
65.第 24 條
66.第 21 條
67.第 24 條
68.第 24 條
69.第 33 條
70.第 12 條
71.第 22 條
72.第 36 條
73.第 40 條
74.第 22 條
75.第 22 條
76.第 30 條
77.第 25 條
78.第 12 條
79.第 13 條
80.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