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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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法。(1)O (2)X
( )2.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1)X (2)O
( )3. 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理監督。(1)O (2)X
( )4.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1)X (2)O
( )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1)X (2)O
( )6.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意即價格標之開啟。(1)O (2)X
( )7.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1)O (2)X
( )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1)O (2)X
( )9.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1)X (2)O
( )1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1)O (2)X
( )11.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1)O (2)X
( )1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13.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1)X (2)O
( )1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1)O (2)X
( )15.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故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1)O (2)X
( )1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1)O (2)X
( )17.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如係以賣斷方式銷售予經銷商,不具有償委任之約定條款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X (2)O
( )18.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評選。(1)X (2)O
( )19.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1)X (2)O
( )20. 機關為瞭解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其提供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為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X (2)O
( )21.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1)X (2)O
( )22.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1)X (2)O
( )2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1)X (2)O
( )24.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得不派員監辦。(1)X (2)O
( )25.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1)O (2)X
( )26.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1)O (2)X
( )2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1)X (2)O
( )2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1)X (2)O
( )29.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1)O (2)X
( )30. 資源統計表,係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1)X (2)O
( )31.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1)O (2)X
( )32.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認有於招標文件公開底價之必要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33.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給予設計競賽優勝者之獎勵方式與未獲選者之獎勵名額及方式。(1)X (2)O
( )34.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替代。(1)O (2)X
( )35. 機關委託廠商從事軟體開發,為資訊服務採購,其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採購法。(1)X (2)O
( )36.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1)X (2)O
( )37.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1)X (2)O
( )38.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1)O (2)X
( )3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1)X (2)O
( )40.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惟機關如無其他適當人員可供核派時,得於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解除前開限制。(1)O (2)X
( )41.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1)X (2)O
( )42.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2400萬元。(1)O (2)X
( )4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1)O (2)X
( )4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1)X (2)O
( )45.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由機關取得所有權利。(1)O (2)X
( )4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1)O (2)X
( )4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1)X (2)O
( )48.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亦屬驗收,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應派員監辦。(1)O (2)X
( )49.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可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只適用於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於工程採購案。(1)O (2)X
( )50.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1)X (2)O
( )5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僅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不得採行。(1)O (2)X
( )52.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1)O (2)X
( )53.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1)O (2)X
( )54.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1)X (2)O
( )55.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無需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送監辦人員。(1)O (2)X
( )56. 機關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整體性資訊服務者,其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十年。(1)X (2)O
( )57.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1)O (2)X
( )5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1)O (2)X
( )59.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應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1)O (2)X
( )60.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不含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1)O (2)X
( )61.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1)O (2)X
( )62.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之工程採購。(1)O (2)X
( )63. 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1)X (2)O
( )64.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150萬元之採購案,即使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仍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1)O (2)X
( )65.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1)O (2)X
( )66.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1)O (2)X
( )67.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1)O (2)X
( )68.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1)X (2)O
( )6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機關可就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1)X (2)O
( )7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1)X (2)O
( )71.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逾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1)O (2)X
( )72.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約期限。(1)X (2)O
( )73.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1)O (2)X
( )74.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1)X (2)O
( )7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1)O (2)X
( )76.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1)X (2)O
( )77.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1)O (2)X
( )7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1)X (2)O
( )79.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1)O (2)X
( )8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其原因。(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3 條
2.第 30 條
3.第 4 條
4.第 26 條
5.第 17 條
6.第 45 條
7.第 45 條
8.第 28 條
9.第 11 條
10.第 24 條
11.第 28 條
12.第 62 條
13.第 22 條
14.第 22 條
15.第 21 條
16.第 35 條
17.第 2 條
18.第 22 條
19.第 27 條
20.第 22 條
21.第 13 條
22.第 38 條
23.第 25 條
24.第 13 條
25.第 17 條
26.第 36 條
27.第 48 條
28.第 25 條
29.第 36 條
30.第 11 條
31.第 54 條
32.第 34 條
33.第 22 條
34.第 36 條
35.第 22 條
36.第 22 條
37.第 17 條
38.第 17 條
39.第 21 條
40.第 13 條
41.第 28 條
42.第 36 條
43.第 25 條
44.第 24 條
45.第 22 條
46.第 49 條
47.第 25 條
48.第 13 條
49.第 22 條
50.第 11 條
51.第 22 條
52.第 13 條
53.第 30 條
54.第 17 條
55.第 13 條
56.第 22 條
57.第 36 條
58.第 17 條
59.第 13 條
60.第 12 條
61.第 21 條
62.第 22 條
63.第 22 條
64.第 23 條
65.第 13 條
66.第 23 條
67.第 56 條
68.第 17 條
69.第 21 條
70.第 21 條
71.第 23 條
72.第 27 條
73.第 45 條
74.第 27 條
75.第 24 條
76.第 26 條
77.第 41 條
78.第 25 條
79.第 26 條
80.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