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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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1)O (2)X
( )2.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四,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1)O (2)X
( )3.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1)X (2)O
( )4.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1)X (2)O
( )5.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有任何之差別待遇。(1)O (2)X
( )6.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1)X (2)O
( )7.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1)X (2)O
( )8.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9.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1)O (2)X
( )10.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1)X (2)O
( )1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1)X (2)O
( )12.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5萬元本數。巨額工程採購,則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1)X (2)O
( )13.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1)O (2)X
( )14.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1)X (2)O
( )15.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否則為不合格標。(1)O (2)X
( )16.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本為原則。(1)O (2)X
( )17.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如經機關審查資格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得於評選會議中洽廠商釐清。(1)O (2)X
( )18.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1)X (2)O
( )19.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1)O (2)X
( )20.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1)O (2)X
( )21.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1)X (2)O
( )22.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1)O (2)X
( )23. 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應為正本。(1)O (2)X
( )2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須經機關同意。(1)X (2)O
( )25.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辦理。(1)X (2)O
( )26.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1)O (2)X
( )27.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1)X (2)O
( )2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1)X (2)O
( )29.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予迴避。(1)O (2)X
( )30.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逾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1)O (2)X
( )3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1)X (2)O
( )32.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一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6000萬元。(1)O (2)X
( )33.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而於投標時檢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合格標。(1)O (2)X
( )3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親自領標。(1)O (2)X
( )35.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1)O (2)X
( )36.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可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於工程、財物、勞務皆一體適用。(1)X (2)O
( )3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O (2)X
( )3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1)X (2)O
( )39.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1)O (2)X
( )40.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1)X (2)O
( )41.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1)X (2)O
( )42.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1)X (2)O
( )43. 機關辦公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要,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購。(1)O (2)X
( )4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1)X (2)O
( )45.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1)O (2)X
( )46.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期間為1年,預算金額80萬元,但機關保留後續擴充2年,每年擴充金額為80萬元,以機關之決定為準,不一定採購後續2年,則該案仍應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認定之。如果在第1年結束前機關決定不辦理後續擴充,則該案之第1年仍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1)X (2)O
( )47. 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採購法。(1)X (2)O
( )48.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1)X (2)O
( )49.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1)O (2)X
( )50.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1)O (2)X
( )5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至多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小類為限。(1)O (2)X
( )52.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1)O (2)X
( )53.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組成、作業程序得參照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之規定,但其委員組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1)X (2)O
( )54.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1)X (2)O
( )5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1)O (2)X
( )5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1)X (2)O
( )57.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適用採購法。(1)O (2)X
( )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其審查委員會,不得以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1)O (2)X
( )59.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1)X (2)O
( )6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由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即可。(1)X (2)O
( )61. 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1)O (2)X
( )62.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1)X (2)O
( )63.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決標前仍應保密,廢標後縱使有特殊情形亦同。(1)X (2)O
( )64.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1)O (2)X
( )6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1)X (2)O
( )6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1)X (2)O
( )67.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1)O (2)X
( )68.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O (2)X
( )69. 機關委託廠商從事軟體開發,為資訊服務採購,其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採購法。(1)X (2)O
( )70.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工程採購中之設備採購項目,如包括辦公設備、傢俱設備等現有成品之財物,而無設計及監造之事實者,於招標文件載明不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1)X (2)O
( )7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1)X (2)O
( )7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屬不必由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特殊情形。(1)X (2)O
( )73.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亦同。(1)O (2)X
( )7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不得向機關申請退費。(1)O (2)X
( )75.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不得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7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1)X (2)O
( )77.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由質權人會同辦理。(1)X (2)O
( )7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統包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O (2)X
( )79.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如屬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者,得不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80.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價。(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4 條
2.第 36 條
3.第 34 條
4.第 21 條
5.第 6 條
6.第 13 條
7.第 22 條
8.第 56 條
9.第 16 條
10.第 36 條
11.第 24 條
12.第 47 條
13.第 22 條
14.第 36 條
15.第 36 條
16.第 36 條
17.第 22 條
18.第 2 條
19.第 49 條
20.第 36 條
21.第 22 條
22.第 41 條
23.第 22 條
24.第 25 條
25.第 13 條
26.第 26 條
27.第 30 條
28.第 22 條
29.第 15 條
30.第 22 條
31.第 22 條
32.第 36 條
33.第 36 條
34.第 29 條
35.第 28 條
36.第 22 條
37.第 34 條
38.第 35 條
39.第 45 條
40.第 12 條
41.第 26 條
42.第 22 條
43.第 14 條
44.第 22 條
45.第 26 條
46.第 22 條
47.第 4 條
48.第 2 條
49.第 25 條
50.第 30 條
51.第 36 條
52.第 27 條
53.第 11 條
54.第 2 條
55.第 25 條
56.第 61 條
57.第 2 條
58.第 22 條
59.第 36 條
60.第 13 條
61.第 4 條
62.第 31 條
63.第 34 條
64.第 36 條
65.第 24 條
66.第 26 條
67.第 29 條
68.第 14 條
69.第 22 條
70.第 22 條
71.第 36 條
72.第 13 條
73.第 13 條
74.綜合
75.第 22 條
76.第 11 條
77.第 30 條
78.第 22 條
79.第 13 條
80.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