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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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1)O (2)X
( )2.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案。(1)X (2)O
( )3.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故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1)O (2)X
( )4.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X (2)O
( )5.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1)X (2)O
( )6. 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違反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決定。(1)O (2)X
( )7.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1)X (2)O
( )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1)X (2)O
( )10.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1)X (2)O
( )11.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12.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1)O (2)X
( )1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1)O (2)X
( )14.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認有於招標文件公開底價之必要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15.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1)X (2)O
( )1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為符合公平原則,機關不得接受。(1)O (2)X
( )17.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應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1)O (2)X
( )18.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1)X (2)O
( )19.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1)O (2)X
( )2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X (2)O
( )21.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給予設計競賽優勝者之獎勵方式與未獲選者之獎勵名額及方式。(1)X (2)O
( )22.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1)X (2)O
( )23.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採購法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1)X (2)O
( )24.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得免公開徵求。(1)X (2)O
( )25.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1)O (2)X
( )2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得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1)X (2)O
( )27.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之孳息。(1)O (2)X
( )2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須經機關同意。(1)X (2)O
( )2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O (2)X
( )3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1)X (2)O
( )3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不得向機關申請退費。(1)O (2)X
( )32.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仍應附具。(1)O (2)X
( )33.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150萬元之採購案,即使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仍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1)O (2)X
( )34.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35.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勞務及工程」之議、比價。(1)O (2)X
( )36. 機關辦理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如於開標前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1)X (2)O
( )37.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1)O (2)X
( )3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1)X (2)O
( )39.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於交貨或驗收時需檢附採購標的之 原廠製造證明或原廠商品質保證書一節,尚無不當。(1)X (2)O
( )4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依向廠商詢價結果報價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認定之。(1)O (2)X
( )41.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1)O (2)X
( )42.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X (2)O
( )43. 機關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不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1)O (2)X
( )44.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不適用前揭規定。(1)O (2)X
( )45.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1)O (2)X
( )4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1)X (2)O
( )47.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不含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1)O (2)X
( )48.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運。(1)O (2)X
( )4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1)X (2)O
( )50.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1)X (2)O
( )51.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機關可就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1)X (2)O
( )5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時,廠商報價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並至少占20%以上配分。(1)O (2)X
( )53.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1)O (2)X
( )5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1)O (2)X
( )55.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1)X (2)O
( )56.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即不得再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繳納方式。(1)O (2)X
( )5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1)X (2)O
( )58.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小學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教育部。(1)O (2)X
( )59.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3家以上。(1)O (2)X
( )60.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1)X (2)O
( )61.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1)X (2)O
( )62.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如屬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者,得不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6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仍應另行填送。(1)O (2)X
( )64.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1)O (2)X
( )65.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1)O (2)X
( )66.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以總包價法為限,不得採用服務成本加工費法辦理。(1)O (2)X
( )6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1)X (2)O
( )68.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1)X (2)O
( )69.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1)X (2)O
( )7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限親自領標。(1)X (2)O
( )71.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其原因。(1)O (2)X
( )72.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1)O (2)X
( )73.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1)X (2)O
( )74. 接受機關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75.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1)O (2)X
( )76.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替代。(1)O (2)X
( )77.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1)X (2)O
( )78.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1)O (2)X
( )79.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1)O (2)X
( )80.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5 條
2.第 22 條
3.第 21 條
4.第 43 條
5.第 15 條
6.第 6 條
7.第 2 條
8.第 22 條
9.第 24 條
10.第 27 條
11.第 13 條
12.第 13 條
13.第 30 條
14.第 34 條
15.第 21 條
16.第 21 條
17.第 13 條
18.第 36 條
19.第 27 條
20.第 22 條
21.第 22 條
22.第 25 條
23.第 6 條
24.第 22 條
25.第 31 條
26.第 11 條
27.第 32 條
28.第 25 條
29.第 34 條
30.第 22 條
31.綜合
32.第 36 條
33.第 23 條
34.第 55 條
35.第 22 條
36.第 27 條
37.第 37 條
38.第 24 條
39.第 36 條
40.第 23 條
41.第 45 條
42.第 22 條
43.第 22 條
44.第 31 條
45.第 26 條
46.第 28 條
47.第 12 條
48.第 24 條
49.第 22 條
50.第 36 條
51.第 21 條
52.第 22 條
53.第 36 條
54.第 49 條
55.第 23 條
56.第 30 條
57.第 11 條
58.第 9 條
59.第 21 條
60.第 17 條
61.第 25 條
62.第 13 條
63.第 12 條
64.第 26 條
65.第 36 條
66.第 22 條
67.第 22 條
68.第 61 條
69.第 13 條
70.第 29 條
71.第 22 條
72.第 12 條
73.第 17 條
74.第 4 條
75.第 17 條
76.第 36 條
77.第 36 條
78.第 35 條
79.第 30 條
80.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