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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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縱使非獨家供應,亦無須議價程序。(1)O (2)X
( )2. 機關為瞭解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其提供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為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X (2)O
( )3.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1)X (2)O
( )4.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1)O (2)X
( )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1)O (2)X
( )6.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1)X (2)O
( )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1)O (2)X
( )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1)O (2)X
( )9.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須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1)O (2)X
( )10. 關於委任律師代為訴訟,雖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惟其委任對象之選定,係依訴訟法程序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1)O (2)X
( )11.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不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1)X (2)O
( )12.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1)O (2)X
( )13.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1)O (2)X
( )14.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1)X (2)O
( )15.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1)X (2)O
( )16.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1)X (2)O
( )17.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1)X (2)O
( )18.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經濟部。(1)X (2)O
( )1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1)O (2)X
( )20. 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1)X (2)O
( )2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1)O (2)X
( )2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1)X (2)O
( )2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24.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1)O (2)X
( )25.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得自行斟酌採購金額、地點等特殊因素後,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1)O (2)X
( )26.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受。(1)O (2)X
( )27. 機關辦理財物承租之採購,其採購金額之計算,均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1)O (2)X
( )28.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係屬特定資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1)O (2)X
( )2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1)X (2)O
( )3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7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3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1)X (2)O
( )32.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1)X (2)O
( )3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1)X (2)O
( )34.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1)O (2)X
( )35.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1)X (2)O
( )36.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運。(1)O (2)X
( )3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依向廠商詢價結果報價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認定之。(1)O (2)X
( )38.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1)O (2)X
( )39.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1)O (2)X
( )40.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1)X (2)O
( )4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1)X (2)O
( )4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1)X (2)O
( )43.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1)X (2)O
( )44.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在此限。(1)O (2)X
( )45.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1)X (2)O
( )46.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敘明理由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採公告方式辦理。(1)O (2)X
( )47.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1)O (2)X
( )48.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則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1)X (2)O
( )49.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1)X (2)O
( )50.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1)O (2)X
( )51.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1)O (2)X
( )52. 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理監督。(1)O (2)X
( )5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1)O (2)X
( )54.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1)X (2)O
( )55.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1)X (2)O
( )56.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X (2)O
( )57.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前3年合計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1)O (2)X
( )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5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1)X (2)O
( )60.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61.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X (2)O
( )6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1)O (2)X
( )6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1)O (2)X
( )64.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X (2)O
( )65.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1)O (2)X
( )6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1)X (2)O
( )67.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1)X (2)O
( )68.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1)O (2)X
( )69.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已經機關審查,故應以共同投標協議書為準。(1)O (2)X
( )7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1)X (2)O
( )71.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1)X (2)O
( )72.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1)O (2)X
( )73. 各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1)X (2)O
( )74.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1)O (2)X
( )75.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7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1)X (2)O
( )77.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1)X (2)O
( )78. 機關依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1)X (2)O
( )79.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認有於招標文件公開底價之必要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80.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2 條
2.第 22 條
3.第 31 條
4.第 41 條
5.第 48 條
6.第 36 條
7.第 17 條
8.第 48 條
9.第 61 條
10.第 22 條
11.第 13 條
12.第 54 條
13.第 26 條
14.第 22 條
15.第 18 條
16.第 22 條
17.第 25 條
18.第 9 條
19.第 25 條
20.第 22 條
21.第 22 條
22.第 22 條
23.第 20 條
24.第 27 條
25.第 13 條
26.第 30 條
27.第 12 條
28.第 36 條
29.第 25 條
30.第 12 條
31.第 22 條
32.第 24 條
33.第 22 條
34.第 26 條
35.第 36 條
36.第 24 條
37.第 23 條
38.第 43 條
39.第 36 條
40.第 27 條
41.第 22 條
42.第 26 條
43.第 55 條
44.第 6 條
45.第 30 條
46.第 23 條
47.第 21 條
48.第 18 條
49.第 36 條
50.第 56 條
51.第 37 條
52.第 4 條
53.第 28 條
54.第 25 條
55.第 25 條
56.第 3 條
57.第 36 條
58.第 22 條
59.第 24 條
60.第 13 條
61.第 22 條
62.第 25 條
63.第 49 條
64.第 34 條
65.第 16 條
66.第 25 條
67.第 11 條
68.第 45 條
69.第 25 條
70.第 48 條
71.第 37 條
72.第 26 條
73.第 2 條
74.第 12 條
75.第 2 條
76.第 11 條
77.第 30 條
78.第 5 條
79.第 34 條
80.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