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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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1)X (2)O
( )2. 機關辦理採購之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1)X (2)O
( )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1)O (2)X
( )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5.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1)O (2)X
( )6.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1)X (2)O
( )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1)X (2)O
( )8.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1)X (2)O
( )9. 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1)X (2)O
( )10.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1)O (2)X
( )11.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1)O (2)X
( )12.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1)X (2)O
( )13.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1)X (2)O
( )14.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財物採購(1)O (2)X
( )15. 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16.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1)O (2)X
( )17.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1)X (2)O
( )18. 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不適用。(1)O (2)X
( )19.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因屬勞務採購,其履約期間雖在1年以上,仍不得於契約內訂定相關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之機制。(1)O (2)X
( )20.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1)X (2)O
( )21.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1)X (2)O
( )22.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評選。(1)X (2)O
( )23.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3家以上。(1)O (2)X
( )24.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25.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不受2次以上流標之限制。(1)X (2)O
( )2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X (2)O
( )27.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差額。(1)O (2)X
( )2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2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1)X (2)O
( )3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於公開競價市場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財物之限制性招標議價,無需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辦理監辦。(1)O (2)X
( )31.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指之特殊採購,不包括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1)O (2)X
( )32.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1)X (2)O
( )3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1)X (2)O
( )34.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X (2)O
( )35.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得不派員監辦。(1)X (2)O
( )3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X (2)O
( )37. 有關150萬元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19條規定,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1)O (2)X
( )38.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1)O (2)X
( )39.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40.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1)X (2)O
( )41.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1)X (2)O
( )42. 機關辦理巨額勞務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1)O (2)X
( )43.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但其關係企業法無禁止其擔任分包廠商。(1)O (2)X
( )44.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1)X (2)O
( )4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1)O (2)X
( )4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1)O (2)X
( )47.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釘書針封裝者,符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1)X (2)O
( )48.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僅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不得採行。(1)O (2)X
( )49.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1)X (2)O
( )5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向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1)O (2)X
( )5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1)X (2)O
( )52.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5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第1次招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公開評選之期限,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1)O (2)X
( )5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1)O (2)X
( )55.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1)X (2)O
( )56.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50萬元。(1)X (2)O
( )57.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1)X (2)O
( )58.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無需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59.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1)X (2)O
( )60.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須經機關同意。(1)X (2)O
( )61. 機關辦理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如於開標前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1)X (2)O
( )62.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仍得接受。(1)O (2)X
( )63.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係屬特定資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1)O (2)X
( )64.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1)X (2)O
( )65.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1)X (2)O
( )66.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1)O (2)X
( )67.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1)O (2)X
( )6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1)X (2)O
( )69.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1)O (2)X
( )7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親自領標。(1)O (2)X
( )7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1)O (2)X
( )72.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1)X (2)O
( )7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服務,其服務內容已包括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等項目,前述項目之服務費用不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1)X (2)O
( )74.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1)X (2)O
( )75.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6家以上。(1)X (2)O
( )76.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00萬元。(1)O (2)X
( )7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1)O (2)X
( )78.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為爭取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1)X (2)O
( )7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O (2)X
( )80.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我國廠商。(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18 條
2.第 12 條
3.第 25 條
4.第 21 條
5.第 26 條
6.第 17 條
7.第 22 條
8.第 37 條
9.第 2 條
10.第 16 條
11.第 43 條
12.第 21 條
13.第 26 條
14.第 7 條
15.第 2 條
16.第 33 條
17.第 36 條
18.第 39 條
19.第 22 條
20.第 22 條
21.第 17 條
22.第 22 條
23.第 21 條
24.第 25 條
25.第 22 條
26.第 34 條
27.第 30 條
28.第 62 條
29.第 22 條
30.第 22 條
31.第 36 條
32.第 11 條
33.第 12 條
34.第 13 條
35.第 13 條
36.第 34 條
37.第 23 條
38.第 18 條
39.第 13 條
40.第 26 條
41.第 17 條
42.第 11 條
43.第 5 條
44.第 26 條
45.第 25 條
46.第 22 條
47.第 33 條
48.第 22 條
49.第 22 條
50.第 22 條
51.第 35 條
52.第 12 條
53.第 22 條
54.第 35 條
55.第 12 條
56.第 13 條
57.第 36 條
58.第 22 條
59.第 22 條
60.第 25 條
61.第 27 條
62.第 33 條
63.第 36 條
64.第 39 條
65.第 28 條
66.第 22 條
67.第 37 條
68.第 25 條
69.第 27 條
70.第 29 條
71.第 35 條
72.第 22 條
73.第 22 條
74.第 15 條
75.第 21 條
76.第 13 條
77.第 22 條
78.綜合
79.第 34 條
80.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