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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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縣政府得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但應符合採購法第49條規定。(1)X (2)O
( )2.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敘明理由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採公告方式辦理。(1)O (2)X
( )3.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1)O (2)X
( )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評選優勝廠商時,即將廠商報價納入考量。(1)X (2)O
( )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1)X (2)O
( )6.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1)X (2)O
( )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1)X (2)O
( )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1)X (2)O
( )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1)X (2)O
( )10.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1)O (2)X
( )11.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12.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1)X (2)O
( )13.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1)X (2)O
( )14.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1)X (2)O
( )1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1)X (2)O
( )16.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1)X (2)O
( )1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總包價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1)O (2)X
( )18.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裝,不包含細部設計。(1)O (2)X
( )19. 關於委任律師代為訴訟,雖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惟其委任對象之選定,係依訴訟法程序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1)O (2)X
( )20.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非機關辦理採購,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不適用採購法。(1)X (2)O
( )21.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22.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其審查程序、標準、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亦得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1)O (2)X
( )2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1)X (2)O
( )2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1)X (2)O
( )25.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1)O (2)X
( )26.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僅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不得採行。(1)O (2)X
( )2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1)O (2)X
( )28.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2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O (2)X
( )30.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如屬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者,得不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O (2)X
( )31.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在此限。(1)O (2)X
( )3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路。(1)O (2)X
( )33.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及收入金額之絕對值合計認定之。(1)O (2)X
( )34.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其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作為邀請或委託之參考。(1)X (2)O
( )35.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價。(1)O (2)X
( )36.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X (2)O
( )37. 財物或工程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1)X (2)O
( )3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1)X (2)O
( )39.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1)O (2)X
( )4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1)X (2)O
( )41. 採購案之承辦單位主管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1)O (2)X
( )4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X (2)O
( )43.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1)X (2)O
( )44.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者,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重要性歸屬之。(1)O (2)X
( )45.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我國(不含國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1)O (2)X
( )46.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案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1)O (2)X
( )47.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不派員監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O (2)X
( )48.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49.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因屬勞務採購,其履約期間雖在1年以上,仍不得於契約內訂定相關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之機制。(1)O (2)X
( )50.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1)O (2)X
( )51.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仍得接受。(1)O (2)X
( )52.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1)O (2)X
( )53.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1)X (2)O
( )5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1)O (2)X
( )55.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56.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而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屬合格廠商。(1)O (2)X
( )5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1)O (2)X
( )58.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1)O (2)X
( )59.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得不派員監辦。(1)X (2)O
( )60.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不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依不同需條求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1)O (2)X
( )61.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1)O (2)X
( )62.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1)X (2)O
( )63.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1)O (2)X
( )64.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如係以賣斷方式銷售予經銷商,不具有償委任之約定條款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X (2)O
( )65.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仍應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1)O (2)X
( )66.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1)X (2)O
( )6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1)O (2)X
( )68.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議價程序。(1)X (2)O
( )6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主會計單位得免派員監辦。(1)X (2)O
( )70.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1)O (2)X
( )71.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訂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者,並逕依前開訂定之底價洽該廠商議價。(1)O (2)X
( )72.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仍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X (2)O
( )73.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1)O (2)X
( )7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1)O (2)X
( )75.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1)X (2)O
( )7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1)X (2)O
( )7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1)O (2)X
( )78.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1)O (2)X
( )7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1)X (2)O
( )80.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3 條
2.第 23 條
3.第 26 條
4.第 22 條
5.第 49 條
6.第 12 條
7.第 22 條
8.第 28 條
9.第 49 條
10.第 27 條
11.第 13 條
12.第 26 條
13.第 25 條
14.第 22 條
15.第 25 條
16.第 2 條
17.第 22 條
18.第 24 條
19.第 22 條
20.第 3 條
21.第 3 條
22.第 22 條
23.第 11 條
24.第 49 條
25.第 36 條
26.第 22 條
27.第 22 條
28.第 12 條
29.第 22 條
30.第 13 條
31.第 6 條
32.第 22 條
33.第 12 條
34.第 22 條
35.第 26 條
36.第 14 條
37.第 24 條
38.第 22 條
39.第 22 條
40.第 21 條
41.第 13 條
42.第 22 條
43.第 36 條
44.第 7 條
45.第 22 條
46.第 30 條
47.第 13 條
48.第 21 條
49.第 22 條
50.第 45 條
51.第 33 條
52.第 54 條
53.第 22 條
54.第 25 條
55.第 62 條
56.第 36 條
57.第 26 條
58.第 36 條
59.第 13 條
60.第 14 條
61.第 55 條
62.第 16 條
63.第 28 條
64.第 2 條
65.第 41 條
66.第 26 條
67.第 24 條
68.第 22 條
69.第 13 條
70.第 30 條
71.第 46 條
72.第 12 條
73.第 36 條
74.第 22 條
75.第 26 條
76.第 49 條
77.第 48 條
78.第 2 條
79.第 24 條
80.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