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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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O (2)X
( )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1)O (2)X
( )3.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元。(1)X (2)O
( )4.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1)X (2)O
( )5.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1)X (2)O
( )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1)O (2)X
( )7.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1)X (2)O
( )8.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1)X (2)O
( )9.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10.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1)X (2)O
( )11.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1)X (2)O
( )12.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1)X (2)O
( )13.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第1次公開招標,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1)X (2)O
( )14.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1)X (2)O
( )15.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1)X (2)O
( )1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服務採購,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1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1)X (2)O
( )18.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應至少邀請3家以上。(1)O (2)X
( )19.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1)O (2)X
( )20.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1)X (2)O
( )21.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招標文件訂明廠商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廠商履約時,因廠商組成異動不符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因非屬投標時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機關無須檢討得洽廠商繼續履約。(1)O (2)X
( )2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1)O (2)X
( )2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X (2)O
( )24.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1)O (2)X
( )25.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1)X (2)O
( )2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O (2)X
( )27.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成本加公費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1)O (2)X
( )28.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仍得接受。(1)O (2)X
( )29.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廠商之基本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1)O (2)X
( )30.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1)X (2)O
( )31.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1)O (2)X
( )3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1)O (2)X
( )33.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1)X (2)O
( )34.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案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1)O (2)X
( )35.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應辦理第2次比價。(1)O (2)X
( )3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1)O (2)X
( )3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外國廠商。(1)O (2)X
( )38.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1)X (2)O
( )39.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1)X (2)O
( )4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方式,得以會議或書面方式為之。(1)X (2)O
( )41.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1)O (2)X
( )42.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受。(1)O (2)X
( )43.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仍以前揭預估採購總額為採購金額。(1)O (2)X
( )44.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本為原則。(1)O (2)X
( )45.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1)X (2)O
( )4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O (2)X
( )4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1)O (2)X
( )48.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替代。(1)O (2)X
( )4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1)X (2)O
( )5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1)O (2)X
( )5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1)X (2)O
( )5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1)X (2)O
( )5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1)O (2)X
( )5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1)X (2)O
( )55.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不得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1)O (2)X
( )5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1)O (2)X
( )57.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尚難以爭取時效為由,先行辦理招標作業。(1)O (2)X
( )58.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1)O (2)X
( )59.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勞務採購。(1)X (2)O
( )60.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1)O (2)X
( )61. 機關辦理採購之議價程序,因涉及採購契約價金及履約內容之議定,爰以廠商到場為必要。(1)O (2)X
( )62.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1)O (2)X
( )63.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1)X (2)O
( )64.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屬機關預算之支出,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65.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1)X (2)O
( )66. 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其採購金額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採購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1)X (2)O
( )67.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68.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1)O (2)X
( )6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1)O (2)X
( )70.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1)O (2)X
( )71.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1)X (2)O
( )72.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1)O (2)X
( )7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1)O (2)X
( )74. 查核金額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2千萬元。(1)O (2)X
( )75.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1)O (2)X
( )76.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得不派員監辦。(1)X (2)O
( )77.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1)O (2)X
( )78.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得為基本資格。(1)O (2)X
( )79.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1)O (2)X
( )80.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13 條
2.第 24 條
3.第 36 條
4.第 57 條
5.第 30 條
6.第 25 條
7.第 24 條
8.第 12 條
9.第 2 條
10.第 30 條
11.第 27 條
12.第 22 條
13.第 42 條
14.第 25 條
15.第 2 條
16.第 56 條
17.第 17 條
18.第 21 條
19.第 43 條
20.第 17 條
21.第 17 條
22.第 48 條
23.第 22 條
24.第 49 條
25.第 12 條
26.第 34 條
27.第 22 條
28.第 33 條
29.第 37 條
30.第 22 條
31.第 24 條
32.第 24 條
33.第 36 條
34.第 30 條
35.第 22 條
36.第 25 條
37.第 17 條
38.第 36 條
39.第 17 條
40.第 22 條
41.第 22 條
42.第 30 條
43.第 21 條
44.第 36 條
45.第 45 條
46.第 22 條
47.第 25 條
48.第 36 條
49.第 22 條
50.第 24 條
51.第 48 條
52.第 49 條
53.第 14 條
54.第 2 條
55.第 13 條
56.第 22 條
57.綜合
58.第 36 條
59.第 7 條
60.第 31 條
61.綜合
62.第 55 條
63.第 26 條
64.第 2 條
65.第 39 條
66.第 12 條
67.第 3 條
68.第 49 條
69.第 49 條
70.第 17 條
71.第 36 條
72.第 17 條
73.第 25 條
74.第 12 條
75.第 22 條
76.第 13 條
77.第 21 條
78.第 37 條
79.第 12 條
80.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