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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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2.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資訊服務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1)O (2)X
( )3.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1)O (2)X
( )4.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今有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其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未違反上開規定,惟如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決標。(1)X (2)O
( )5.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1)X (2)O
( )6.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一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6000萬元。(1)O (2)X
( )7.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工程採購中之設備採購項目,如包括辦公設備、傢俱設備等現有成品之財物,而無設計及監造之事實者,於招標文件載明不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1)X (2)O
( )8.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1)O (2)X
( )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1)O (2)X
( )10.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11. 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1)O (2)X
( )12.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1)O (2)X
( )13.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00萬元。(1)O (2)X
( )1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營業地址認定之。(1)O (2)X
( )1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1)O (2)X
( )16.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1)X (2)O
( )17.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1)O (2)X
( )18.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得免公開徵求。(1)X (2)O
( )19.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1)X (2)O
( )2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1)O (2)X
( )21.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受。(1)O (2)X
( )22.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1)O (2)X
( )23.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O (2)X
( )24.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由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即可。(1)X (2)O
( )25.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應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不得另案簽訂契約。(1)O (2)X
( )26.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1)X (2)O
( )27.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1)O (2)X
( )2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僅1家即可開標。(1)X (2)O
( )2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1)X (2)O
( )30.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1)O (2)X
( )31.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敘明理由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採公告方式辦理。(1)O (2)X
( )32.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及追減絕對值合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1)O (2)X
( )33.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1)X (2)O
( )34.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無需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送監辦人員。(1)O (2)X
( )3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1)X (2)O
( )3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1)X (2)O
( )37.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於交貨或驗收時需檢附採購標的之 原廠製造證明或原廠商品質保證書一節,尚無不當。(1)X (2)O
( )38.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X (2)O
( )39.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1)X (2)O
( )4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決標後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1)O (2)X
( )41.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4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1)X (2)O
( )43. 機關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不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1)O (2)X
( )44.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1)X (2)O
( )45. 機關依規費法第9條規定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因機關有支出,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1)O (2)X
( )46.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1)O (2)X
( )47.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1)O (2)X
( )48.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係公款支付,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1)O (2)X
( )4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通案就性質相近之案件(例如搶修、搶險採購)預為敘明符合各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以提升採購效率。(1)O (2)X
( )5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全部不發還。(1)X (2)O
( )5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但議價程序不得免除。(1)X (2)O
( )5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1)X (2)O
( )5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1)O (2)X
( )54.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指之特殊採購,不包括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1)O (2)X
( )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1)X (2)O
( )5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1)X (2)O
( )5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1)X (2)O
( )5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1)X (2)O
( )59. 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應洽上級機關協助指派。(1)O (2)X
( )60.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1)X (2)O
( )6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1)X (2)O
( )62. 採「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作業,其由廠商報列技術服務費用者,廠商之報價應於議價時開啟,方得與廠商議價。(1)O (2)X
( )63.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得自行斟酌採購金額、地點等特殊因素後,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1)O (2)X
( )64. 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因仲裁法已有規定,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X (2)O
( )65.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1)X (2)O
( )66.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1)O (2)X
( )67. 各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1)X (2)O
( )68.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1)X (2)O
( )69.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1)O (2)X
( )70.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邀請家數,法無明文限制。(1)X (2)O
( )7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以完成履約事項一次支付價金為原則。(1)O (2)X
( )72.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其原因。(1)O (2)X
( )73.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1)O (2)X
( )7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1)O (2)X
( )7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O (2)X
( )7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1)X (2)O
( )77.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免收押標金,但決標後應收取保證金。(1)O (2)X
( )78.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如經機關審查資格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得於評選會議中洽廠商釐清。(1)O (2)X
( )79.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1)O (2)X
( )8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其原因。(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14 條
2.第 11 條
3.第 30 條
4.第 33 條
5.第 31 條
6.第 36 條
7.第 22 條
8.第 55 條
9.第 48 條
10.第 17 條
11.第 2 條
12.第 30 條
13.第 13 條
14.第 17 條
15.第 24 條
16.第 38 條
17.第 18 條
18.第 22 條
19.第 22 條
20.第 21 條
21.第 30 條
22.第 31 條
23.第 30 條
24.第 13 條
25.第 22 條
26.第 36 條
27.第 49 條
28.第 22 條
29.第 11 條
30.第 36 條
31.第 23 條
32.第 22 條
33.第 7 條
34.第 13 條
35.第 25 條
36.第 48 條
37.第 36 條
38.第 13 條
39.第 27 條
40.第 61 條
41.第 55 條
42.第 17 條
43.第 22 條
44.第 17 條
45.第 2 條
46.第 54 條
47.第 25 條
48.第 3 條
49.第 22 條
50.第 30 條
51.第 22 條
52.第 22 條
53.第 2 條
54.第 36 條
55.第 13 條
56.第 24 條
57.第 20 條
58.第 24 條
59.第 13 條
60.第 22 條
61.第 24 條
62.第 22 條
63.第 13 條
64.第 2 條
65.第 26 條
66.第 25 條
67.第 2 條
68.第 9 條
69.第 17 條
70.第 21 條
71.第 22 條
72.第 22 條
73.第 13 條
74.第 24 條
75.第 22 條
76.第 49 條
77.第 22 條
78.第 22 條
79.第 27 條
80.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