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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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1)X (2)O
( )2.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惟機關如無其他適當人員可供核派時,得於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解除前開限制。(1)O (2)X
( )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不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部分款項。(1)O (2)X
( )4.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1)O (2)X
( )5.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總公司。(1)O (2)X
( )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1)O (2)X
( )7.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1)X (2)O
( )8.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及追減絕對值合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1)O (2)X
( )9.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1)O (2)X
( )1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1)X (2)O
( )11. 縣政府得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但應符合採購法第49條規定。(1)X (2)O
( )1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O (2)X
( )13.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X (2)O
( )14. 機關辦理採購,因廠商須以統一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因此邀請之投標廠商不得為自然人。(1)O (2)X
( )15.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運。(1)O (2)X
( )16.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1)X (2)O
( )17.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1)X (2)O
( )18. 關於委任律師代為訴訟,為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其委任對象之選定,應適用採購法。(1)X (2)O
( )19.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1)O (2)X
( )20.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1)O (2)X
( )2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X (2)O
( )2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1)O (2)X
( )23.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1)X (2)O
( )24.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1)O (2)X
( )25.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1)O (2)X
( )2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定額給付。(1)O (2)X
( )27. 縣(市)議會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該縣(市)政府。(1)O (2)X
( )28.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二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1)O (2)X
( )29.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1)X (2)O
( )30.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1)X (2)O
( )3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1)O (2)X
( )3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1)X (2)O
( )33.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不含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1)O (2)X
( )3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1)O (2)X
( )35.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1)X (2)O
( )36.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規定選定補助對象。(1)O (2)X
( )37. 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不適用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規定。(1)X (2)O
( )38.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1)O (2)X
( )39.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1)X (2)O
( )40.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1)X (2)O
( )41.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1)O (2)X
( )42.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其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機關得予拒絕。(1)O (2)X
( )43.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1)O (2)X
( )44.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1)X (2)O
( )45.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仍應以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之意見為準,並將監辦人員之不同意見納入紀錄。(1)O (2)X
( )4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1)X (2)O
( )47.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1)O (2)X
( )48.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載明給予未獲選者獎勵金,不得採行。(1)O (2)X
( )4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須刊登公報。(1)O (2)X
( )50.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為爭取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1)X (2)O
( )51.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1)X (2)O
( )52.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1)O (2)X
( )53.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1)X (2)O
( )54.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X (2)O
( )55.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1)O (2)X
( )5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1)O (2)X
( )57.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1)O (2)X
( )58.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1)O (2)X
( )5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除依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外,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1)X (2)O
( )6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但議價程序不得免除。(1)X (2)O
( )61.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通案不採公告方式辦理是不正確之作法。(1)X (2)O
( )62.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1)O (2)X
( )6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1)O (2)X
( )64.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1)X (2)O
( )65. 招標文件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得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價。(1)X (2)O
( )66.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1)X (2)O
( )67.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予尊重。(1)X (2)O
( )68.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1)O (2)X
( )6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1)O (2)X
( )70.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一上班日起計算。(1)X (2)O
( )71.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72.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1)X (2)O
( )7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1)X (2)O
( )74.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X (2)O
( )75.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1)X (2)O
( )76.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認有於招標文件公開底價之必要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77.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1)X (2)O
( )78.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計算。(1)O (2)X
( )7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無論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不得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以維公平競爭。(1)O (2)X
( )80.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12 條
2.第 13 條
3.第 22 條
4.第 22 條
5.第 9 條
6.第 24 條
7.第 24 條
8.第 22 條
9.第 22 條
10.第 25 條
11.第 23 條
12.第 22 條
13.第 22 條
14.第 8 條
15.第 24 條
16.第 12 條
17.第 36 條
18.第 22 條
19.第 36 條
20.第 49 條
21.第 22 條
22.第 30 條
23.第 36 條
24.第 24 條
25.第 27 條
26.第 22 條
27.第 9 條
28.第 12 條
29.第 17 條
30.第 17 條
31.第 48 條
32.第 24 條
33.第 12 條
34.第 24 條
35.第 26 條
36.第 4 條
37.第 13 條
38.第 17 條
39.第 22 條
40.第 26 條
41.第 29 條
42.第 36 條
43.第 56 條
44.第 30 條
45.第 12 條
46.第 24 條
47.第 54 條
48.第 22 條
49.第 61 條
50.綜合
51.第 40 條
52.第 25 條
53.第 22 條
54.第 22 條
55.第 17 條
56.第 48 條
57.第 30 條
58.第 14 條
59.第 22 條
60.第 22 條
61.第 23 條
62.第 17 條
63.第 54 條
64.第 13 條
65.第 6 條
66.第 36 條
67.第 6 條
68.第 22 條
69.第 25 條
70.第 49 條
71.第 22 條
72.第 22 條
73.第 34 條
74.第 28 條
75.第 51 條
76.第 34 條
77.第 12 條
78.第 30 條
79.第 21 條
80.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