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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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1)O (2)X
( )2.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1)X (2)O
( )3.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1)X (2)O
( )4.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1)O (2)X
( )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藝文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但保證金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得免收。(1)O (2)X
( )6.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於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已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3家以上廠商投標,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1)O (2)X
( )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1)O (2)X
( )8.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不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1)O (2)X
( )9.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1)X (2)O
( )10.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二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1)O (2)X
( )11.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1)O (2)X
( )12.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是以,如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機關不可接受。(1)O (2)X
( )13.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1)X (2)O
( )1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1)X (2)O
( )15.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為免廠商代表人具有犯罪紀錄參與採購,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禁止該等廠商參與採購。(1)X (2)O
( )16.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期間為1年,預算金額80萬元,但機關保留後續擴充2年,每年擴充金額為80萬元,以機關之決定為準,不一定採購後續2年,則該案仍應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認定之。如果在第1年結束前機關決定不辦理後續擴充,則該案之第1年仍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1)X (2)O
( )17.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1)O (2)X
( )18.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1)O (2)X
( )19.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20.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1)X (2)O
( )21.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1)O (2)X
( )22.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不得向機關申請退費。(1)O (2)X
( )23.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不得另給服務費用。(1)O (2)X
( )24.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勞務及工程」之議、比價。(1)O (2)X
( )25.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1)O (2)X
( )2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收押標金、保證金。(1)O (2)X
( )27.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1)X (2)O
( )2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1)O (2)X
( )29.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1)X (2)O
( )30.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1)X (2)O
( )31.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不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1)X (2)O
( )32.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適用採購法。(1)O (2)X
( )33.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不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1)O (2)X
( )34.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1)X (2)O
( )35.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1)X (2)O
( )36.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1)X (2)O
( )37.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無論個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不得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以維公平競爭。(1)O (2)X
( )3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獲得較多委員給予第1名者為第1序位。(1)O (2)X
( )39.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1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1)X (2)O
( )40.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1)X (2)O
( )4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X (2)O
( )42.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並無例外。(1)O (2)X
( )43.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下限及未達下限時之處理。(1)O (2)X
( )4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其審查委員會,不得以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1)O (2)X
( )45. 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1)O (2)X
( )46.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不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1)O (2)X
( )4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評選優勝廠商時,即將廠商報價納入考量。(1)X (2)O
( )48.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1)X (2)O
( )49.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50.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1)O (2)X
( )51.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給予設計競賽優勝者之獎勵方式與未獲選者之獎勵名額及方式。(1)X (2)O
( )52.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1)O (2)X
( )53.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服務採購,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54.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1)X (2)O
( )5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1)X (2)O
( )56.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57.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無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O (2)X
( )58.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元。(1)X (2)O
( )5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1)X (2)O
( )6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屬不必由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特殊情形。(1)X (2)O
( )61.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其採購金額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1)X (2)O
( )62.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1)O (2)X
( )6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1)X (2)O
( )64.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1)O (2)X
( )65.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不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辦理。(1)O (2)X
( )6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1)O (2)X
( )67. 資源統計表,係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1)X (2)O
( )68.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不包括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1)O (2)X
( )6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1)X (2)O
( )70.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71.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000萬元。(1)O (2)X
( )72.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訂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者,應參考該廠商報價重新訂定底價後,再洽該廠商議價。(1)X (2)O
( )73.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X (2)O
( )7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1)O (2)X
( )75.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1)X (2)O
( )76.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77.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1)O (2)X
( )78.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1)X (2)O
( )79.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1)X (2)O
( )80.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第 29 條
2.第 22 條
3.第 36 條
4.第 42 條
5.第 22 條
6.第 23 條
7.第 24 條
8.第 31 條
9.第 30 條
10.第 12 條
11.第 36 條
12.第 30 條
13.第 17 條
14.第 21 條
15.第 17 條
16.第 22 條
17.第 22 條
18.第 42 條
19.第 13 條
20.第 36 條
21.第 28 條
22.綜合
23.第 22 條
24.第 22 條
25.第 24 條
26.第 30 條
27.第 31 條
28.第 22 條
29.第 16 條
30.第 11 條
31.第 13 條
32.第 2 條
33.第 14 條
34.第 12 條
35.第 28 條
36.第 36 條
37.第 21 條
38.第 22 條
39.第 23 條
40.第 22 條
41.第 13 條
42.第 34 條
43.第 22 條
44.第 22 條
45.第 4 條
46.第 44 條
47.第 22 條
48.第 36 條
49.第 56 條
50.第 45 條
51.第 22 條
52.第 30 條
53.第 56 條
54.第 30 條
55.第 24 條
56.第 5 條
57.第 12 條
58.第 36 條
59.第 61 條
60.第 13 條
61.第 12 條
62.第 25 條
63.第 22 條
64.第 36 條
65.第 22 條
66.第 25 條
67.第 11 條
68.第 22 條
69.第 12 條
70.第 2 條
71.第 12 條
72.第 46 條
73.第 43 條
74.第 24 條
75.第 26 條
76.第 55 條
77.第 33 條
78.第 23 條
79.第 24 條
80.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