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1-24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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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其產品或勞務參與。(1)X (2)O
( )2.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1)X (2)O
( )3.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1)O (2)X
( )4.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1)O (2)X
( )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1)X (2)O
( )6.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1)X (2)O
( )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1)X (2)O
( )8.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1)O (2)X
( )9.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為免廠商代表人具有犯罪紀錄參與採購,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禁止該等廠商參與採購。(1)X (2)O
( )10.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1)O (2)X
( )11.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1)O (2)X
( )12.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1)X (2)O
( )13.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招標文件訂明廠商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廠商履約時,因廠商組成異動不符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因非屬投標時不符招標文件規定,機關無須檢討得洽廠商繼續履約。(1)O (2)X
( )14.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1)O (2)X
( )1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1)O (2)X
( )16.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1)O (2)X
( )17.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X (2)O
( )18.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1)X (2)O
( )19.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1)X (2)O
( )20.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詳解:
1.第 17 條
2.第 16 條
3.第 15 條
4.第 17 條
5.第 17 條
6.第 16 條
7.第 17 條
8.第 17 條
9.第 17 條
10.第 17 條
11.第 16 條
12.第 17 條
13.第 17 條
14.第 16 條
15.第 17 條
16.第 16 條
17.第 17 條
18.第 16 條
19.第 16 條
20.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