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1-64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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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1)O (2)X
( )2.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3.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1)O (2)X
( )4.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1)O (2)X
( )5.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1)O (2)X
( )6.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1)X (2)O
( )7.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1)O (2)X
( )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故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1)O (2)X
( )9.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1)O (2)X
( )1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1)X (2)O
( )11.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1)X (2)O
( )12.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1)O (2)X
( )13.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1)O (2)X
( )14.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1)X (2)O
( )15.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1)X (2)O
( )16.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1)O (2)X
( )1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1)X (2)O
( )1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1)O (2)X
( )1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1)O (2)X
( )2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1)X (2)O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詳解:
1.第 26 條
2.第 25 條
3.第 26 條
4.第 26 條
5.第 26 條
6.第 26 條
7.第 26 條
8.第 26 條
9.第 25 條
10.第 26 條
11.第 26 條
12.第 26 條
13.第 26 條
14.第 26 條
15.第 26 條
16.第 26 條
17.第 25 條
18.第 25 條
19.第 26 條
20.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