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1-68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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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1)X (2)O
( )2.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1)O (2)X
( )3.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1)X (2)O
( )4.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O (2)X
( )5.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1)O (2)X
( )6.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1)X (2)O
( )7.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1)X (2)O
( )8.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1)X (2)O
( )9.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1)O (2)X
( )10. 機關辦理採購,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如於開標前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1)X (2)O
( )11.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1)X (2)O
( )12.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1)O (2)X
( )13.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1)O (2)X
( )14.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1)O (2)X
( )15.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1)O (2)X
( )16.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1)X (2)O
( )17.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約期限。(1)X (2)O
( )18.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1)O (2)X
( )19.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1)O (2)X
( )20.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登採購公報。(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詳解:
1.第 27 條
2.第 27 條
3.第 28 條
4.第 28 條
5.第 27 條
6.第 27 條
7.第 27 條
8.第 28 條
9.第 27 條
10.第 27 條
11.第 27 條
12.第 27 條
13.第 27 條
14.第 27 條
15.第 27 條
16.第 27 條
17.第 27 條
18.第 27 條
19.第 27 條
20.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