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41-86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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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1)O (2)X
( )2.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之需要,得予以限制。(1)O (2)X
( )3.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1)O (2)X
( )4.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至多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小類為限。(1)O (2)X
( )5.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不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1)X (2)O
( )6.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1)O (2)X
( )7.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得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並得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1)O (2)X
( )8.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1)X (2)O
( )9.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1)X (2)O
( )10.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係屬特定資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1)O (2)X
( )11.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採購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採購金額。(1)O (2)X
( )12.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1)X (2)O
( )13. 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廠商應附具之物品。(1)X (2)O
( )14.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尚不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1)O (2)X
( )15.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1)X (2)O
( )16.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1)X (2)O
( )17.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予以限制。(1)X (2)O
( )18.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1)X (2)O
( )19.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仍應附具。(1)O (2)X
( )20.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詳解:
1.第 36 條
2.第 36 條
3.第 36 條
4.第 36 條
5.第 36 條
6.第 36 條
7.第 36 條
8.第 36 條
9.第 36 條
10.第 36 條
11.第 36 條
12.第 36 條
13.第 36 條
14.第 36 條
15.第 36 條
16.第 36 條
17.第 36 條
18.第 36 條
19.第 36 條
20.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