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1-94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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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1)X (2)O
( )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1)X (2)O
( )3.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理採購。(1)O (2)X
( )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1)O (2)X
( )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1)O (2)X
( )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1)X (2)O
( )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1)O (2)X
( )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1)X (2)O
( )9.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一上班日起計算。(1)X (2)O
( )10. 預算金額新臺幣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尚無必須辦理第2次公告之強制規定。(1)O (2)X
( )11.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1)X (2)O
( )1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7日,但不得少於5日。(1)X (2)O
( )13.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1)O (2)X
( )14.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1)O (2)X
( )1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1)O (2)X
( )1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1)X (2)O
( )17.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1)O (2)X
( )18.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1)O (2)X
( )1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1)X (2)O
( )2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詳解:
1.第 49 條
2.第 48 條
3.第 49 條
4.第 49 條
5.第 49 條
6.第 48 條
7.第 49 條
8.第 49 條
9.第 49 條
10.第 49 條
11.第 49 條
12.第 49 條
13.第 49 條
14.第 49 條
15.第 48 條
16.第 48 條
17.第 49 條
18.第 49 條
19.第 49 條
20.第 4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