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1-96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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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1)X (2)O
( )2.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1)X (2)O
( )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1)O (2)X
( )4.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1)O (2)X
( )5.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 )6.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1)O (2)X
( )7.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1)X (2)O
( )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1)X (2)O
( )9.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1)X (2)O
( )10.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1)O (2)X
( )11.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1)O (2)X
( )12.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2家均未依通知期限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1)X (2)O
( )13.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1)O (2)X
( )14.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1)X (2)O
( )15.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1)X (2)O
( )16.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2家均未依通知期限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1)O (2)X
( )17.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者,其配分或權重免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1)O (2)X
( )18.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1)O (2)X
( )19.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1)O (2)X
( )20.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服務採購,免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詳解:
1.第 54 條
2.第 56 條
3.第 54 條
4.第 51 條
5.第 55 條
6.第 55 條
7.第 51 條
8.第 49 條
9.第 56 條
10.第 56 條
11.第 54 條
12.第 54 條
13.第 56 條
14.第 56 條
15.第 55 條
16.第 54 條
17.第 56 條
18.第 56 條
19.第 56 條
20.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