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1-98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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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1)X (2)O
( )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須刊登公報。(1)O (2)X
( )3.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1)O (2)X
( )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向機關申請退費。(1)X (2)O
( )5.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1)O (2)X
( )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O (2)X
( )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1)X (2)O
( )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決標後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1)O (2)X
( )9.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1)X (2)O
( )10.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1)X (2)O
( )11.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尚難以爭取時效為由,先行辦理招標作業。(1)O (2)X
( )12.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1)X (2)O
( )13.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1)X (2)O
( )14.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須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1)O (2)X
( )15.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為爭取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1)X (2)O
( )16.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須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1)O (2)X
( )1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1)X (2)O
( )18.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1)X (2)O
( )1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1)O (2)X
( )20.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1)O (2)X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詳解:
1.第 62 條
2.第 61 條
3.第 57 條
4.綜合
5.第 56 條
6.第 62 條
7.第 61 條
8.第 61 條
9.第 57 條
10.第 56 條
11.綜合
12.第 59 條
13.第 61 條
14.第 61 條
15.綜合
16.第 58 條
17.第 61 條
18.第 61 條
19.第 61 條
20.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