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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幾為原則?(1)十 (2)五十 (3)三十 (4)二十 | ||
( | ) | 2. | 下列何者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1)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2)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3)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4)以上皆 | ||
( | ) | 3.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1)二十 (2)十 (3)五十 (4)三十 | ||
( | ) | 4. | 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下列何者正確?(1)以上皆 (2)應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3)採公告審查程序者,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 (4)巨額藝文服務採購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由機關邀集機關人員二人及文化、藝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七人開會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審查通過,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
( | ) | 5.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統包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2)共同投標廠商應於簽約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3)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監造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4)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
( | ) | 6. |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報酬之規定為?(1)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3)屬實際績效提高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4)屬服務費用降低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 ||
( | ) | 7. | 某鎮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以下何者為正確?(1)以上皆 (2)因採購案件為排水工程,可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 (3)因屬緊急採購,僅逕洽某廠商議價即可,免優先洽二家廠商比價 (4)不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 ||
( | ) | 8. | 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取得幾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1)依招標文件規定家數 (2)1家 (3)2家 (4)3家 | ||
( | ) | 9. | 某國立大學辦理學生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施工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而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下列何者非屬其適用條件?(1)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 (2)原契約項目之減少 (3)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4)新增項目 | ||
( | ) | 10. | 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者,下列何者正確?(1)招標文件之內容,應考量藝文服務之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必要時得徵詢藝文業者之意見 (2)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3)公告結果,僅一藝文業者投標者,不得進行審查 (4)以上皆 | ||
( | ) | 11. |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1)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2)以上皆 (3)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4)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 ||
( | ) | 12.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為正確:(1)其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廠商 (2)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3)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4)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 ||
( | ) | 13. | 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允許共同投標之個別採購特性,為下列何種情形:(1)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2)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3)以上皆是 (4)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 ||
( | ) | 14. | 依「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下列何者為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文件之方式:(1)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2)優勝廠商僅1家時,辦理第2次招標開標 (3)其採固定費用評選優勝廠商者,得免除議價程序 (4)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 ||
( | ) | 15. |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1)投標前應先報請招標機關審核 (2)經公證或認證 (3)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4)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 ||
( | ) | 16. | 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1)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2)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 (3)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4)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 ||
( | ) | 17.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並經下列何程序,得採限制性招標?(1)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簽報主管機關認定 (3)預算書敘明 (4)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
( | ) | 18. | 有關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1)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2)提供服務工作人員之薪資,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採固定價格決標或不得低於一定金額 (3)機關提供場地供廠商使用,皆應由廠商負責維修,機關無需另外編列費用給付 (4)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金 | ||
( | ) | 19. | 某國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步道工程採購,總金額為新臺幣95萬元,下列何者不是得採行的方式?(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2)公開取得企劃書 (3)公開招標 (4)最有利標決標 | ||
( | ) | 20. | 機關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所稱百分之五十,下列何者正確?(1)追加累計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2)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3)該次追加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 (4)該次追加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