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
|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應由下列何者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1)主管機關
(2)評選委員會
(3)開標主持人
(4)招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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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機關如欲在開標後辦理廢標,須刊登以下那一個公告:(1)定期彙送
(2)無法決標公告
(3)更正公告
(4)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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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1)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2)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3)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
(4)履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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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下列何者為非:(1)公告金額以上特殊採購,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2)公開招標辦理之招標公告,應載明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3)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一次刊登決標公告
(4)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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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1)1年內
(2)14日內
(3)6個月內
(4)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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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以上之合理期限?(1)5日
(2)7日
(3)10日
(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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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14日
(2)3日
(3)5日
(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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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1)A=5日;B=10日
(2)A=2日;B=5日
(3)A=3日;B=5日
(4)A=3日;B=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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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日之公告,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3)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4)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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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爰於招標文件列舉特定之3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以下何者為非?(1)所列廠牌之尺寸規格應相同
(2)所列廠牌之價格應相當
(3)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
(4)所列廠牌目前市場上均有供應且取得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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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機關辦理廢標,其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之期限為:(1)下一次刊登招標公告前
(2)自廢標日起14日內
(3)自決標日起30日內
(4)自廢標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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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3)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供審查,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4)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之商名,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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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
| 機關辦理採購,於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A 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B日?(1)A=3日;B=5日
(2)A=3日;B=7日
(3)A=5日;B=7日
(4)A=2日;B=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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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
| 下列何者不是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政府採購資訊?(1)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
(2)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無法決標
(3)公開招標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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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 依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何處供各機關利用?(1)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2)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3)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4)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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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 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之公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
(2)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公告
(3)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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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7.
|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擴充,除非屬重大改變,且原定截止日前幾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1)7日
(2)10日
(3)14日
(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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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1)A=3日;B=7日
(2)A=5日;B=10日
(3)A=2日;B=5日
(4)A=3日;B=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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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
|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不適用招標期限標準規定?(1)依採購法第22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
(2)政府機關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 之必要者
(3)採購原料、物料或農礦產品,其市場行情穩定者
(4)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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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1)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2)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4)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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