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
| 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1)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2)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得標後拒不簽約
(4)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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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之勞務採購,下列押標金收取額度何者有誤?(1)新臺幣2千萬元
(2)新臺幣0元
(3)新臺幣500萬元
(4)新臺幣1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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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前開所列「機關」係指下列何者?(1)上級機關
(2)主管機關
(3)行政院
(4)招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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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公開招標,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28日
(2)35日
(3)14日
(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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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巨額採購公開招標,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28日
(2)30日
(3)1個月
(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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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1)A=5日;B=10日
(2)A=2日;B=5日
(3)A=3日;B=5日
(4)A=3日;B=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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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1)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2)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3)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4)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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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招標,如無可縮短之情形,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1)7日
(2)10日
(3)5日
(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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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某學校總務主任主持一開標案,經發現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不合格標?(1)標封上標示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2)投標文件以不透明紙箱封
(3)投標文件置於塑膠透明資料袋內並以膠帶密封者
(4)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標封袋內並以釘書針封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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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並訂明廠商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其提供保證之時機為?(1)決標後簽約前
(2)繳納履約保證金時
(3)決標前
(4)支領預付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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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2)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應將押標金(含現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3)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
(4)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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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
|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多少元?(1)500萬元
(2)1000萬元
(3)2500萬元
(4)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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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5日
(2)7日
(3)10日
(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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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21日
(2)7日
(3)10日
(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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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 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1)10日
(2)14日
(3)21日
(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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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為新臺幣80萬元,有一廠商以存款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押標金,今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廠商押標金,機關應不發還之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多少元?(1)20萬元
(2)得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斟酌不發還額度
(3)80萬元
(4)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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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7.
|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辦理者,訂定等標期時,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1)不少於5天
(2)不少於3天
(3)7天以上合理期限
(4)5天以上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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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並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1)1年內
(2)14日內
(3)6個月內
(4)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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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1)3日
(2)5日
(3)7日
(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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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1)廠商以臺灣銀行簽發,未填寫受款人之支票,繳納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甲標案押標金
(2)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存款人(出質人)無須為訂約廠商或其負責人
(3)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得以公司或負責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之
(4)廠商以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支票繳納押標金,其票面金額得大於機關所訂押標金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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