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
|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1)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2)機關以廠商須有相當經驗或實績為特定資格者,其期間得限3年內者
(3)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4)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需具有相當財力之資格證明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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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四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多少元?(1)4億元
(2)4000萬元
(3)1億6000萬元
(4)1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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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以下何者為非?(1)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2)招標文件得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另行規定,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3)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依採購案之性質與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4)巨額採購,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於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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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下列採購何者非屬特殊採購?(1)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採購
(2)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之工程
(3)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15公尺以上之工程
(4)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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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正確規定?(1)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2)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3)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4)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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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為不合格標?(1)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2)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3)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者
(4)投標文件外封套未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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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何者正確?(1)有關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資格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資格證明,屬特定資格
(3)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考慮廠商在外國之商業活動
(4)為因應採購性質與特性,得就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予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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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億元巨額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累計實績金額為不低於新臺幣多少金額?(1)8,000萬元
(2)2億元
(3)2,000萬元
(4)8,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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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下列何者係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1)公會會員證
(2)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3)具有符合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4)所得稅或營業稅之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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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招標文件中未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廠商自行提出之替代方案,仍得接受,納為決標標的
(2)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於招標文件訂明
(3)廠商依規定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如未提出主方案,則以替代方案審查之
(4)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即使延長主方案之工期,替代方案仍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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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廠商信用之證明」?(1)營業稅繳納證明
(2)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3)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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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
|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訂定「具有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證明,下列何項規定不得訂定?(1)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2)流動負債不低於流動資產
(3)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4)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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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
|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1)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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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
|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為何?(1)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2)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3)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4)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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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1)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3)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而終止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4)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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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替代方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2)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雙方分攤
(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為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六十
(4)替代方案之適用時機,僅限招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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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7.
|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以下何者為是?(1)得規定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2)得規定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採購契約
(3)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4)得規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應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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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機關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其原文與中文譯本之內容有異者,以下列何者為準?(1)取對機關有利者
(2)取對廠商有利者
(3)原文
(4)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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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2)開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予公開
(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但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4)廠商之企劃書,決標後得免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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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何者非屬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證明文件?(1)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2)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3)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
(4)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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