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
|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但其比率不得逾?(1)二分之一
(2)百分之三
(3)三分之一
(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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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1)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2)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3)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4)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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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2)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3)以上皆
(4)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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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經洽請重行遞送投標文件者,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1)優於原投標文件者納入評選,低於原投標文件內容者,不納入評選
(2)無論是否優於或低於原投標文件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3)無論是否優於或低於原投標文件應納入評選,並以重行遞送之內容為準
(4)優於原投標文件者不納入評選,低於原投標文件內容者,納入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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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2)依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業,依採購法規定應予保密
(3)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予其他廠商
(4)採行協商措施應執行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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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1)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2)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3)機關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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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
(2)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不得有超底價決標情形
(3)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4)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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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評選最有利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其投標文件之內容。惟如廠商另外提出補充資料者,是否納入評選由評選委員決議之
(2)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十
(3)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4)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該廠商不得參與評選,並不得作為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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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2)序位,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
(3)招標文件如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4)總評分法中之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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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2)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成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3)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4)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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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得就特定項目採行協商措施時,下列何者為正確:(1)參與協商之廠商得依據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
(2)開標程序應公開
(3)以評選最優廠商為協商對象
(4)審標程序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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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
|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下列何者為錯誤?(1)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3)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不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4)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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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
|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A公司及B公司為關係企業,該2公司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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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者,其評選程序得予簡化,不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2)機關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3)議價案之減價次數,適用採購法第53條關於不得逾3次之規定
(4)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並得以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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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之事項,何者最完整正確?(1)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各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2)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3)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4)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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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分段開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2)公開招標案件得就廠商資格為單獨之一段招標
(3)機關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4)採公開招標者,機關不得規定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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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7.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1)百分之三十
(2)百分之五十
(3)百分之六十
(4)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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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
(2)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3)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4)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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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2)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除評定最有利標之當次會議應作成紀錄外,其他會議是否作成紀錄得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
(3)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4)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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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機關基於技術工法之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並無不可
(2)於宣布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後再洽其議價
(3)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以上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4)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開價格標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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