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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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1)否 (2)是
( )2.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3.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1)是 (2)否
( )4.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1)否 (2)是
( )5.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1)否 (2)是
( )6.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1)否 (2)是
( )7.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2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1)是 (2)否
( )8.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1)否 (2)是
( )9.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是 (2)否
( )10.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11. 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執行。(1)是 (2)否
( )12.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1)否 (2)是
( )13.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1)否 (2)是
( )14.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1)是 (2)否
( )15.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1)否 (2)是
( )16. 不可在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1)否 (2)是
( )17.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1)否 (2)是
( )18. 汽車駕駛人因前方路段塞車,為趕時間可在鐵路平交道倒車。(1)是 (2)否
( )19.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1)是 (2)否
( )20. 計程車辦理執業登記前,應接受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道路狀況測驗,測驗成績以滿60分為及格。(1)是 (2)否
( )21.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1)是 (2)否
( )22.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1)是 (2)否
( )23.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1)否 (2)是
( )24. 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1)否 (2)是
( )25.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1)否 (2)是
( )26.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27.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28.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1)否 (2)是
( )29.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1)否 (2)是
( )30.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1)否 (2)是
( )31.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依公路法由公路監理機關單位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牌照1至3個月。(1)否 (2)是
( )32.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1)否 (2)是
( )3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1)否 (2)是
( )34. 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可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1)否 (2)是
( )35.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1)否 (2)是
( )36. 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得舉發。(1)是 (2)否
( )37.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38.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1)否 (2)是
( )39.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40. 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其他汽車原廠所附之安全設備者,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1)否 (2)是
( )41.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42.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1)否 (2)是
( )43.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1)是 (2)否
( )44.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1)否 (2)是
( )45.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1)是 (2)否
( )46.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1)是 (2)否
( )47. 開車的人無駕駛道德,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別人的不幸。(1)否 (2)是
( )48. 汽車駕駛人行近多車道之圓環,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49.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 6,000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1)是 (2)否
( )5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51.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1)是 (2)否
( )52.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53.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1)否 (2)是
( )54.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55.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1)否 (2)是
( )56.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1)否 (2)是
( )57.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1)否 (2)是
( )58.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1)否 (2)是
( )59. 小型汽車內外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內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1)是 (2)否
( )60.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61. 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雙邊禁止變換。(1)否 (2)是
( )62.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是 (2)否
( )63.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1)否 (2)是
( )64.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1)否 (2)是
( )65.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1)否 (2)是
( )66.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1)是 (2)否
( )67.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1)是 (2)否
( )68.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紅燈右轉者,並無處罰規定。(1)是 (2)否
( )69.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1)否 (2)是
( )70.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1)否 (2)是
( )71.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1)否 (2)是
( )72.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1)否 (2)是
( )73.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1)否 (2)是
( )74. 汽車逾期2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1)是 (2)否
( )75.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76.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否 (2)是
( )77.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1)否 (2)是
( )78.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79.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1)否 (2)是
( )80.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1)否 (2)是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5/04
2.107/05/04
3.107/06/07
4.107/05/04
5.103/04/24
6.107/05/04
7.107/05/04
8.107/05/04
9.107/05/04
10.107/05/04
11.107/05/04
12.103/04/24
13.107/05/04
14.107/05/04
15.107/05/04
16.107/05/04
17.103/04/24
18.107/05/04
19.107/05/04
20.107/05/04
21.107/05/04
22.107/05/04
23.107/05/04
24.103/05/01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7/05/04
28.107/05/04
29.107/05/04
30.103/04/24
31.110/03/17
32.107/05/04
33.107/03/05
34.103/04/24
35.107/05/04
36.107/05/04
37.107/05/04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3/04/24
41.107/05/04
42.107/05/04
43.107/05/04
44.107/05/04
45.103/04/24
46.107/05/04
47.107/05/04
48.103/04/24
49.107/05/04
50.096/10/03
51.107/05/04
52.107/05/04
53.107/05/04
54.104/11/30
55.104/01/09
56.107/05/04
57.107/05/04
58.107/05/04
59.107/05/04
60.107/05/04
61.107/05/04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3/04/24
65.107/05/04
66.107/05/04
67.107/05/04
68.107/05/04
69.107/05/04
70.103/04/24
71.107/05/04
72.107/05/04
73.103/04/24
74.107/05/04
75.107/05/04
76.107/05/04
77.107/05/04
78.103/04/24
79.103/04/24
80.1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