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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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1)否 (2)是
( )2.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3.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是 (2)否
( )4.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5.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否 (2)是
( )6.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否 (2)是
( )7.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1)否 (2)是
( )8.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1)否 (2)是
( )9. 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否 (2)是
( )10.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1)否 (2)是
( )11. 汽車在彎道、狹路或交通頻繁處,不得倒車。(1)否 (2)是
( )12.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 )13.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1)是 (2)否
( )14.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是 (2)否
( )15.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1)是 (2)否
( )16.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17.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1)是 (2)否
( )18.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1)是 (2)否
( )19.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1)否 (2)是
( )20.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1)是 (2)否
( )21.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1)否 (2)是
( )22.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1)是 (2)否
( )23.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異動。(1)是 (2)否
( )24.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25.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1)是 (2)否
( )26.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1)是 (2)否
( )27.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1)是 (2)否
( )28.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29.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1)否 (2)是
( )30.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3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否 (2)是
( )32.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1)否 (2)是
( )33. 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可以迴車載客。(1)是 (2)否
( )34.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35.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1)否 (2)是
( )36. 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可臨時停車不超過3分鐘。(1)是 (2)否
( )37.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1)否 (2)是
( )38. 四車道以上道路,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1)否 (2)是
( )39.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1)否 (2)是
( )40.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1)否 (2)是
( )41.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1)否 (2)是
( )42.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1)是 (2)否
( )4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44.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1)否 (2)是
( )45.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46.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1)是 (2)否
( )47.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1)否 (2)是
( )48.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1)否 (2)是
( )49.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可左側臨時停車。(1)否 (2)是
( )50.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1)否 (2)是
( )51.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52.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1)否 (2)是
( )53.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1)是 (2)否
( )54.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55.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紅燈右轉者,並無處罰規定。(1)是 (2)否
( )56.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1)否 (2)是
( )57.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是 (2)否
( )58.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1)是 (2)否
( )59.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1)是 (2)否
( )60.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1)是 (2)否
( )61.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1)否 (2)是
( )62.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1)否 (2)是
( )63.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空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機場門口接送親屬。(1)是 (2)否
( )64. 汽車之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等可以變更,但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1)否 (2)是
( )65. 不可在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1)否 (2)是
( )6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1)是 (2)否
( )67.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1)否 (2)是
( )68.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1)是 (2)否
( )69.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1)否 (2)是
( )70.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1)否 (2)是
( )71. 汽車的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不可以變更。(1)否 (2)是
( )72.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1)否 (2)是
( )73.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1)是 (2)否
( )74.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75.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1)否 (2)是
( )76.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77.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改正。(1)是 (2)否
( )78.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1)是 (2)否
( )79.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1)否 (2)是
( )80.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1)否 (2)是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5/04
2.107/01/09
3.107/05/04
4.107/05/04
5.109/07/17
6.107/05/04
7.107/05/04
8.107/05/04
9.107/05/04
10.103/04/24
11.103/04/24
12.107/05/04
13.107/05/04
14.107/01/18
15.107/05/04
16.107/05/04
17.107/05/04
18.107/05/04
19.107/05/04
20.107/05/04
21.107/05/04
22.107/05/04
23.107/05/04
24.107/05/04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7/05/04
28.107/05/04
29.107/05/04
30.104/11/30
31.107/05/04
32.107/05/04
33.107/05/04
34.107/03/05
35.104/01/09
36.107/05/04
37.107/05/04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3/04/24
41.107/05/04
42.107/06/07
43.107/05/04
44.107/05/04
45.103/04/24
46.107/05/04
47.107/05/04
48.107/05/04
49.107/05/04
50.103/04/24
51.107/05/04
52.107/05/04
53.107/05/04
54.107/05/04
55.107/05/04
56.107/05/04
57.107/05/04
58.107/05/04
59.107/03/05
60.107/05/04
61.107/05/04
62.107/05/04
63.104/11/09
64.103/04/24
65.107/05/04
66.103/04/24
67.107/05/04
68.103/04/24
69.110/10/28
70.107/05/04
71.103/04/24
72.107/05/04
73.107/05/04
74.107/05/04
75.103/04/24
76.107/05/04
77.107/05/04
78.107/05/04
79.107/05/04
80.1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