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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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1)否 (2)是
( )2.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1)是 (2)否
( )3.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1)否 (2)是
( )4. 汽車駕駛人行近多車道之圓環,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5.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1)否 (2)是
( )6.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1)否 (2)是
( )7.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之罰鍰。(1)否 (2)是
( )8.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9.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1)否 (2)是
( )10.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1)否 (2)是
( )11.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經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可以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1)否 (2)是
( )12.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1)否 (2)是
( )13.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1)是 (2)否
( )14.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1)是 (2)否
( )15.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1)是 (2)否
( )1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1)否 (2)是
( )17. 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1)否 (2)是
( )18.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1)否 (2)是
( )19.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1)否 (2)是
( )20.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是 (2)否
( )21. 機場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1)否 (2)是
( )22.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23. 汽車駕駛人因前方路段塞車,為趕時間可在鐵路平交道倒車。(1)是 (2)否
( )24.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25.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1)是 (2)否
( )26.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1)否 (2)是
( )27.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1)否 (2)是
( )28.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1)否 (2)是
( )29.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1)否 (2)是
( )30.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1)是 (2)否
( )31.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是 (2)否
( )32.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1)否 (2)是
( )33. 兩個乘客上車後從竊竊私語中發現他們是販賣毒品的人,我們為了為國除害,一定要設法向警察機關報案不使他們逃走。(1)否 (2)是
( )34.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空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機場門口接送親屬。(1)是 (2)否
( )35.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1)否 (2)是
( )36.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1)否 (2)是
( )37.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1)否 (2)是
( )38. 計程車辦理執業登記前,應接受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道路狀況測驗,測驗成績以滿60分為及格。(1)是 (2)否
( )39.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1)否 (2)是
( )4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1)否 (2)是
( )41.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1)是 (2)否
( )42. 開車的人無駕駛道德,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別人的不幸。(1)否 (2)是
( )43.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1)否 (2)是
( )44.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45.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46.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47. 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48.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並由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認證。(1)是 (2)否
( )49.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1)否 (2)是
( )50.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1)否 (2)是
( )5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併吊銷其執業登記證。(1)否 (2)是
( )52.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1)否 (2)是
( )53.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1)是 (2)否
( )54.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1)否 (2)是
( )55.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56.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1)否 (2)是
( )57.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1)否 (2)是
( )5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59.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1)是 (2)否
( )60.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61.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1)否 (2)是
( )62.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1)否 (2)是
( )63.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否 (2)是
( )64.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1)是 (2)否
( )65.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66. 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得舉發。(1)是 (2)否
( )67.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1)是 (2)否
( )68.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1)是 (2)否
( )69.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1)是 (2)否
( )70.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7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1)否 (2)是
( )72.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1)否 (2)是
( )73.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1)否 (2)是
( )74. 逾越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期限6個月以上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追繳登記證,且1年內不得重新辦理執業登記。(1)否 (2)是
( )7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1)否 (2)是
( )76.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1)否 (2)是
( )77.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78.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否 (2)是
( )79.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1)否 (2)是
( )80.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3/07
2.107/05/04
3.107/05/04
4.103/04/24
5.109/07/08
6.107/05/04
7.107/05/04
8.103/04/24
9.107/05/04
10.103/04/24
11.103/04/24
12.107/05/04
13.107/05/04
14.107/06/07
15.107/05/04
16.107/05/04
17.103/05/01
18.103/04/24
19.107/05/04
20.107/01/18
21.103/04/24
22.107/05/04
23.107/05/04
24.107/05/04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3/04/24
28.107/05/04
29.107/03/05
30.103/04/24
31.107/05/04
32.107/05/04
33.107/05/04
34.104/11/09
35.107/05/04
36.110/10/28
37.107/05/04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7/05/04
41.103/04/24
42.107/05/04
43.107/05/04
44.107/05/04
45.107/01/09
46.107/05/04
47.107/05/04
48.103/04/24
49.107/05/04
50.107/05/04
51.107/05/04
52.112/04/26
53.107/05/04
54.103/04/24
55.096/10/03
56.107/05/04
57.107/05/04
58.107/05/04
59.107/05/04
60.107/05/04
61.107/05/04
62.103/04/24
63.109/07/17
64.103/04/24
65.107/05/04
66.107/05/04
67.107/05/04
68.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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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7/05/04
74.103/04/24
75.107/05/04
76.107/05/04
77.107/05/04
78.103/04/24
79.107/05/04
80.1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