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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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1)是 (2)否
( )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1)是 (2)否
( )3.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1)否 (2)是
( )5.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1)否 (2)是
( )6.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7.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 )8.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1)是 (2)否
( )9.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1)否 (2)是
( )10.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1)否 (2)是
( )11.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12.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13.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1)是 (2)否
( )14.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1)否 (2)是
( )15.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1)是 (2)否
( )16.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併吊銷其執業登記證。(1)否 (2)是
( )17.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1)是 (2)否
( )18.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1)否 (2)是
( )19.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1)否 (2)是
( )20.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21.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22.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1)否 (2)是
( )23.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1)否 (2)是
( )24.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是 (2)否
( )2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1)否 (2)是
( )26.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27.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28.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1)是 (2)否
( )29.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1)否 (2)是
( )30.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1)是 (2)否
( )31.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否 (2)是
( )32.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1)是 (2)否
( )33.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1)是 (2)否
( )34.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1)否 (2)是
( )35.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36.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1)是 (2)否
( )37.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1)否 (2)是
( )38. 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否 (2)是
( )39.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1)是 (2)否
( )4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行人應暫停讓車輛先行通過。(1)是 (2)否
( )41.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1)否 (2)是
( )42.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43. 汽車在彎道、狹路或交通頻繁處,不得倒車。(1)否 (2)是
( )44.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1)是 (2)否
( )45.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1)是 (2)否
( )46.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1)是 (2)否
( )47.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1)否 (2)是
( )48.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1)否 (2)是
( )49.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1)是 (2)否
( )50.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51. 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雙邊禁止變換。(1)否 (2)是
( )52.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1)否 (2)是
( )53.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1)否 (2)是
( )54.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1)是 (2)否
( )55.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1)是 (2)否
( )56.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1)否 (2)是
( )57.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58.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否 (2)是
( )59.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不分幹線道支線道時,右方應讓左方車先行。(1)是 (2)否
( )60. 分向限制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1)否 (2)是
( )61.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1)否 (2)是
( )62.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63.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1)否 (2)是
( )64.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1)否 (2)是
( )65.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1)是 (2)否
( )66.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1)是 (2)否
( )67.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1)是 (2)否
( )68.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1)否 (2)是
( )69.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1)否 (2)是
( )70.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71.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1)否 (2)是
( )72.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1)否 (2)是
( )73.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1)否 (2)是
( )74.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1)否 (2)是
( )75.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1)否 (2)是
( )76.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1)否 (2)是
( )77.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1)否 (2)是
( )78.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79.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1)是 (2)否
( )80.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1)是 (2)否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5/04
2.107/05/04
3.104/11/30
4.107/05/04
5.103/04/24
6.107/05/04
7.107/03/07
8.107/05/04
9.107/05/04
10.107/05/04
11.107/05/04
12.107/05/04
13.107/05/04
14.107/05/04
15.107/05/04
16.107/05/04
17.107/05/04
18.107/05/04
19.107/05/04
20.107/05/04
21.096/10/03
22.109/12/10
23.107/05/04
24.107/05/04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3/04/24
28.107/05/04
29.107/05/04
30.107/05/04
31.107/05/04
32.107/05/04
33.107/05/04
34.107/05/04
35.107/05/04
36.107/05/04
37.107/05/04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7/05/04
41.110/10/28
42.107/05/04
43.103/04/24
44.107/05/04
45.107/05/04
46.107/03/05
47.107/05/04
48.103/04/24
49.107/05/04
50.107/05/04
51.107/05/04
52.107/05/04
53.107/05/04
54.107/05/04
55.103/04/24
56.107/05/04
57.107/03/05
58.109/07/17
59.103/04/24
60.107/05/04
61.103/04/24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3/04/24
65.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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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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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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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