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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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車速度在無速限標誌標線且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1)是 (2)否
( )2.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1)是 (2)否
( )3.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1)是 (2)否
( )4.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1)否 (2)是
( )5.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6.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者,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1)否 (2)是
( )7.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1)否 (2)是
( )8.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9.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1)是 (2)否
( )10. 機場巡迴計程車,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1)是 (2)否
( )11.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1)否 (2)是
( )12.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13.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1)否 (2)是
( )14.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驗1次,年滿60歲(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70歲止。(1)是 (2)否
( )15.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之罰鍰。(1)否 (2)是
( )16.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1)是 (2)否
( )17.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1)否 (2)是
( )18.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19. 在狹窄坡路,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1)是 (2)否
( )20.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1)是 (2)否
( )21.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1)是 (2)否
( )22.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1)否 (2)是
( )23.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1)否 (2)是
( )24.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25.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1)否 (2)是
( )26.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1)是 (2)否
( )2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1)否 (2)是
( )28.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29.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否 (2)是
( )30.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1)否 (2)是
( )31.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32.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33.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1)是 (2)否
( )34.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1)否 (2)是
( )35.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1)否 (2)是
( )3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1)是 (2)否
( )37.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 )38.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1)是 (2)否
( )39.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1)是 (2)否
( )40.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41.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1)否 (2)是
( )4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43.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1)否 (2)是
( )44.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45. 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可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1)否 (2)是
( )46.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47.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48.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1)是 (2)否
( )49. 逾越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期限6個月以上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追繳登記證,且1年內不得重新辦理執業登記。(1)否 (2)是
( )50.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1)是 (2)否
( )51.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52.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1)否 (2)是
( )53. 四車道以上道路,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1)否 (2)是
( )54.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是 (2)否
( )55. 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56.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57.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1)否 (2)是
( )58.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1)否 (2)是
( )59.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1)是 (2)否
( )60.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1)否 (2)是
( )61.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否 (2)是
( )62.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63. 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得舉發。(1)是 (2)否
( )64. 僱用或解僱駕駛人,計程車車行不用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1)是 (2)否
( )65.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66. 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以紓解車流量。(1)是 (2)否
( )67.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68.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69.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1)否 (2)是
( )70.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並由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認證。(1)是 (2)否
( )71.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1)否 (2)是
( )72.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1)否 (2)是
( )73.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1)否 (2)是
( )74.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否 (2)是
( )75.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1)否 (2)是
( )76.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77.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不需要向監理單位申請檢驗與異動登記。(1)是 (2)否
( )78. 汽車駕駛人因前方路段塞車,為趕時間可在鐵路平交道倒車。(1)是 (2)否
( )79.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1)否 (2)是
( )80.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1)否 (2)是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5/04
2.107/05/04
3.103/04/24
4.107/05/04
5.107/05/04
6.107/05/04
7.107/05/04
8.103/04/24
9.107/06/07
10.103/04/24
11.103/04/24
12.107/05/04
13.103/04/24
14.107/05/04
15.107/05/04
16.107/05/04
17.107/05/04
18.107/05/04
19.107/05/04
20.107/06/07
21.107/03/05
22.107/05/04
23.107/05/04
24.096/10/03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7/05/04
28.107/05/04
29.103/04/24
30.107/05/04
31.107/05/04
32.107/05/04
33.107/05/04
34.107/05/04
35.107/05/04
36.103/04/24
37.107/03/07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7/05/04
41.109/12/10
42.107/05/04
43.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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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3/04/24
51.107/05/04
52.107/05/04
53.107/05/04
54.107/05/04
55.107/05/04
56.107/03/05
57.103/04/24
58.107/05/04
59.103/04/24
60.107/05/04
61.109/07/17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3/04/24
65.107/05/04
66.107/05/04
67.104/11/30
68.107/05/04
69.107/05/04
70.103/04/24
71.107/05/04
72.107/05/04
73.107/05/04
74.107/03/07
75.107/05/04
76.107/05/04
77.103/04/24
78.107/05/04
79.107/05/04
80.1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