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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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1)否 (2)是
( )2.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否 (2)是
( )3. 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可以迴車載客。(1)是 (2)否
( )4.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5.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1)是 (2)否
( )6.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1)否 (2)是
( )7.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併吊銷其執業登記證。(1)否 (2)是
( )8. 禁止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間7時。(1)是 (2)否
( )9.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是 (2)否
( )10.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1)否 (2)是
( )11.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1)是 (2)否
( )12.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13.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14.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1)否 (2)是
( )15.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1)是 (2)否
( )16.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17.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1)否 (2)是
( )18.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1)是 (2)否
( )19.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情形如有異動,應於7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申報。(1)是 (2)否
( )20.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1)否 (2)是
( )21.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1)否 (2)是
( )22.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1)否 (2)是
( )23.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 )24.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1)否 (2)是
( )25.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1)是 (2)否
( )26.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1)否 (2)是
( )27.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1)否 (2)是
( )28.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29.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否 (2)是
( )30.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1)否 (2)是
( )31. 小型汽車內外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內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1)是 (2)否
( )32.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1)否 (2)是
( )33.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1)否 (2)是
( )34.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1)否 (2)是
( )35.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36.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1)否 (2)是
( )37.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1)否 (2)是
( )38.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1)否 (2)是
( )39.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40.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41.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42. 汽車的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不可以變更。(1)否 (2)是
( )43.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車頂燈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44.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1)是 (2)否
( )4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是 (2)否
( )46.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應減速慢行。(1)否 (2)是
( )47.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1)是 (2)否
( )48. 逾越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期限6個月以上仍未辦理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追繳登記證,且1年內不得重新辦理執業登記。(1)否 (2)是
( )49.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1)是 (2)否
( )50.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1)否 (2)是
( )51.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1)否 (2)是
( )52.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53.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54.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1)否 (2)是
( )55.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1)否 (2)是
( )56.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於其他運輸業。(1)否 (2)是
( )57. 機場巡迴計程車,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1)是 (2)否
( )58.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1)是 (2)否
( )59.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60.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1)否 (2)是
( )6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1)否 (2)是
( )62.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1)否 (2)是
( )63. 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否 (2)是
( )64.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1)是 (2)否
( )65.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1)否 (2)是
( )66.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1)是 (2)否
( )67.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1)是 (2)否
( )68.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1)否 (2)是
( )69.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1)是 (2)否
( )70.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71.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1)否 (2)是
( )72. 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雙邊禁止變換。(1)否 (2)是
( )73.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1)否 (2)是
( )74. 計程車駕駛人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1)否 (2)是
( )75.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76.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1)否 (2)是
( )77.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1)否 (2)是
( )78. 交岔路口無警察指揮,又無燈光號誌,如兩路均為支線道,或幹道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1)否 (2)是
( )79.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1)否 (2)是
( )80.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1)否 (2)是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3/04/24
2.109/07/17
3.107/05/04
4.107/05/04
5.107/05/04
6.107/05/04
7.107/05/04
8.107/03/05
9.107/05/04
10.107/05/04
11.107/05/04
12.107/05/04
13.107/05/04
14.107/05/04
15.107/05/04
16.107/05/04
17.107/05/04
18.103/04/24
19.103/04/24
20.107/05/04
21.107/05/04
22.107/05/04
23.107/05/04
24.107/05/04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7/05/04
28.107/05/04
29.103/04/24
30.110/10/28
31.107/05/04
32.107/05/04
33.103/04/24
34.110/10/28
35.107/03/07
36.103/04/24
37.107/05/04
38.107/03/05
39.107/05/04
40.107/05/04
41.103/04/24
42.103/04/24
43.107/05/04
44.107/05/04
45.107/05/04
46.107/05/04
47.107/05/04
48.103/04/24
49.107/05/04
50.107/05/04
51.107/05/04
52.107/03/05
53.107/05/04
54.107/05/04
55.107/05/04
56.107/05/04
57.103/04/24
58.107/05/04
59.107/05/04
60.107/05/04
61.107/05/04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7/05/04
65.107/05/04
66.107/05/04
67.107/05/04
68.107/05/04
69.107/05/04
70.096/10/03
71.107/05/04
72.107/05/04
73.107/05/04
74.103/04/24
75.107/05/04
76.103/04/24
77.107/05/04
78.107/05/04
79.107/05/04
80.1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