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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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1)是 (2)否
( )2.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3.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1)否 (2)是
( )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於移置前,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事後不除去者,並無處罰規定。(1)是 (2)否
( )5.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1)是 (2)否
( )6.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1)是 (2)否
( )7.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1)是 (2)否
( )8.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1)是 (2)否
( )9.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1)是 (2)否
( )10. 計程車駕駛人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1)否 (2)是
( )11. 車輛行至有「讓」標誌路口,可不必停等讓車,逕行通過。(1)是 (2)否
( )12.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1)是 (2)否
( )13.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1)否 (2)是
( )14.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1)否 (2)是
( )15.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1)是 (2)否
( )16.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1)是 (2)否
( )17.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1)否 (2)是
( )18. 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者,應處罰鍰。(1)是 (2)否
( )19.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1)否 (2)是
( )20.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1)否 (2)是
( )21.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1)是 (2)否
( )22. 兩個乘客上車後從竊竊私語中發現他們是販賣毒品的人,我們為了為國除害,一定要設法向警察機關報案不使他們逃走。(1)否 (2)是
( )23.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1)否 (2)是
( )24.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25.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26.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1)否 (2)是
( )27.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1)是 (2)否
( )28.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1)是 (2)否
( )29.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1)是 (2)否
( )30.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1)否 (2)是
( )31.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1)是 (2)否
( )32.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33.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1)是 (2)否
( )34.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1)否 (2)是
( )35.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1)是 (2)否
( )36.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1)是 (2)否
( )37.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38.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可左側臨時停車。(1)否 (2)是
( )39.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40.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是 (2)否
( )4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1)否 (2)是
( )42. 小型汽車內外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內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1)是 (2)否
( )43.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44.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45.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否 (2)是
( )46.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否 (2)是
( )47.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經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可以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1)否 (2)是
( )48.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1)否 (2)是
( )49.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1)否 (2)是
( )50.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1)否 (2)是
( )51.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52.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1)是 (2)否
( )53.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是 (2)否
( )54.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1)否 (2)是
( )55.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1)否 (2)是
( )56.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應減速慢行。(1)否 (2)是
( )57.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1)是 (2)否
( )58.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1)否 (2)是
( )59.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否 (2)是
( )60.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1)否 (2)是
( )61. 汽車之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等可以變更,但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1)否 (2)是
( )62.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1)是 (2)否
( )63.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1)是 (2)否
( )64.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1)是 (2)否
( )65.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1)否 (2)是
( )66. 僱用或解僱駕駛人,計程車車行不用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1)是 (2)否
( )67.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1)是 (2)否
( )68.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1)否 (2)是
( )69.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是 (2)否
( )70.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1)否 (2)是
( )71.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1)否 (2)是
( )72.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1)否 (2)是
( )73.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1)否 (2)是
( )74.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75.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1)否 (2)是
( )76.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1)是 (2)否
( )77.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1)否 (2)是
( )78.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1)否 (2)是
( )79.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1)否 (2)是
( )80.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1)是 (2)否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3/04/24
2.107/03/07
3.103/04/24
4.107/05/04
5.107/05/04
6.107/05/04
7.107/05/04
8.107/05/04
9.107/05/04
10.103/04/24
11.107/05/04
12.107/05/04
13.107/05/04
14.103/04/24
15.103/04/24
16.107/06/07
17.107/03/07
18.107/05/04
19.107/05/04
20.103/04/24
21.107/05/04
22.107/05/04
23.107/05/04
24.107/03/05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7/05/04
28.107/05/04
29.107/05/04
30.103/04/24
31.107/05/04
32.107/05/04
33.107/05/04
34.107/05/04
35.107/05/04
36.107/05/04
37.107/01/09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7/05/04
41.107/05/04
42.107/05/04
43.104/11/30
44.107/05/04
45.109/07/17
46.103/04/24
47.103/04/24
48.107/03/05
49.112/04/26
50.103/04/24
51.107/05/04
52.107/05/04
53.107/01/18
54.107/05/04
55.103/04/24
56.107/05/04
57.107/05/04
58.107/05/04
59.107/05/04
60.107/05/04
61.103/04/24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7/05/04
65.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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