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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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1)否 (2)是
( )2.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1)否 (2)是
( )3.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1)是 (2)否
( )4.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5.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車頂燈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6. 小型汽車內外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內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1)是 (2)否
( )7. 不可在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1)否 (2)是
( )8.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1)否 (2)是
( )9.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10.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1)是 (2)否
( )11.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1)是 (2)否
( )12.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1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否 (2)是
( )14.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1)是 (2)否
( )15.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1)否 (2)是
( )16.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1)是 (2)否
( )17.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改正。(1)是 (2)否
( )18.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1)否 (2)是
( )19.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分隔島右側行駛之車輛,原則上不得左轉。(1)否 (2)是
( )20.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1)否 (2)是
( )21.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1)否 (2)是
( )22.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23.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應減速慢行。(1)否 (2)是
( )24.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1)否 (2)是
( )25.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 6,000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1)是 (2)否
( )26.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1)否 (2)是
( )27. 機場巡迴計程車,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1)是 (2)否
( )28.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1)否 (2)是
( )29.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30.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1)否 (2)是
( )31.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32.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1)是 (2)否
( )33. 交岔路口有警察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1)是 (2)否
( )34.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1)否 (2)是
( )35.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否 (2)是
( )36.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1)否 (2)是
( )37.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是 (2)否
( )38.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1)否 (2)是
( )39.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1)否 (2)是
( )40.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41.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1)否 (2)是
( )42.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是 (2)否
( )43.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44.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1)否 (2)是
( )45.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46.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1)否 (2)是
( )47.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1)是 (2)否
( )48.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10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1)是 (2)否
( )49. 車輛行至有「讓」標誌路口,可不必停等讓車,逕行通過。(1)是 (2)否
( )50.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1)否 (2)是
( )51.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52.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53.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1)否 (2)是
( )54.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1)是 (2)否
( )55.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1)否 (2)是
( )56.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1)是 (2)否
( )57.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於其他運輸業。(1)否 (2)是
( )58.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1)否 (2)是
( )59.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1)否 (2)是
( )60.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1)是 (2)否
( )61.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62.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否 (2)是
( )63.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1)否 (2)是
( )64.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1)是 (2)否
( )65.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1)否 (2)是
( )66.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1)否 (2)是
( )67.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否 (2)是
( )68.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經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可以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1)否 (2)是
( )69.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1)否 (2)是
( )70.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1)否 (2)是
( )71.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1)是 (2)否
( )72.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1)是 (2)否
( )73.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否 (2)是
( )74. 分向限制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1)否 (2)是
( )75.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1)否 (2)是
( )76. 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1)否 (2)是
( )77.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1)否 (2)是
( )78.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79.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1)否 (2)是
( )80.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1)是 (2)否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5/04
2.107/05/04
3.103/04/24
4.107/05/04
5.107/05/04
6.107/05/04
7.107/05/04
8.107/05/04
9.107/05/04
10.107/05/04
11.107/05/04
12.107/03/05
13.107/05/04
14.107/05/04
15.107/05/04
16.107/05/04
17.107/05/04
18.107/05/04
19.103/04/24
20.107/05/04
21.103/04/24
22.107/05/04
23.107/05/04
24.107/05/04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3/04/24
28.107/05/04
29.107/05/04
30.103/04/24
31.107/05/04
32.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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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7/05/04
39.107/05/04
40.107/03/05
41.107/05/04
42.107/01/18
43.104/11/30
44.107/05/04
45.107/05/04
46.107/05/04
47.107/05/04
48.107/05/04
49.107/05/04
50.107/05/04
51.107/05/04
52.107/05/04
53.103/04/24
54.107/05/04
55.103/04/24
56.107/05/04
57.107/05/04
58.107/05/04
59.109/12/10
60.107/05/04
61.107/05/04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7/05/04
65.107/05/04
66.107/05/04
67.107/05/04
68.103/04/24
69.110/10/28
70.107/05/04
71.103/04/24
72.109/06/22
73.103/04/24
74.107/05/04
75.107/05/04
76.107/05/04
77.103/04/24
78.107/05/04
79.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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