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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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2.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1)否 (2)是
( )3. 交岔路口有警察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1)是 (2)否
( )4.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1)否 (2)是
( )5.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1)是 (2)否
( )6.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7.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1)是 (2)否
( )8.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1)否 (2)是
( )9.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分隔島右側行駛之車輛,原則上不得左轉。(1)否 (2)是
( )10.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並由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認證。(1)是 (2)否
( )1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1)否 (2)是
( )1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不分幹線道支線道時,右方應讓左方車先行。(1)是 (2)否
( )13.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14.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1)否 (2)是
( )15.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否 (2)是
( )1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行人應暫停讓車輛先行通過。(1)是 (2)否
( )17.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1)是 (2)否
( )18.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1)是 (2)否
( )19.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1)否 (2)是
( )20.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21.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2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1)是 (2)否
( )22.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1)否 (2)是
( )2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1)否 (2)是
( )24.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25. 小型汽車內外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內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1)是 (2)否
( )26.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1)是 (2)否
( )27.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1)否 (2)是
( )28.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1)否 (2)是
( )29.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30.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31. 計程車駕駛人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1)否 (2)是
( )32.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33. 在狹窄坡路,上坡車應讓下坡車先行。(1)是 (2)否
( )34.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35.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1)是 (2)否
( )36.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1)否 (2)是
( )37.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1)否 (2)是
( )38.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1)是 (2)否
( )39.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40.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41.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1)是 (2)否
( )42.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43.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1)否 (2)是
( )44.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1)否 (2)是
( )45. 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1)否 (2)是
( )46.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47.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於其他運輸業。(1)否 (2)是
( )48.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49.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是 (2)否
( )50.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51.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1)否 (2)是
( )52. 汽車所有人在1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2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3個月。(1)否 (2)是
( )53.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 )54.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1)是 (2)否
( )55.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1)是 (2)否
( )56.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1)是 (2)否
( )57.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1)是 (2)否
( )58.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1)否 (2)是
( )59.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1)是 (2)否
( )60.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1)否 (2)是
( )61.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1)否 (2)是
( )62.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1)否 (2)是
( )63.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6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65.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1)否 (2)是
( )66.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1)否 (2)是
( )67.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68. 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者,應處罰鍰。(1)是 (2)否
( )69.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是 (2)否
( )70.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71.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1)否 (2)是
( )72.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1)否 (2)是
( )73.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1)否 (2)是
( )74.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75. 四車道以上道路,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1)否 (2)是
( )76.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1)否 (2)是
( )77.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1)是 (2)否
( )78.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1)否 (2)是
( )79.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1)否 (2)是
( )80.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1)是 (2)否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096/10/03
2.107/05/04
3.107/05/04
4.107/05/04
5.107/05/04
6.107/05/04
7.107/05/04
8.107/05/04
9.103/04/24
10.103/04/24
11.107/05/04
12.103/04/24
13.104/11/30
14.107/05/04
15.107/05/04
16.107/05/04
17.107/01/18
18.107/05/04
19.107/05/04
20.107/05/04
21.107/05/04
22.107/03/05
23.103/04/24
24.107/05/04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7/05/04
28.112/04/26
29.107/03/07
30.107/05/04
31.103/04/24
32.104/11/30
33.107/05/04
34.107/05/04
35.107/05/04
36.107/05/04
37.107/05/04
38.107/05/04
39.107/05/04
40.096/10/03
41.103/04/24
42.107/05/04
43.103/04/24
44.107/05/04
45.103/05/01
46.107/05/04
47.107/05/04
48.096/10/03
49.107/05/04
50.107/05/04
51.104/01/09
52.107/05/04
53.107/03/07
54.103/04/24
55.103/04/24
56.107/05/04
57.107/05/04
58.107/05/04
59.107/05/04
60.107/05/04
61.107/05/04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7/05/04
65.107/05/04
66.103/04/24
67.103/04/24
68.107/05/04
69.107/05/04
70.107/05/04
71.107/05/04
72.107/05/04
73.107/05/04
74.107/01/09
75.107/05/04
76.109/07/08
77.107/05/04
78.107/05/04
79.103/04/24
80.1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