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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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1)否 (2)是
( )2.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1)否 (2)是
( )3.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1)是 (2)否
( )4.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1)是 (2)否
( )5.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1)否 (2)是
( )6.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1)是 (2)否
( )7.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1)是 (2)否
(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1)否 (2)是
( )9.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1)是 (2)否
( )10.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1)否 (2)是
( )11.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1)否 (2)是
( )12.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否 (2)是
( )13.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14.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1)否 (2)是
( )15. 在鐵路平交道可做為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1)是 (2)否
( )16.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1)是 (2)否
( )17.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18.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1)是 (2)否
( )19. 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執行。(1)是 (2)否
( )20.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於其他運輸業。(1)否 (2)是
( )2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1)是 (2)否
( )22.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驗1次,年滿60歲(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70歲止。(1)是 (2)否
( )23.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24.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不分幹線道支線道時,右方應讓左方車先行。(1)是 (2)否
( )25.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26.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27.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1)是 (2)否
( )28.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1)是 (2)否
( )29.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30.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1)是 (2)否
( )31.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情形如有異動,應於7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申報。(1)是 (2)否
( )32.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1)否 (2)是
( )33. 在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可以迴車載客。(1)是 (2)否
( )34.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1)否 (2)是
( )35.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不需要向監理單位申請檢驗與異動登記。(1)是 (2)否
( )36.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1)是 (2)否
( )37.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是 (2)否
( )38.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39. 汽車逾期2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1)是 (2)否
( )4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1)否 (2)是
( )41.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之。(1)否 (2)是
( )42.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1)否 (2)是
( )43.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44. 如遇老幼婦孺在行人穿越道上行動緩慢,應按鳴喇叭促其快步通過。(1)是 (2)否
( )4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1)否 (2)是
( )46.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1)否 (2)是
( )47.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1)否 (2)是
( )48.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1)否 (2)是
( )4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經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可以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1)否 (2)是
( )50.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51.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52.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1)否 (2)是
( )53. 汽車在彎道、狹路或交通頻繁處,不得倒車。(1)否 (2)是
( )54.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55.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 )56.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1)是 (2)否
( )57.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1)是 (2)否
( )58.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1)否 (2)是
( )59.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1)否 (2)是
( )60.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2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1)是 (2)否
( )6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6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63.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1)否 (2)是
( )64.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1)是 (2)否
( )65.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1)是 (2)否
( )66.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1)否 (2)是
( )67.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68.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1)是 (2)否
( )69.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否 (2)是
( )70.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1)是 (2)否
( )71. 禁止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間7時。(1)是 (2)否
( )72.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1)否 (2)是
( )73.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1)否 (2)是
( )74.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1)是 (2)否
( )75. 交岔路口中設置黃色網狀線,係告示汽車駕駛人禁止於網狀線區域內臨時停車。(1)否 (2)是
( )76. 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可臨時停車不超過3分鐘。(1)是 (2)否
( )77.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1)否 (2)是
( )78.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79.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1)是 (2)否
( )80.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1)是 (2)否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5/04
2.107/05/04
3.103/04/24
4.109/06/22
5.107/03/05
6.107/05/04
7.107/05/04
8.107/05/04
9.107/05/04
10.107/05/04
11.107/05/04
12.107/05/04
13.107/05/04
14.107/05/04
15.107/05/04
16.107/06/07
17.107/05/04
18.107/05/04
19.107/05/04
20.107/05/04
21.107/05/04
22.107/05/04
23.104/11/30
24.103/04/24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7/05/04
28.107/05/04
29.104/11/30
30.107/05/04
31.103/04/24
32.107/05/04
33.107/05/04
34.107/05/04
35.103/04/24
36.107/05/04
37.107/05/04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7/05/04
41.107/05/04
42.107/05/04
43.107/05/04
44.107/05/04
45.107/05/04
46.107/05/04
47.103/04/24
48.107/05/04
49.103/04/24
50.107/05/04
51.107/03/05
52.107/05/04
53.103/04/24
54.107/05/04
55.107/05/04
56.107/01/18
57.103/04/24
58.107/05/04
59.110/10/28
60.107/05/04
61.107/05/04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7/05/04
65.107/05/04
66.107/05/04
67.107/05/04
68.107/05/04
69.107/05/04
70.107/05/04
71.107/03/05
72.107/05/04
73.107/05/04
74.107/05/04
75.107/05/04
76.107/05/04
77.107/05/04
78.107/01/09
79.107/03/05
80.10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