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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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1)否 (2)是
( )2.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1)否 (2)是
( )3. 職業駕駛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至監理機關審驗1次,年滿60歲(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得每年檢具合格體檢表換領1年之有效職業駕照,最高至年滿70歲止。(1)是 (2)否
( )4. 汽車之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等可以變更,但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1)否 (2)是
( )5. 交岔路口有警察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1)是 (2)否
( )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1)否 (2)是
( )7. 汽車逾期2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1)是 (2)否
( )8.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1)否 (2)是
( )9. 汽車駕駛人行近多車道之圓環,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10. 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可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1)否 (2)是
( )11.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12.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1)否 (2)是
( )13.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1)否 (2)是
( )14.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15.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1)否 (2)是
( )1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1)否 (2)是
( )17.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1)是 (2)否
( )18.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1)否 (2)是
( )19.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是 (2)否
( )20.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1)是 (2)否
( )21.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22.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1)是 (2)否
( )2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1)否 (2)是
( )24.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1)否 (2)是
( )25.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1)否 (2)是
( )26.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1)否 (2)是
( )27.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1)是 (2)否
( )28.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1)是 (2)否
( )29. 交岔路口中設置黃色網狀線,係告示汽車駕駛人禁止於網狀線區域內臨時停車。(1)否 (2)是
( )30.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1)否 (2)是
( )31.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32.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之罰鍰。(1)否 (2)是
( )33.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1)否 (2)是
( )34.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是 (2)否
( )35.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1)否 (2)是
( )36.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1)是 (2)否
( )37.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關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1)否 (2)是
( )38.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1)否 (2)是
( )39.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1)是 (2)否
( )40.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1)否 (2)是
( )41. 汽車的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不可以變更。(1)否 (2)是
( )42.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43.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1)是 (2)否
( )44.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1)是 (2)否
( )45.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46.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47.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2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1)是 (2)否
( )48.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車頂燈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49.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依公路法由公路監理機關單位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牌照1至3個月。(1)否 (2)是
( )50.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是 (2)否
( )51.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1)否 (2)是
( )52.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53. 汽車逾期6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1)否 (2)是
( )54.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1)否 (2)是
( )55.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 )56.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57.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58.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1)否 (2)是
( )59.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1)否 (2)是
( )60.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1)是 (2)否
( )61.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1)否 (2)是
( )62.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63.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1)否 (2)是
( )64.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 6,000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1)是 (2)否
( )65.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1)否 (2)是
( )66. 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1)否 (2)是
( )67.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1)否 (2)是
( )68.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1)否 (2)是
( )69.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70.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1)否 (2)是
( )71.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1)否 (2)是
( )72.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5時至晚間7時。(1)是 (2)否
( )73. 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其他汽車原廠所附之安全設備者,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1)否 (2)是
( )74.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1)是 (2)否
( )75.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1)否 (2)是
( )76.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1)否 (2)是
( )77.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在峻狹坡路,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者,應處罰鍰。(1)是 (2)否
( )78.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1)否 (2)是
( )79.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1)否 (2)是
( )80.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1)是 (2)否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5/04
2.107/05/04
3.107/05/04
4.10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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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05/04
7.107/05/04
8.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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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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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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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7/05/04
22.107/05/04
23.107/05/04
24.107/05/04
25.107/05/04
26.107/05/04
27.107/05/04
28.107/05/04
29.107/05/04
30.107/05/04
31.107/05/04
32.107/05/04
33.109/12/10
34.107/05/04
35.107/05/04
36.107/05/04
37.107/05/04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7/05/04
41.103/04/24
42.107/05/04
43.103/04/24
44.107/05/04
45.107/05/04
46.096/10/03
47.107/05/04
48.107/05/04
49.110/03/17
50.107/05/04
51.107/05/04
52.096/10/03
53.107/05/04
54.103/04/24
55.107/03/07
56.096/10/03
57.107/05/04
58.107/05/04
59.107/05/04
60.107/06/07
61.107/03/07
62.107/05/04
63.107/05/04
64.107/05/04
65.107/05/04
66.107/05/04
67.107/05/04
68.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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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04/11/30
71.109/07/08
72.10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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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7/05/04
75.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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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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