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駕駛人考試(交通法令是非題)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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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輛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1)否 (2)是
( )2.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1)否 (2)是
( )3. 機場巡迴計程車,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1)是 (2)否
( )4.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1)否 (2)是
( )5.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否 (2)是
( )6.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1)否 (2)是
( )7. 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以紓解車流量。(1)是 (2)否
( )8.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1)是 (2)否
( )9.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1)是 (2)否
( )10.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1)否 (2)是
( )11.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1)是 (2)否
( )12.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1)是 (2)否
( )13. 汽車的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不可以變更。(1)否 (2)是
( )14.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1)否 (2)是
( )15.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1)是 (2)否
( )16.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1)否 (2)是
( )17.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者,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1)否 (2)是
( )18.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1)是 (2)否
( )19.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1)否 (2)是
( )20. 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後,乘客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時,依規定是處罰該乘客。(1)否 (2)是
( )21.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否 (2)是
( )22.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1)是 (2)否
( )23.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 3年審驗1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1)否 (2)是
( )24.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1)否 (2)是
( )25.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10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是 (2)否
( )26. 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執行。(1)是 (2)否
( )27. 計程車司機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與計程司機朋友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司機朋友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1)否 (2)是
( )28.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1)是 (2)否
( )29.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1)是 (2)否
( )30. 左右轉彎車不可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1)否 (2)是
( )31.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1)否 (2)是
( )32. 在交岔路口有紅綠燈號誌及交通警察指揮時,以警察指揮為主。(1)否 (2)是
( )33.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是 (2)否
( )3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1)否 (2)是
( )35.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1)否 (2)是
( )36.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37.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1)是 (2)否
( )38.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1)是 (2)否
( )39. 交通標誌中八角型紅底白字「停」,意表駕駛人應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1)否 (2)是
( )40.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1)是 (2)否
( )41. 汽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1)否 (2)是
( )4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1)是 (2)否
( )43.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1)是 (2)否
( )44. 為維護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1)否 (2)是
( )45. 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得舉發。(1)是 (2)否
( )46.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1)是 (2)否
( )47.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1)否 (2)是
( )48.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1)否 (2)是
( )49.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1)是 (2)否
( )50.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1)否 (2)是
( )51.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1)否 (2)是
( )52. 車輛行至有「讓」標誌路口,可不必停等讓車,逕行通過。(1)是 (2)否
( )53.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1)否 (2)是
( )54. 閃光紅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1)是 (2)否
( )5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1)否 (2)是
( )56. 在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分隔島右側行駛之車輛,原則上不得左轉。(1)否 (2)是
( )57.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58.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1)否 (2)是
( )59.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1)否 (2)是
( )60.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1)是 (2)否
( )61.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1)是 (2)否
( )62.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1)否 (2)是
( )63. 汽車在彎路、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不得迴車。(1)否 (2)是
( )64. 汽車駕駛人行近多車道之圓環,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1)是 (2)否
( )65.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1)是 (2)否
( )66.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1)否 (2)是
( )6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1)否 (2)是
( )68.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否 (2)是
( )69.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1)是 (2)否
( )7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1)否 (2)是
( )7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1)是 (2)否
( )72.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1)否 (2)是
( )73. 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1)否 (2)是
( )74.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1)否 (2)是
( )75.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1)否 (2)是
( )76. 行近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應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1)否 (2)是
( )77.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1)否 (2)是
( )78.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將肇事汽車標繪後,即可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不須經當事人同意。(1)是 (2)否
( )79.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1)否 (2)是
( )80.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1)是 (2)否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
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
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
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
041.【2】042.【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
051.【2】052.【2】053.【2】054.【2】055.【2】056.【2】057.【2】058.【2】059.【2】060.【2】
061.【2】062.【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69.【2】070.【2】
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

詳解:
1.107/05/04
2.107/05/04
3.103/04/24
4.103/04/24
5.103/04/24
6.110/10/28
7.107/05/04
8.107/05/04
9.107/05/04
10.107/05/04
11.107/05/04
12.107/05/04
13.103/04/24
14.107/05/04
15.096/10/03
16.107/05/04
17.107/05/04
18.107/03/05
19.104/01/09
20.107/05/04
21.107/05/04
22.107/05/04
23.107/05/04
24.107/05/04
25.107/01/18
26.107/05/04
27.107/05/04
28.107/05/04
29.107/05/04
30.107/05/04
31.107/05/04
32.107/05/04
33.107/05/04
34.111/04/13
35.107/05/04
36.107/05/04
37.107/05/04
38.107/05/04
39.107/05/04
40.107/05/04
41.107/05/04
42.107/05/04
43.107/05/04
44.107/05/04
45.107/05/04
46.107/05/04
47.107/03/05
48.107/05/04
49.107/05/04
50.107/03/05
51.107/05/04
52.107/05/04
53.107/05/04
54.107/06/07
55.107/05/04
56.103/04/24
57.107/05/04
58.107/05/04
59.107/05/04
60.103/04/24
61.107/05/04
62.103/04/24
63.107/05/04
64.103/04/24
65.107/05/04
66.103/04/24
67.107/05/04
68.109/07/17
69.107/05/04
70.096/10/03
71.107/05/04
72.107/05/04
73.107/05/04
74.107/05/04
75.107/05/04
76.107/05/04
77.107/05/04
78.107/05/04
79.107/05/04
80.10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