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1-140-20)-112年度不動產營業員試題   >

免費免註冊,彰化一整天線上測驗:http://exam.bestdaylong.com/test7645.htm

( )1.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行使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1)物上請求權 (2)保全請求權 (3)消滅請求權 (4)返還請求權
( )2. 下列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何者正確?(1)不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動產則以典權為主 (2)動產與不動產均得為先占之客體 (3)不動產之登記與動產之交付,均生物權變動效力 (4)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其出產物
( )3.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2)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得變賣共有物 (3)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4)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4.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何而消滅?(1)附合 (2)添附 (3)混合 (4)混同
( )5. 關於共有土地,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共有土地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共有土地變更使用分區,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4)各共有人,不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6.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 A 土地,三人就 A 地約定各自得使用之特定部分,並訂有40 年不分割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不得分割之約定逾 30 年,應縮短為 30 年 (2)各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3)不得分割之約定逾 5 年,該約定無效 (4)不得分割之約定逾 30 年,該約定無效
( )7. 依民法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2)共有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3)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對於應有部分之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4)共有人約定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 )8. 下列有關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錯誤?(1)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為之 (2)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3)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4)土地只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土地所有人即有通行周圍地之權
( )9.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專有部分,得自由單獨移轉 (2)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共有所有權 (3)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僅須在構造上具獨立性 (4)專有部分,得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 )10. 依民法之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應得公同共有人 1/2 以上之同意 (2)各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3)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4)應得公同共有人 2/3 以上之同意
( )11.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得另約定者之 (2)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應由各所有人平均分擔之 (3)共有部分,得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4)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規約之約定供特定所有人使用
( )12.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係指登記之: (1)相對公信力 (2)推定力 (3)對世效力 (4)絕對公信力
( )13. 下列有關土地所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1)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2)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3)土地所有人得全部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4)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 )14.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按其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使用收益之 (2)對於共有物之使用收益,由各共有人均分之 (3)由各共有人自由使用收益之 (4)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使用收益之
( )15. 共有物分割時,甲之應有部分有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乙銀行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2)乙銀行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3)乙銀行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各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 (4)乙銀行經甲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 )16. 甲所有的 A 屋蓋在乙已登記的 B 地上 18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甲如為善意占有人,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2)乙可向甲主張 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3)乙不可向甲主張 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4)甲可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 )17.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至少為幾年?(1)15 年 (2)20 年 (3)5 年 (4)10 年
( )18.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之同意,其人數不予計算 (2)所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19.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其應有部分如何認定?(1)推定其為均等 (2)視為其為均等 (3)依習慣 (4)法無明文
( )20. 下列有關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有誤?(1)得依法律規定,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2)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而消滅 (3)公同共有之關係,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4)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解答:
001.【3】002.【3】003.【3】004.【4】005.【4】006.【1】007.【2】008.【4】009.【4】010.【3】
011.【1】012.【1】013.【3】014.【4】015.【3】016.【2】017.【4】018.【4】019.【1】020.【4】

詳解:
1.(出處:民法第 767 條)
2.(出處:民法第 758、759-1、761 條)
3.(出處:民法第 824 條)
4.(出處:民法第 762、811、813、815 條)
5.(出處:民法第 819 條)
6.(出處:民法第 823 條)
7.(出處:民法第 826-1 條)
8.(出處:民法第 787、788 條)
9.(出處:民法第 799 條)
10.(出處:民法第 828、829 條)
11.(出處:民法第 799、799-1 條)
12.(出處:民法第 759-1 條)
13.(出處:民法第 773、774、775 條)
14.(出處:民法第 818 條)
15.(出處:民法第 824-1 條)
16.(出處:民法第 767 條、民法第 769 條)
17.(出處:民法第 770 條)
18.(出處:民法第 820 條)
19.(出處:民法第 817 條)
20.(出處:民法第 827、829、8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