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1-200-20)-112年度不動產營業員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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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錯誤?(1)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2)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3)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4)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 )2.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外國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取得林地 (2)依條約,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3)依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4)外國人在我國得任意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 )3.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最長幾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1) 3 個月 (2) 6 個月 (3) 1 個月 (4) 2 個月
( )4.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何機關制止之?(1)司法院 (2)監察院 (3)行政院 (4)立法院
( )5.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法所定不得移轉給外國人之土地,依法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最遲多久期限內出售予本國人?(1)1 年 (2)2 年 (3)3 年 (4)5 年
( )6. 土地法所稱的公有土地不包括下列那一項?(1)直轄市有土地 (2)縣有土地 (3)鄉有土地 (4)省有土地
( )7.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其土地所有權之歸屬如何認定?(1)為國有土地 (2)為省有土地 (3)為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 (4)為無主土地
( )8. 依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應如何處理?(1)得逕為登記為國有 (2)得依法徵收之 (3)得照價收買之 (4)私有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
( )9.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2)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3)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權屬未定 (4)私有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 )10. 依土地法規定,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之土地,台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下列何者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1)公有需用水源地 (2)名勝古蹟 (3)礦泉地 (4)瀑布地
( )11.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附著於土地之礦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 (2)礦泉地不得私有 (3)礦泉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4)礦之種類以礦業法所規定者為限
( )12. 依土地法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之土地,其移轉原因不包括下列那一種?(1)交換 (2)繼承 (3)買賣 (4)贈與
( )13.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1)林地 (2)牧地 (3)建地 (4) 農地
( )14.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移轉於外國人?(1)農地 (2)林地 (3)漁地 (4)水源地
( )15.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於遺產分割時,下列何者並非屬應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1)因結婚而受贈 (2)因營業而受贈 (3)因分居而受贈 (4)因求學而受贈
( )16. 胎兒為繼承人時,關於遺產之分割,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1)以其父母為共同代理人 (2)縱保留其應繼分仍不得為遺產分割 (3)以其母為代理人 (4)以其父為代理人
( )17.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2)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 (3)陽台非屬建築改良物 (4)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工事為建築改良物
( )18. 外國人為從事農牧經營之投資,欲取得我國土地,依土地法規定應先經哪一個機關同意?(1)外交部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4)中央地政機關
( )19. 外國人為購買住宅自用,欲取得我國土地,依土地法規定應向那一個機關申請核准?(1)中央地政機關 (2)外交部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20.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1) 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向法院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2)無親屬會議,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3)親屬會議未於規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逕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4)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

解答:
001.【1】002.【4】003.【1】004.【3】005.【3】006.【4】007.【1】008.【2】009.【3】010.【2】
011.【1】012.【2】013.【1】014.【1】015.【4】016.【3】017.【3】018.【2】019.【4】020.【3】

詳解:
1.(出處:民法第 1223 條)
2.(出處:土地法第 18、17、19 條)
3.(出處:民法第 1174 條)
4.(出處:土地法第 16 條)
5.(出處:土地法第 17 條)
6.(出處:土地法第 4 條)
7.(出處:土地法第 10 條)
8.(出處:土地法第 14 條)
9.(出處:土地法第 10、12 條)
10.(出處:土地法第 14 條)
11.(出處:土地法第 14、15 條)
12.(出處:土地法第 17 條)
13.(出處:土地法第 17 條)
14.(出處:土地法第 17 條)
15.(出處:民法第 1173 條)
16.(出處:民法第 1166 條)
17.(出處:土地法第 5 條)
18.(出處:土地法第 19 條)
19.(出處:土地法第 20 條)
20.(出處:民法第 1177、117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