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20-20)-112年度不動產營業員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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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有關共有土地得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1)經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2)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3)經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達半數之同意 (4)經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2. 下列各項法定優先購買權,何者不具物權效力?(1)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2)出租供建築房屋之基地出賣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3)租用土地建築房屋者出賣其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4)耕地出租人出賣其耕地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 )3. 甲乙共有之建築基地出租給丙建築房屋,房屋落成後,丙出租給丁使用,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時,乙丙丁均主張優先購買,依法以何者之優先購買權為優先?(1)丁 (2)三人均無 (3)乙 (4)丙
( )4.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不包括下列何項登記?(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 (2)他項權利登記 (3)租賃登記 (4)土地所有權登記
( )5.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得辦理分割?(1)經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3)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4)經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 )6.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法定順序逕行施測,其第一順序為何?(1)現使用人之指界 (2)鄰地界址 (3)地方習慣 (4)參照舊地籍圖
( )7.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多久?(1) 3 個月 (2) 15 日 (3) 1 個月 (4) 2 個月
( )8.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原因,下列何者不正確?(1)地籍原圖滅失 (2)比例尺變更 (3)土地分割合併 (4)地籍原圖破損
( )9.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如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該管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1)進行調解 (2)予以調處 (3)交付仲裁 (4)移送司法機關
( )10.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行決定出租 (2)處分並應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3)處分並應經行政院核准 (4)公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均屬公地處分
( )11.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不得聘請為調處委員之人士?(1)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 (2)地政人士 (3)利害關係人 (4)營建人士
( )12. 共有土地之處分,如同意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逾一定比例時,其人數即可不予計算,該一定比例至少為何?(1)1/2 (2)2/3 (3)3/4 (4)4/5
( )13.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經部分共有人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其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若干期間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否則依原調處結果辦理?(1)25 日 (2)30 日 (3)15 日 (4)20 日
( )14.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對土地總登記之敘述何者有誤?(1)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2)任意登記 (3)在法定期限內登記 (4)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 )15. 依土地法授權之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未完成前,登記機關接獲下列何種登記之囑託時,不得停止該囑託登記?(1)假扣押 (2)假處分 (3)土地經查封尚未塗銷前之徵收 (4)查封
( )16. 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得適用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之規定?(1)不動產役權 (2)抵押權 (3)地上權 (4)農育權
( )17. 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法定公告期間為何?(1)20 日 (2)30 日 (3)60 日 (4)15 日
( )18.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什麼?(1)撥用 (2)徵收 (3)徵用 (4)借用
( )19.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總登記應依程序辦理,其第一程序為下列何項?(1)調查地籍 (2)接收文件 (3)審查並公告 (4)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 )20.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依投資目的取得我國土地,如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一定期間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該一定期間為何?(1)1 年 (2)2 年 (3)3 年 (4)5 年

解答:
001.【3】002.【1】003.【4】004.【3】005.【2】006.【2】007.【4】008.【3】009.【2】010.【1】
011.【3】012.【2】013.【3】014.【2】015.【3】016.【2】017.【2】018.【1】019.【1】020.【3】

詳解:
1.(出處:土地法第 34-1 條)
2.(出處:土地法第 34-1,104,107 條)
3.(出處:土地法第 34-1,104 條)
4.(出處:土地法第 37 條)
5.(出處:土地法第 34-1 條、民法第 819、824 條)
6.(出處:土地法第 46-2 條)
7.(出處:土地法第 49 條)
8.(出處:土地法第 46-1 條)
9.(出處:土地法第 46-2 條)
10.(出處:土地法第 25 條)
11.(出處:土地法第 34-2 條)(D)
12.(出處:土地法第 34-1 條)
13.(出處:土地法第 34-1 條)
14.(出處:土地法第 38 條)
15.(出處:土地法第 37 條、75-1 條)
16.(出處:土地法第 34-1 條)
17.(出處:土地法第 46-3 條)
18.(出處:土地法第 26 條)
19.(出處:土地法第 48 條)
20.(出處:土地法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