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1-340-20)-112年度不動產營業員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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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區段徵收土地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多少比例?(1)百分之 40 (2)百分之 55 (3)百分之 50 (4)百分之 45
( )2. 土地徵收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費額有異議者,經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後,仍不服復議結果者,得採取何種途徑爭取權益?(1)提起行政救濟 (2)申請行政院復議 (3)申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復議 (4)訴請法院審理
( )3. 下列何者非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1)設有地上權土地為地上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 (3)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 )4.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逾一定期間,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該一定期間者,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該一定期間為何 ? (1)3 年 (2)5 年 (3)1 年 (4)2 年
( )5. 下列那一種稅不是土地稅法所規定的稅目?(1)地價稅 (2)田賦 (3)土地增值稅 (4)房地合一稅
( )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按其應繼分領取 (2)不必全體繼承人會同亦可領取 (3)全體繼承人協議達成始可領取 (4)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
( )7.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何時終止?(1)被徵收人應受補償費發給完竣時 (2)完成土地徵收登記時 (3)土地徵收案件公告時 (4)土地徵收案件公告期滿時
( )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興辦特定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所謂特定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國防事業 (2)交通事業 (3)水利事業 (4)國營事業
( )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最長期間不得超過多久?(1)1 年 6 個月 (2)2 年 (3)6 個月 (4)1 年
( )1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應按照徵收當期之何種地價發給補償費?(1)公告地價 (2)公告土地現值 (3)公告土地現值加成,其成數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評定之 (4)市價
( )11.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需穿越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如致該土地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定期間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 該一定期間為何?(1) 3 年 (2) 2 年 (3) 1 年 (4) 5 年
( )1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土地管理機關標售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 (2)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3)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最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購買權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4)土地管理機關得標售土地
( )13.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下列那一種情形應辦理廢止徵收?(1)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3)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4)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且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參與聯合開發
( )1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補償費應按照何種價格估定發給?(1)建物現值 (2)房屋稅課稅現值 (3)市價 (4)重建價格
( )15. 土地稅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何?(1)財政部 (2)經濟部 (3)法務部 (4)內政部
( )1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期前因特定原因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所謂特定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買賣 (2)法院判決 (3)繼承 (4)強制執行
( )1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開發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信託、聯合開發 (2)不得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3)委託開發、委託經營 (4)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
( )18.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下列那一種情形,應辦理撤銷徵收?(1)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勢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2)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3)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4)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
( )19. 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多久內發給之?(1)2 年 (2)3 個月 (3)6 個月 (4)1 年
( )20. 土地徵收補償費因受領遲延,經主管機關依法存入於國庫設立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至少逾多久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1)5 年 (2)10 年 (3)15 年 (4)20 年

解答:
001.【1】002.【1】003.【1】004.【1】005.【4】006.【3】007.【1】008.【4】009.【1】010.【4】
011.【3】012.【3】013.【2】014.【4】015.【1】016.【1】017.【2】018.【3】019.【2】020.【3】

詳解:
1.(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
2.(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
3.(出處:土地稅法第 3 條)
4.(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
5.(出處:土地稅法第 1 條)
6.(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25 條)
7.(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
8.(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27 條)
9.(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37 條)
10.(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
11.(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
12.(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
13.(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
14.(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
15.(出處:土地稅法第 2 條)
16.(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23 條)
17.(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
18.(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
19.(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
20.(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