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1-420-20)-112年度不動產營業員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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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農業用地,得課徵荒地稅?(1)因公害汙染不能耕作者 (2)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3)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4)因閒置不用,經政府通知限期使用,逾期仍未使用且無其他法定例外情形者
( )2. 依土地稅法規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稽徵機關對土地稅如何計徵土地稅賦?(1)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10 計徵地價稅 (2)免徵田賦 (3)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2 計徵地價稅 (4)徵收田賦
( )3.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若干倍之空地稅?(1)1 至 5 倍 (2)2 至 5 倍 (3)3 至 5 倍 (4)1 至 3 倍
( )4.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 逾期仍未使用者,按應納田賦加徵若干倍之荒地稅?(1)1 至 3 倍 (2)1 至 5 倍 (3)2 至 5 倍 (4)3 至 5 倍
( )5.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免徵地價稅?(1)私有體育場所用地 (2)供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3)自用住宅用地 (4)工業用地
( )6. 土地稅法所規定的田賦,目前行政院所決定之施行現況為何?(1)停徵 (2)已廢止 (3)每年分 2 期徵收 (4)每年徵收 1 次
( )7.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免徵土地增值稅?(1)自然人移轉農業用地予私法人 (2)私人贈與土地予政府 (3)父子間之土地移轉 (4)法人間之耕地移轉
( )8. 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並實際從事農業使用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計徵土地稅賦?(1)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2 計徵地價稅 (2)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6 計徵地價稅 (3)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10 計徵地價稅 (4)徵收田賦
( )9. 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其地價稅之稅率為何?(1)徵收田賦 (2)千分之 2 (3)千分之 6 (4)千分之 10
( )10. 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者,稽徵機關對土地稅如何計徵土地稅賦?(1) 徵收田賦 (2)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2 計徵地價稅 (3)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6 計徵地價稅 (4)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10 計徵地價稅
( )11. 依土地稅法規定,各級政府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1)減徵百分之 60 (2)免徵 (3)減徵百分之 40 (4)減徵百分之 50
( )12.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稅目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1)房屋稅 (2)地價稅 (3)土地增值稅 (4)田賦
( )13. 依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且無其他法定例外情形者,其處置方式為何?(1)得沒收 (2)得加徵五倍荒地稅 (3)得徵收 (4)得照價收買
( )14.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私有空地核定課徵空地稅時,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之空地稅,其最高倍數為何?(1)3 倍 (2)5 倍 (3)8 倍 (4)10 倍
( )15.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有關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有誤?(1)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3)因土地買賣經法院調解成立之所有權移轉案件 (4)各級政府機關受贈之私有土地
( )16. 下列何種土地權利之變更,非屬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1)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28-1 條規定者 (2)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28-1 條規定者 (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4)因繼承而移轉土地
( )17. 依土地稅法規定,各級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1)減徵百分之 50 (2)減徵百分之 60 (3)免徵 (4)減徵百分之 40
( )18. 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3)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4)免徵土地增值稅
( )19. 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稽徵機關對土地稅如何計徵土地稅賦?(1)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2 計徵地價稅 (2)徵收田賦 (3)按申報地價千分之 6 計徵地價稅 (4)免徵地價稅或免徵田賦
( )20. 依土地稅法規定,私人捐贈土地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下列何者非屬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1)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2)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3)受贈人為社團法人 (4)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解答:
001.【4】002.【4】003.【2】004.【1】005.【2】006.【1】007.【2】008.【4】009.【1】010.【1】
011.【2】012.【3】013.【4】014.【2】015.【3】016.【3】017.【3】018.【4】019.【4】020.【3】

詳解:
1.(出處:土地稅法第 22-1 條)
2.(出處:土地稅法第 22 條)
3.(出處:土地稅法第 21 條)
4.(出處:土地稅法第 22-1 條 )
5.(出處:土地稅法第 20 條)
6.(出處:土地稅法第 27-1 條;「民國 76 年 08 年 20 日行政院(76)台財稅第19365 號令,自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
7.(出處:土地稅法第 28 條)
8.(出處:土地稅法第 22 條)
9.(出處:土地稅法第 22 條 )
10.(出處:土地稅法第 22 條)
11.(出處:土地稅法第 28 條)
12.(出處:土地稅法第 28 條)
13.(出處:土地稅法第 22-1 條)
14.(出處:土地稅法第 21 條)
15.(出處:土地稅法第 28 條)
16.(出處:土地稅法第 28、28-1、28-2 條 )
17.(出處:土地稅法第 28 條)
18.(出處:土地稅法第 28-2 條)
19.(出處:土地稅法第 22 條)
20.(出處:土地稅法第 2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