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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不動產廣告可以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必相符 (2) 廣告表示建築物共有設施比例之具體數字與完工建築物不必相符 (3) 廣告表示停車位應與施(竣)工圖相符 (4) 不動產廣告無須明示建築法規對施作夾層之限制(樓層、面積、材質、容積率管制等) | ||
( | ) | 2. |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下列何種行為構成顯失公平行為?(1) 書面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予購屋人審閱 (2) 書面提供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予購屋人審閱 (3) 未以書面提供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予購屋人審閱 (4) 書面提供建造執照影本予購屋人審閱 | ||
( | ) | 3. |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應提供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之書面不包含何者?(1) 建築業者之獲獎紀錄 (2) 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 (3) 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之重劃費用 (4) 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 | ||
( | ) | 4.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無須相符 (2)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應相符 (3) 不動產廣告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4) 建造執照尚未核發,廣告不得表示已取得建照 | ||
( | ) | 5. |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可以不相符 (2) 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無須以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為計算標準 (3) 廣告對公有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等)之表示與使用廣告當時之客觀狀況或完工後之實際狀況無須相符 (4) 廣告不得以未完成之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為表示或表徵,使一般或相關大眾誤認已完成者 | ||
( | ) | 6. | 下列何者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欺罔行為?(1) 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2) 銷售預售屋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說明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3) 銷售預售屋未提供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 (4) 銷售預售屋未提供建造執照影本 | ||
( | ) | 7. | 下列何者非屬公平交易法所稱顯失公平之競爭或營業行為?(1) 事業以警告函等書面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 (2) 以新聞稿或網站等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訊息,使交易相對人產生疑慮 (3)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以書面提供購屋人重要交易資訊 (4) 進行不當商業干擾,如赴競爭對手交易相對人之處所,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言論 | ||
( | ) | 8. | 下列何者屬於適用公平交易法之爭議類型?(1) 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2) 施工瑕疵 (3) 交屋遲延 (4) 開工遲延 | ||
( | ) | 9. | 下列關於不動產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1) 不動產廣告刊登之面積應與實際登記面積相符 (2)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不必相符 (3) 廣告表示建築物座落地點與事實不必相符。 (4) 不動產廣告可以使用「使用面積」、「受益面積」且不必註明其包括範圍 | ||
( | ) | 10. |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所稱引人錯誤,係指主觀上不會引起一般大眾所誤認或致交易相對人受騙之可能性 (2) 衡量交易相對人判斷能力之標準,須以極低或特別高之注意程度為判斷標準,而不以一般大眾所能從事之「合理判斷」為基準 (3) 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4) 所稱之重要交易資訊,係指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交易資訊 | ||
( | ) | 11.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不動產廣告可以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 建造執照尚未核發,而廣告可以表示已取得建照 (3)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應相符 (4)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可以不相符 | ||
( | ) | 12. | 下列何者不動產廣告非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形之表示或表徵?(1) 建造執照尚未核發,而廣告表示有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 (2) 建築物或土地之用途與使用分區(如工業區、商業區、旅館區、農業區等)之法定用途不符,且依法不得變更使用者 (3) 廣告未對建築基地使用限制為「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充分說明 (4) 廣告表示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 | ||
( | ) | 13. |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2) 對於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當事人不得尋求民事救濟,僅能依據本條規定主張權利。 (3) 本條有優先於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適用之效力 (4) 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未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 ||
( | ) | 14. |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無須相符 (2) 廣告對建築物外在環境、視野、景觀之表示無須與事實相符 (3) 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之格局配置與廣告無須相符 (4) 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之格局配置應與廣告表示相符 | ||
( | ) | 15.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 廣告表示之獲獎情形與應與事實相符 (2) 廣告表示溫泉設施,實際給付應符合溫泉法相關法令 (3)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應相符 (4) 廣告表示於一定期間之投資報酬率與事實無須相符 | ||
( | ) | 16. | 不動產開發業者與購屋人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下列何者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1) 經全體購屋人同意增加戶數銷售 (2) 同意給予全體購屋人解除契約或其他和解措施之選擇 (3) 將未售出部分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 (4) 經全體購屋人同意變更設計 | ||
( | ) | 17. |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下列何者為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1)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2) 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 (3) 簽約前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 (4) 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 | ||
( | ) | 18. |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不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1) 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2) 對賣方隱瞞已有買方斡旋之資訊 (3) 預售屋之銷售,於交屋時就未列入買賣契約共有部分之項目,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 (4)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獲獎紀錄 | ||
( | ) | 19. |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1) 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2) 以他人表徵註冊為自身網域名稱,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3) 利用網頁之程式設計,不當使用他人表徵,增進自身網站到訪率 (4) 自我充實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 ||
( | ) | 20. | 下列有關預售屋廣告之判斷,何者不正確?(1) 廣告表示溫泉設施,實際給付不必符合溫泉法相關法令 (2) 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予以判斷 (3) 所謂之客觀狀況,係指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之能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 (4) 預售屋廣告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