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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1)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物 (2)開放空間逕供營業使用 (3)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4)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動物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 ||
| ( | ) | 2. | 有關住戶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管理負責人按規約處理 (2)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 (3)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4)應先由區分所有權人制止 | ||
| ( | ) | 3.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同意權行使,不包括下列何者?(1)地上權人 (2)典權人 (3)抵押權人 (4)基地所有權人 | ||
| ( | ) | 4.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下列何者之同意?(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管理負責人 (3)管理委員會 (4)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 ||
| ( | ) | 5.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防空避難設備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2)供餐飲營業使用 (3)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 (4)得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 ||
| ( | ) | 6.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依下列何規定得禁止飼養之?(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共有人會議決議 (3)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4)法令或規約之規定 | ||
| ( | ) | 7.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有部分,經下列何者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1)管理委員會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其他住戶 (4)區分所有權人 | ||
| ( | ) | 8.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基地所有權人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其他住戶 (4)管理負責人 | ||
| ( | ) | 9.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水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地方主管機關 (2)其他住戶 (3)基地所有權人 (4)法院 | ||
| ( | ) | 10.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1)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住戶應依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3)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4)住戶違反規約使用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逕報司法機關處理 | ||
| ( | ) | 11.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火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其區分所有權,下列何者得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基地所有權人 (2)法院 (3)地方主管機關 (4)管理負責人 | ||
| ( | ) | 12.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在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有部分,經下列何者制止而不遵從者,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1)其他住戶 (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管理負責人 (4)區分所有權人 | ||
| ( | ) | 13.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火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決議重建時,重建建造執照之申請名義,由下列何者決定之?(1)地方主管機關 (2)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4)管理負責人 | ||
| ( | ) | 14.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下列何者之決議供營業使用?(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 住戶會議 (3)共有人會議 (4)管理委員會議 | ||
| ( | ) | 15.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之使用,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得依規約供營業使用 (2)得約定專用 (3)得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4)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
| ( | ) | 16.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退縮空地之使用,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得約定專用 (2)得兼作收費停車空間使用 (3)得約定專有專用 (4)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 ||
| ( | ) | 17.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地震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其區分所有權,管理負責人依法應如何處理?(1)訴請法院委任管理委員會拆除 (2)申請當地政府強制拆除 (3)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4)申請當地政府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 ||
| ( | ) | 18. | 公寓大廈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重建之建築執照之申請名義,下列何者正確?(1)逕以管理負責人名義為之 (2)逕以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名義為之 (3)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4)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為之 | ||
| ( | ) | 19.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其他住戶 (2)基地所有權人 (3)管理委員會 (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
| ( | ) | 20.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下列何者之規定或決議供營業使用?(1)依規約規定 (2)共有人會議 (3)住戶會議 (4)管理委員會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