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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1)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其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3)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4)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 ||
( | ) | 2.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移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管理委員會於改組時移交新管理委員會 (2)管理負責人於解職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 (3)管理負責人於離職時移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4)管理負責人於離職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 | ||
( | ) | 3. | 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應由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2)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公告 (3)應定期將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4)應定期將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 ||
( | ) | 4.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至少逾多少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1)1 期 (2)2 期 (3)3 期 (4)4 期 | ||
( | ) | 5.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時,下列何者非屬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之要件?(1) 經促請其改善,於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2) 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3)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4)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 ||
( | ) | 6.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多久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1)1 年內 (2)1.5 年內 (3)2 年內 (4)半年內 | ||
( | ) | 7.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原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催告最長幾日內仍不移交時,得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1)15 日 (2)30 日 (3)3 日 (4)7 日 | ||
( | ) | 8.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應經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1)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出席及同意之人數禁止 (2)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3)住戶間私人財務相互關係 (4)專有部分使用主體 | ||
( | ) | 9.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經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1)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2)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3)糾紛之協調程序 (4)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 ||
( | ) | 10.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經營下列何種行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1)不動產仲介 (2)餐飲業 (3)服飾業 (4)補習班 | ||
( | ) | 11.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要件?(1)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2)於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3)區分所有權人違法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4)由管理委員會處以罰鍰 | ||
( | ) | 12.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經營之行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應於幾日內辦理?(1) 20 日 (2)10 日 (3) 7 日 (4)30 日 | ||
( | ) | 13.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經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至少逾多少期間內仍未改善時,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1)3 個月 (2)4 個月 (3)1 個月 (4)2 個月 | ||
( | ) | 14.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抵銷 (2)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3)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讓與 (4)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扣押 | ||
( | ) | 15.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1)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2)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交付信託 (3)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運用 (4)應設專戶儲存 | ||
( | ) | 16.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錯誤?(1)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2)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資料 (3)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相關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等資料 (4)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 ||
( | ) | 17.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 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多少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百分之四 (2)百分之一 (3)百分之二 (4)百分之三 | ||
( | ) | 18.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納公共基金,至少逾多少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1)3 期 (2)4 期 (3)1 期 (4)2 期 | ||
( | ) | 19.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多少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1) 百分之一 (2) 百分之二 (3) 百分之三 (4) 百分之四 | ||
( | ) | 20.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依法聲請法院拍賣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之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為何?(1)與典權同 (2)與一般債權同 (3)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4)與地上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