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1-760-20)-112年度不動產營業員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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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集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於會議決議成立後最遲幾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1)5 日 (2)10 日 (3)15 日 (4)20 日
(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2)依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3)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 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4)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規定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 (2)從事住戶委託之租、售業務 (3)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4)對管理服務人員監督考核之責
( )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 於會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2) 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後再公告之 (3)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4)由主席簽名
( )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1)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2)約定專用部分之確認 (3)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4)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 )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2)共有及共有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3)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4)對住戶違規情事開立罰單
( )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規定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2)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3)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4)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 )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寓大廈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影印規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1)1,000 以上 5,000 以下 (2)2,000 以上 10,000 以下 (3)3,000 以上 15,000 以下 (4)5,000 以上 25,000 以下
( )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下列何種文件有誤? (1)區分所有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規約 (3)財務報表 (4)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1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1)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2)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4)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1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1)5,000 以上 25,000 以下 (2)1,000 以上 5,000 以下 (3)2,000 以上 10,000 以下 (4)3,000 以上 15,000 以下
( )1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另有規定 (2)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 (3)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提議 (4)須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3/4 以上之同意
( )1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至少幾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1)10 日 (2)15 日 (3)2 日 (4)5 日
( )1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成立,何者錯誤?(1)應辦理公司登記 (2)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 (3)公司之負責人須具有國家證照 (4)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1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管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 (2)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3)參加訓練方式、內容與時數 (4)該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 )1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權利義務之敘述, 何者錯誤?(1)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2)管理委員會不具當事人能力 (3)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4)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1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急迫情事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1) 10 日 (2) 15 日 (3) 2 日 (4) 5 日
( )1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2 日 (2)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3)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 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 (4)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 )1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 (2)以出席人數 1/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 1/3 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3)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 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4)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 )2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1)1,000 以上 5,000 以下 (2)2,000 以上 10,000 以下 (3)3,000 以上 15,000 以下 (4)500 以上 2,500 以下

解答:
001.【2】002.【2】003.【2】004.【2】005.【2】006.【4】007.【4】008.【1】009.【1】010.【4】
011.【4】012.【3】013.【1】014.【3】015.【4】016.【2】017.【3】018.【3】019.【2】020.【3】

詳解:
1.(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及第 34 條)
2.(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
3.(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3 條)
4.(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
5.(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6.(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7.(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
8.(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及第 48 條)
9.(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
10.(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11.(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7 條)
12.(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
13.(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14.(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1 條)
15.(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6 條)
16.(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38、39 條)
17.(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18.(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19.(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
20.(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及第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