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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有關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之條件,下列何者有誤?(1)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即可, (2)需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3)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4)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 ||
( | ) | 2. | 下列逾期違約金之敘述何者不正確?(1)民法尊重雙方當事人之締約自由,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其約定內容皆有效率,法院不宜干預; (2)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日依契約價金千分之二計算者,逾期違約金至多計罰100天為限 (3)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4)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及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 | ||
( | ) | 3. | 關於工程竣工、驗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1)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2)機關應於收到廠商竣工日期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確定是否竣工 (3)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7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 (4)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
( | ) | 4. |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1)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2)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3)工程品質管理為廠商之責任,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包括品質管理標準之品質計畫送審; | ||
( | ) | 5. | 關於工程結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1)統包工程契約之結算,契約價金詳細表,如有變更,經雙方同意者,得於契約總價不變下調整流用, (2)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30日內填具驗收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經得標廠商同意於第3頁填列分包部分資料者,該結算驗收證明書並同時副知該等分包廠商,且不影響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與政府工程採購投標之經驗或實績 (4)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 ||
( | ) | 6. |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受停權處分之廠商,在停權期間內:(1)不得參加投標; (2)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3)不得作為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 (4)以上皆是 | ||
( | ) | 7. | 下列各項情形發生時主張機關應賠償承攬人之損害賠償是不正確:(1)因可歸責於機關得依契約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機關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2)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3)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依契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機關宜賠償承攬人; | ||
( | ) | 8. | 下列何者錯誤?(1)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得在現場說明,並視工程規模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2)民法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3)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4)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等 | ||
( | ) | 9. | 關於工程驗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1)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於工程驗收完成後15日內,將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填報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並辦理計分作業 (2)工程部分竣工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3)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4)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
( | ) | 10. | 下列何者錯誤? (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2)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3)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4)機關以正式公文通知廠商變更契約,縱廠商表示反對,契約變更仍生效力 | ||
( | ) | 11. | 下列有關契約之規定何者不正確?(1)工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由廠商負責保固,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2)保固期內發現瑕疵,廠商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3)機關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4)工程未經完成驗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依契約規定負責保管; | ||
( | ) | 12. | 下列何者不正確?(1)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得標廠商不得轉包 (2)機關業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得標廠商不得轉包 (3)發現得標廠商將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交其他廠商執行者,機關得依採購法第66條及契約規定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4)其經發現者,逕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辦理不良廠商停權公告 | ||
( | ) | 13. | (1)招標文件中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2)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以內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溯及適用減收規定 (3)工程保證包括履約保證、差額保證、預付款還款保證、保固保證等; (4)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 ||
( | ) | 14. | (1)設計單位應於招標前綜合工程種類、規模、構造型式、施工方法、工作環境等內涵,訂定合理工期,以作為決標後履約管理控管工程進度之依據; (2)廠商於開工前應依契約規定完工期限,擬定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等,送監監單位及主辦機關備查; (3)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4)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未能依預定進度履約者,機關得以廠商報經核備之施工預定進度表或網狀圖,檢討核定延長履約期限 | ||
( | ) | 15. | 下列何者不正確?(1)依前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刊登停權適用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在一定之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2)廠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廠商如認為機關前項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4)廠商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
( | ) | 16. | 下列何者非公共工程履約管理的範疇?(1)營運管理 (2)界面整合 (3)風險管理 (4)履約爭議 | ||
( | ) | 17. | 技術顧問公司承接技術業務,應依規定交由相關科別執業技師負責辦理,下列何者錯誤?(1)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 (2)技師執行簽證時,應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 (3)受委託監造者,應負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建築師負責辦理 (4)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 | ||
( | ) | 18. | 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辦理之敘述何者不正確?(1)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估驗時應確實依廠商實際施作之數量辦理估驗,以落實勞安之目標 (2)營繕工程如屬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必要之資料及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3)廠商應按工程需求,量化編列;無法量化項目得採一式編列; (4)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營造工程,廠商應於施工前向機關提送包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計畫書時應副送乙份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
( | ) | 19. | 關於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1)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每點罰2,000元, (2)查核成績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其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另需加計該工程品管費用之10%(招標時契約未載明者), (3)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每點罰4,000元 (4)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巨額工程施工廠商每點罰8000元, | ||
( | ) | 20.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敘述何者不正確?(1)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兩造爭議問題加以調解,並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之程序及效力 (2)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先送雙方當事人,讓彼等有時間考量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開之調解方案,得於送達次日起15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4)調解方案應以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