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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六○號之見解,勞工保險除具有一般保險之性質外尚兼具何種性質? (1)社會扶助 (2)互助合作 (3)儲蓄 (4)社會教育 | ||
( | ) | 2.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關於秘密證人的規定違憲部分,其主要理由為何? (1)犯罪事實未依證據認定 (2)同一行為重複處罰 (3)剝奪對質或詰問的權利 (4)違反審判過程公開之原則 | ||
( | ) | 3. |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號解釋之見解,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何種憲法原則為之? (1)罪刑法定主義 (2)從新從輕原則 (3)公平原則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
( | ) | 4. | 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下列何者須因縣(市)長之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而隨同離職? (1)副縣(市)長 (2)主任秘書 (3)非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 (4)政風及人事主管 | ||
( | ) | 5. | 依憲法第十九條之精神,人民非依法律規定,即無納稅之義務,此一規定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1)法律優越原則 (2)法律保留原則 (3)比例原則 (4)平等原則 | ||
( | ) | 6. | 下列何者違反平等權? (1)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 (2)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 (3)中央民意代表享有言論免責特權 (4)對原住民文化語言之特別保障措施 | ||
( | ) | 7. | 我國的行政院會議: (1)由總統擔任主席 (2)每月舉行一次 (3)經議決之事務,行政院所有部會均應遵行 (4)採委員制 | ||
( | ) | 8. |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但下列何人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1)參謀總長 (2)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3)考試院院長 (4)總統府秘書長 | ||
( | ) | 9. | 依憲法本文之規定,立法院每年之常會,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1)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2)自行集會 (3)總統 (4)立法院院長 | ||
( | ) | 10. | 當選無效之訴係由何機關管轄? (1)該管選舉委員會 (2)該管民事法院 (3)該管行政法院 (4)大法官 | ||
( | ) | 11. | 關於宗教信仰自由之現行法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1)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宗教研修學院學生亦同 (2)學校應採取中立立場,不可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強迫教師參加宗教活動 (4)私立大學校院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應向教育部申請核准 | ||
( | ) | 12. | 法官受到司法院區域輪調之通知,如有不服,是否有法定救濟途徑? (1)得提起申訴 (2)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3)得提起民事訴訟 (4)得向人事行政局提起訴願 | ||
( | ) | 13.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應有議員總額多少以上之簽署,始得提出之? (1)三分之一 (2)五分之一 (3)五分之二 (4)四分之一 | ||
( | ) | 14. | 下列有關我國學術自由之敘述,何者為非? (1)民國八十三年大學法修正公布之後,在法律上確認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原則 (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四五○號解釋陸續確立了憲法保障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的內涵 (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指出,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亦屬於大學自治之範疇 (4)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有對學術自由保障之明文規定 | ||
( | ) | 15. |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所謂「必要」,係指下列何種原則? (1)平等原則 (2)比例原則 (3)信賴保護原則 (4)明確性原則 | ||
( | ) | 16. | 關於法人作為人權主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法人可以享有訴訟權 (2)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法人得作為人權之主體 (3)所有公法人皆得為人權之主體 (4)法人可以享有財產權 | ||
( | ) | 17. | 下列關於保障通訊秘密的敘述,何者正確? (1)僅保障通訊過程 (2)有搜索令狀下可檢查沒收信件 (3)乃是一種非特定對象表現自由的概念 (4)與隱私權無關 | ||
( | ) | 18. | 有關直轄市議會之集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議會會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2)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3)定期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 (4)議會會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
( | ) | 19. | 關於國家賠償之方法,下列何種說明是正確? (1)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 (2)由人民決定 (3)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4)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
( | ) | 20. |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由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如何處理? (1)得逕以發生爭議之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得由行政院定之 (4)得以發生爭議之任一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