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
| 下列何者對殯葬管理條例第 18 條,關於公墓綠美化空地之比例敘述何者正確?(1)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其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公墓者,其綠化空地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2)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
(3)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四
(4)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綠化空地比例不得小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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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下列何者對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墓道之敘述有誤?(1)墓區內步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
(2)墓道為公墓之應有設施之一
(3)墓道分為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
(4)墓區間道其寬度不得小於 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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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下列對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之敘述,何者有誤?(1)必須受到移動式火化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拘束
(2)得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
(3)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
(4)移動式火化設施其火化之地點,僅限於在火化場內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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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下列何者不在殯葬管理條例第 15 條,所列舉火化場之應有設施內?(1)祭拜檯
(2)緊急供電設施
(3)悲傷輔導室
(4)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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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下列對殯葬設施應有設施之共用及聯外道路之規定,何者敘述有誤?(1)第 12 條至第 16 條應有設施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至第 16 條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
(3)殯葬設施之聯外道路,其寬度不得小於 6 公尺
(4)殯葬設施應有設施之共用,乃為節省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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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下列何者不在殯葬管理條例第 16 條,所列舉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應有設施內?(1)祭祀設施
(2)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3)骨灰再處理設施
(4)納骨灰(骸)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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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下列對殯葬設施管理之查核及評鑑獎勵之敘述,何者正確?(1)直轄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每年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
(2)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每年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
(3)中央主管機關對殯葬設施,應每年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
(4)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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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對於公墓綠美化及環保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灌木為之者為限
(2)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
(3)專供樹葬之公墓,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
(4)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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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殯葬管理條例第 35 條:「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本條文自何時施行?(1)民國 98年 5 月 13 日
(2)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
(3)民國 91 年 7 月 19 日
(4)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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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依據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條文,下列對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之敘述,何者正確?(1)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依信託本旨設立公益信託
(2)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亦需設立公益信託
(3)應以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管理費以外費用,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應設立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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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下列何者不在殯葬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舉殯儀館之應有設施內?(1)悲傷輔導室
(2)緊急供電設施
(3)骨灰再處理設施
(4)解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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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
| 對於殯葬設施規劃之原則及公墓綠化面積比例,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非位於山坡地之公墓,公墓內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六
(2)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其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四
(3)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
(4)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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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
|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對於「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1)為有效管理基金,應由設施經營業者成立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
(2)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墓主及存放者總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基金用途,係支應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
(4)由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本旨設立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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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
| 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1)骨灰除殯葬管理條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為原則
(2)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
(3)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
(4)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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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 殯葬管理條例第 36 條:「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本條文自何時施行?(1)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
(2)民國 91 年 7 月 19 日
(3)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
(4)民國 101 年 1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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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骨灰(骸)存放設施,何時可以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1)取得建築執照即可販售
(2)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販售
(3)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販售
(4)取得使用執照即可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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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7.
| 下列對殯葬設施使用年限敘述何者有誤?(1)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
(2)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
(3)埋藏骨灰之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屆滿時,應由遺族依規定之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
(4)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殯葬設施設置者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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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下列對墓基之規定何者有誤?(1)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 8 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 6 平方公尺
(2)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 0.36 平方公尺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殯葬管理條例法定墓基面積
(4)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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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9.
| 下列對殯葬設施經營管理之敘述,何者有誤?(1)縣(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
(2)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人員
(3)鄉(鎮、市)主管機關,不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應委託民間經營殯葬設施
(4)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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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 下列何者不在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舉公墓之應有設施內?(1)骨灰(骸)存放設施
(2)公共衛生設施
(3)排水系統
(4)廢(污)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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