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法規是非題-中文-1120727(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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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面與輪胎磨擦係數越大,車輛行駛越安全。(分類編號:19)(644)
2. 機車行至有公共汽車招呼站前,有公車停車上、下乘客時,無論路寛多廣絕對不能從車身右側超越穿梭,以防撞到未注意的上、下車乘 客。(分類編號:17)(180)
3. 機車所有人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時,除應檢查其有無駕照及身心狀況外,並應將車況詳為告知。(分類編號:19)(401)
4. 在未劃有分向限制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不良道路,兩車交會時,應減速慢行。(分類編號:13)(254)
5. 機車駕駛人應建立安全觀念,不趕時間提早出門,安全到達比準時到達來得重要。(分類編號:20)(189)
6. 機車發動後起駛應先顯示方向燈,檢視照後鏡左右兩側動態,確認無來車與行人,轉頭察看安全無虞時,再平穩起步駛入規定之車道行駛。(分類編號:20)(175)
X7. 道路是百分之百絕對安全的,因此上路前不需要特別查詢路況,即使颱風豪雨出門也不會有任何危險。(分類編號:20)(301)
X8. 雖然沒考過機車駕照,但可憑汽車駕駛執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分類編號:20)(367)
X9. 選擇合適的安全帽,不包括顏色。(分類編號:19)(594)
10.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 1 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分類編號:13)(433)
11. 機車引擎發動時,必須在後輪有煞車狀態下發動,以免車輛往前衝。(分類編號:19)(532)
X12. 機車駕照雖經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後,但仍可持汽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分類編號:20)(389)
13. 長時間輪胎胎壓太高,會影響避震器之壽命。(分類編號:19)(555)
X14. 機車機油的檢查,須待熄火後 2-3 分鐘,使用側腳架,取出機油量尺擦拭乾淨後再插入,再取出機油量尺,檢查機油量是否在量尺的上下線之間。(分類編號:19)(541)
15. 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分類編號:13)(430)
16. 機車駕駛人患病、飲用含酒精食品飲料,影響安全駕駛者,不得駕車。(分類編號:18)(263)
17. 若用過低辛烷值汽油,會引起不正常燃燒,造成震爆、耗油及行駛無力等現象。(分類編號:19)(694)
18.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以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分類編號:18)(282)
19. 隧道區域內禁止任意停車、臨時停車或超車。(分類編號:18)(449)
X20. 施行心肺復甦術後,不可中斷超過 30 秒鐘以上。(分類編號:17)(478)
21. 駕駛人闖越平交道因而肇事者,除罰鍰外並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分類編號:20)(704)
X22. 汽缸排氣量未滿 550 立方公分之機車全長不得超過 2 公尺。(分類編號:19)(414)
X23. 行車事故責任未明時,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鑑定。(分類編號:17)(638)
X24. 輪胎之胎紋磨損過大時,應不影響行車安全。(分類編號:19)(700)
25. 機車出廠 5 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時需實施臨時檢驗。(分類編號:20)(395)
X26. 超越前車時,可以由右方加速超車。(分類編號:13)(270)
27. 有效的成人人工呼吸法為口對口。(分類編號:17)(476)
28. 機車駕駛人行經寧靜地區,或深夜駛入巷弄,亂鳴喇叭,是缺乏駕駛道德且違法的行為。(分類編號:20)(633)
X29. 目前車輛設計人性化,要停車可立即煞停,免提早減速。(分類編號:13)(510)
X30. 實行 CPR(心肺復甦術)時,應將力量集中於手肘向下按壓。(分類編號:17)(487)
X31. 交通警察巡邏,對違反交通之稽查取締工作,對駕駛人而言是有害的。(分類編號:20)(106)
X32. 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理,逃逸者,除處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分類編號:20)(457)
X33. 在平坦筆直路段,雖劃有雙黃線,而對向無來車時仍可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超車前進。(分類編號:13)(153)
34. 機車因平衡性較低,行經不良路面、碎石路、泥濘路、砂土路,應減速慢行做好隨時煞停之準備。(分類編號:17)(183)
X35. 經過隧道,隧道內燈光明亮視線良好時,為省電不須開亮頭燈。(分類編號:14)(162)
36. 機車應依照使用手冊之定期保養表所指定的時間或行駛公里數實施定期保養。(分類編號:20)(748)
37. 公路係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分類編號:20)(410)
38. 個人行車經驗及路權概念不足,應加強學習,可以防止肇事意外。(分類編號:20)(653)
39. 在交通頻繁處停車,停車時間與位置,均應依照地方政府之規定,不得隨便停放。(分類編號:20)(105)
X40. 騎乘機車應靠邊行駛,如需超車時應從前車右側超車。(分類編號:13)(609)
X41. 車子拋錨在平交道上無法動彈時,趕快先將車子推離平交道,如果無法推動時,應按下緊急按鈕,提醒火車司機採取煞車,以避免被撞。(分類編號:20)(722)
42. 定速行駛可以減少車輛維修成本,是環保駕駛的展現。(分類編號:20)(750)
43. 視野為駕駛人兩眼注視正前方時,對於兩側事物所能感受之能力或界限。(分類編號:20)(159)
44. 機車駕駛人的基本修養:仁愛、禮讓、自制、負責,都是駕駛道德的一部分。(分類編號:20)(121)
45. 在彎道前機車應減速至安全速度,入彎道時應含著油門保持等速,讓後輪產生推力,平穩過彎。(分類編號:12)(654)
46. 機車不得插入警備車隊中行駛。(分類編號:13)(102)
47. 在單行道上避讓緊急車輛時,應減速向右側避讓,並準備停車。(分類編號:13)(373)
X4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無規定義務人必須投保保險。(分類編號:20)(734)
X49. 合格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分類編號:20)(054)
50. 機車於 3 個月內被記違規紀錄 3 次以上者,吊扣其機車牌照 1 個月。(分類編號:20)(349)
51. 騎車使用手持式手機是很危險的一件事,會讓駕駛失去平衡及注意力分散,很容易造成事故意外。(分類編號:18)(077)
52. 為防盜竊,機車停置後,應將方向把手鎖住並拔取鑰匙。(分類編號:20)(685)
X53. 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之經歷。(分類編號:20)(310)
X54. 呼吸道重度哽塞,意識清醒且站立的傷患,急救時急救員的拳眼應放置在肚臍下方來施行哈姆立克法。(分類編號:17)(499)
55.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分類編號:13)(294)
56. 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分類編號:11)(402)
57. 大型車內輪差會隨著該車「軸距」及「轉向角度」而有所不同。(分類編號:15)(140)
5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涵蓋事故當事人生命、身體之損害理賠給付,為彌補強制險的不足,可加保任意險以提高保障。(分類編號:20)(382)
59. 機車側腳架主要供不平整路面或臨時停車使用,駐車時應將方向把手向左轉到底,以增加停車穩定性。(分類編號:19)(586)
60. 駕駛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駕駛行為時,如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處罰。(分類編號:20)(465)
61. 綠燈允許你依序通過,駕駛人仍應注意違規闖紅燈的人車。(分類編號:13)(083)
62. 按平交道旁機柱上之紅色手動緊急按鈕,如確實已啟動時,其環繞按鈕紅色圓形燈會變成持續一直閃爍。(分類編號:20)(718)
63. 規避、妨礙或拒絕路邊排氣檢測,處罰鍰。(分類編號:20)(738)
64. 行駛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應打開方向燈,以警示前、後方車輛,使用後應立即將方向燈切換復原。(分類編號:14)(032)
65. 為免對方車輛駕駛人目眩,夜間會車,應使用近光燈。(分類編號:19)(274)
X66. 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避讓者,處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3 個月。(分類編號:13)(386)
X67. 機車附載物件的長度,超出車尾部分,不得超過 2 公尺。(分類編號:16)(296)
68. 機車行駛至無規定須兩段左轉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分類編號:12)(418)
69.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分類編號:20)(201)
70. 機車發生肇事,當事人應立即報告警察機關。(分類編號:17)(116)
X71. 實行 CPR(心肺復甦術)時,傷患應要平躺在地板或平板上,頭部要高於心臟。(分類編號:17)(495)
72.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車輛,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而違反酒駕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分類編號:20)(412)
X73. 機車引擎發動前不需檢查機油及汽油量。(分類編號:19)(530)
X74. 經過閃光紅燈及閃光黃燈之交岔路口,閃光紅燈者有優先權。(分類編號:11)(611)
75. 騎乘機車腰部以能輕鬆直立為原則,連續騎乘 50 分鐘至少休息 10分鐘,以免脊椎受傷。(分類編號:20)(597)
X76. 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輕型機車。(分類編號:20)(406)
77.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輪胎易生高熱及波浪變形,需要胎紋深度充足、胎壓正常之輪胎,防止輪胎爆破。(分類編號:19)(556)
X78. 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合格標籤安全帽,強度均符合標準,雖經碰撞,如無裂痕仍可繼續使用。(分類編號:19)(592)
79. 機車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分類編號:16)(316)
80. 託人代考機車駕照,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行報考。(分類編號:20)(358)

解答:
001.【○】002.【○】003.【○】004.【○】005.【○】
006.【○】007.【X】008.【X】009.【X】010.【○】
011.【○】012.【X】013.【○】014.【X】015.【○】
016.【○】017.【○】018.【○】019.【○】020.【X】
021.【○】022.【X】023.【X】024.【X】025.【○】
026.【X】027.【○】028.【○】029.【X】030.【X】
031.【X】032.【X】033.【X】034.【○】035.【X】
036.【○】037.【○】038.【○】039.【○】040.【X】
041.【X】042.【○】043.【○】044.【○】045.【○】
046.【○】047.【○】048.【X】049.【X】050.【○】
051.【○】052.【○】053.【X】054.【X】055.【○】
056.【○】057.【○】058.【○】059.【○】060.【○】
061.【○】062.【○】063.【○】064.【○】065.【○】
066.【X】067.【X】068.【○】069.【○】070.【○】
071.【X】072.【○】073.【X】074.【X】075.【○】
076.【X】077.【○】078.【X】079.【○】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