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300-20)-機車法規是非題-中文-1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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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車駕駛人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備交通稽查人員查驗。(分類編號:20)(299)
2.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以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分類編號:18)(282)
X3. 違規記點又不登記在駕照上,所以可以不去理會而任意違反交通規則。(分類編號:20)(290)
4.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40 公里。(分類編號:13)(289)
X5. 機車牌照,可以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分類編號:18)(285)
X6. 機車附載坐人後,得另載物品。(分類編號:16)(297)
X7. 行駛時,發現前方有公路人員封路封橋應不予理會,加速闖越以免行程受阻。(分類編號:20)(291)
X8. 禁止左轉路段,不得左轉,但可以迴車。(分類編號:12)(283)
9. 機車號牌如有遺失或損壞時,應重新申領牌照。(分類編號:20)(281)
10. 機車行駛接近公園、醫院、學校時,騎士必須更提高警覺、減速慢行及適度的禮讓。(分類編號:11)(292)
X11. 機車行駛時遇到正在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時,依規定可以不用避讓。(分類編號:20)(293)
12. 閃光紅燈設置於交岔路口,表示車輛及行人應先停止,視交通情況以定行止。(分類編號:11)(284)
X13. 機車附載物件的長度,超出車尾部分,不得超過 2 公尺。(分類編號:16)(296)
X14. 機車行車速度,在未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分類編號:13)(298)
X15.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自座位後部起得向前超伸半公尺。(分類編號:16)(286)
16.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分類編號:13)(294)
X17. 受吊扣駕照處分尚未期滿者,可以參加駕照考驗。(分類編號:20)(295)
18. 機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分類編號:20)(288)
19. 假設欲行駛之路段將封路封橋,應配合公路人員指揮,只出不進,儘速駛離該路段,不任意逗留。(分類編號:20)(300)
X20. 機車載物,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 1 公尺。(分類編號:16)(287)

解答:
001.【○】002.【○】003.【X】004.【○】005.【X】
006.【X】007.【X】008.【X】009.【○】010.【○】
011.【X】012.【○】013.【X】014.【X】015.【X】
016.【○】017.【X】018.【○】019.【○】02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