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460-20)-機車法規是非題-中文-1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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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 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理,逃逸者,除處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分類編號:20)(457)
2. 機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以罰鍰。(分類編號:14)(453)
X3. 夜間會車,應用遠光燈。(分類編號:14)(446)
4. 在夜間行駛或行經隧道、涵洞、地下道應開亮頭燈。或遇有濃霧、大雨、天色昏暗、視線不清時仍應開亮頭燈。(分類編號:14)(445)
5. 夜間將車輛停放在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時,應顯示停車燈光。(分類編號:14)(443)
6. 隧道區域內禁止任意停車、臨時停車或超車。(分類編號:18)(449)
X7. 在夜間或有霧靄、雨雪、風沙及晝晦時,把車輛停在路旁,避免顯示停車燈光。(分類編號:14)(444)
8.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告知後車。(分類編號:14)(448)
9. 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或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均處以罰鍰。(分類編號:13)(452)
X10. 機車可以裝設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分類編號:19)(442)
X11. 路邊停車後欲起駛前進時,暫時不須顯示方向燈,應注意車輛前後左右動向。(分類編號:14)(447)
12. 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該機車牌照 2 年。(分類編號:20)(459)
13. 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 據;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機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分類編號:17)(450)
14. 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及公眾通行之處。(分類編號:20)(451)
15.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取締,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除罰鍰及吊銷駕照外,並終身不得再考領駕 照。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分類編號:20)(458)
16. 行駛於實施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各該道路之管制規定行駛。(分類編號:13)(441)
17. 為節能減碳,停車怠速時間不得超過 3 分鐘,以免排放廢氣污染環境,違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罰鍰。(分類編號:13)(454)
18. 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置,若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分類編號:20)(456)
X19. 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30,000 元罰鍰。(分類編號:18)(460)
20. 駕駛人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分類編號:20)(455)

解答:
001.【X】002.【○】003.【X】004.【○】005.【○】
006.【○】007.【X】008.【○】009.【○】010.【X】
011.【X】012.【○】013.【○】014.【○】015.【○】
016.【○】017.【○】018.【○】019.【X】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