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20)-機車法規選擇題-中文-1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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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1. 機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分類編號:19)(119)
吊銷駕照2. 駕駛人因違規記點,2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處以:(分類編號:20)(106)
1 人3. 重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可附載(分類編號:20)(114)
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限)4. 駕駛人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即時處理,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應處罰 (分類編號:20)(103)
80 公斤5. 重型機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分類編號:16)(120)
由前車左側超越6.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分類編號:13)(110)
肩部7. 機車附載物品,高度不可超過駕駛人(分類編號:16)(117)
繳回公路監理機關8. 註銷之駕照,應(分類編號:20)(111)
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9. 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分類編號:11)(112)
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10.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雙向道路行駛,而無標誌、標線規定者,應於(分類編號:13)(115)
不得停車11. 在公共場所出入口前及車站(分類編號:20)(113)
1,000 元12.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者,處新臺幣(分類編號:18)(104)
不得超過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3. 臨時停車規定時間(分類編號:20)(107)
3 個月至 6 個月14.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照(分類編號:20)(102)
為求安全不得側坐15. 機車附載坐人(分類編號:13)(109)
罰鍰新臺幣 1,800 元至 5,4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3 點16. 駕駛機車有闖紅燈行為之處罰是(分類編號:11)(108)
10 公分17. 機車附載物品,寬度不可超過車輛把手外緣(分類編號:16)(118)
不得超過 30 公里18.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行車速度每小時(分類編號:13)(121)
2 個月19. 駕駛人在 1 年內,違規記點每達 12 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分類編號:20)(105)
使用近光燈20. 夜間會車時應(分類編號:14)(116)

解答:
001.【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002.【吊銷駕照】003.【1 人】004.【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限)】005.【80 公斤】
006.【由前車左側超越】007.【肩部】008.【繳回公路監理機關】009.【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010.【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011.【不得停車】012.【 1,000 元】013.【不得超過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014.【3 個月至 6 個月】015.【為求安全不得側坐】
016.【罰鍰新臺幣 1,800 元至 5,4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3 點】017.【10 公分】018.【不得超過 30 公里】019.【2 個月】020.【使用近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