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20)-機車法規選擇題-中文-1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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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元】1.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者,處新臺幣(分類編號:18)【】(104)
【10 公分】2. 機車附載物品,寬度不可超過車輛把手外緣(分類編號:16)【】(118)
【1 人】3. 重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可附載(分類編號:20)【】(114)
【吊銷駕照】4. 駕駛人因違規記點,2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處以:(分類編號:20)【】(106)
【使用近光燈】5. 夜間會車時應(分類編號:14)【】(116)
【2 個月】6. 駕駛人在 1 年內,違規記點每達 12 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分類編號:20)【】(105)
【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限)】7. 駕駛人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即時處理,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應處罰 (分類編號:20)【】(103)
【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8.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雙向道路行駛,而無標誌、標線規定者,應於(分類編號:13)【】(115)
【罰鍰新臺幣 1,800 元至 5,4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3 點】9. 駕駛機車有闖紅燈行為之處罰是(分類編號:11)【】(108)
【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10. 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分類編號:11)【】(112)
【不得超過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11. 臨時停車規定時間(分類編號:20)【】(107)
【為求安全不得側坐】12. 機車附載坐人(分類編號:13)【】(109)
【不得超過 30 公里】13.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行車速度每小時(分類編號:13)【】(121)
【由前車左側超越】14.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分類編號:13)【】(110)
【肩部】15. 機車附載物品,高度不可超過駕駛人(分類編號:16)【】(117)
【3 個月至 6 個月】16.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照(分類編號:20)【】(102)
【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17. 機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分類編號:19)【】(119)
【不得停車】18. 在公共場所出入口前及車站(分類編號:20)【】(113)
【80 公斤】19. 重型機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分類編號:16)【】(120)
【繳回公路監理機關】20. 註銷之駕照,應(分類編號:20)【】(111)

解答:
001.【 1,000 元】002.【10 公分】003.【1 人】004.【吊銷駕照】005.【使用近光燈】
006.【2 個月】007.【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限)】008.【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009.【罰鍰新臺幣 1,800 元至 5,4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3 點】010.【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011.【不得超過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012.【為求安全不得側坐】013.【不得超過 30 公里】014.【由前車左側超越】015.【肩部】
016.【3 個月至 6 個月】017.【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018.【不得停車】019.【80 公斤】020.【繳回公路監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