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340-20)-機車法規選擇題-中文-1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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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1. 駕駛人無照駕駛或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 (分類編號:18)(338)
吊銷其駕駛執照2.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違規人,於 10 年內違反酒後駕車之規定 2 次以上者,除處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並應:(分類編號:18)(334)
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及牌照吊銷3. 機車所有人已領有號牌而不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應處罰: (分類編號:18)(329)
吊銷其駕駛執照4. 兩輛以上之機車在道路上競駛或競技者,除處罰駕駛人新臺幣 30, 000~90,000 元罰鍰,及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應:(分類編號:13)(326)
吊銷牌照5.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並應:(分類編號:18)(330)
吊銷其駕駛執照6. 駕駛人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除處罰鍰新臺幣 180,000元,並:(分類編號:18)(333)
吊扣駕駛執照7. 駕駛人駕車肇事,雖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且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分類編號:20)(324)
以上皆是8. 哪些駕駛行為,得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處罰:(分類編號:18)(341)
罰鍰9.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除記違規點數外,並處:(分類編號:13)(328)
12 年10. 經終身吊銷駕駛執照之受處分人,如為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幾年,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分類編號:20)(327)
闖越鐵路平交道11.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分類編號:13)(323)
減輕其刑12. 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類編號:18)(337)
吊銷駕駛執照13. 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分類編號:13)(325)
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 個路口以上 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14. 逕行舉發超速行駛時,其:(分類編號:20)(342)
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15. 下列何種違規行為得對車輛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分類編號:18)(340)
沒入之並罰鍰16.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報廢車仍行駛道路者,除禁止其行駛外,其車輛(分類編號:18)(339)
15,000 ~90,000 元 17. 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除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2 年、吊扣牌照 2 年,並處罰鍰新臺幣:(分類編號:18)(331)
6,000~24,000 元18. 未領有駕照駕駛機車者應處罰鍰新臺幣:(分類編號:20)(336)
12 萬元19. 汽車駕駛人於 10 年內,經測試檢定酒後駕車第 2 次,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3 年,並處罰鍰新臺幣(分類編號:18)(332)
不可以易處吊扣駕照20. 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被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其罰鍰:(分類編號:20)(335)

解答:
001.【二分之一】002.【吊銷其駕駛執照】003.【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及牌照吊銷】004.【吊銷其駕駛執照】005.【吊銷牌照】
006.【吊銷其駕駛執照】007.【吊扣駕駛執照】008.【以上皆是】009.【罰鍰】010.【12 年】
011.【闖越鐵路平交道】012.【減輕其刑】013.【吊銷駕駛執照】014.【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 個路口以上 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015.【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016.【沒入之並罰鍰】017.【15,000 ~90,000 元 】018.【6,000~24,000 元】019.【12 萬元】020.【不可以易處吊扣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