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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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449)
X2.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664)
X3.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則尚無不可。(874)
X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546)
X5.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同業同級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於百分之五十內予以減收。(730)
O6. 機關辦理採購之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120)
O7.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541)
O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619)
X9.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197)
O10.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588)
X1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629)
X12.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規定選定補助對象。(47)
X13.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縱使非獨家供應,亦無須議價程序。(446)
X1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786)
O15.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802)
O16.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評選優勝廠商時,即將廠商報價納入考量。(366)
X17.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之需要,得予以限制。(841)
O1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621)
O19.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74)
X20.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如屬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者,得不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66)
O21.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或分別辦理。(326)
X22.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再附上即可。(758)
O2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281)
X24.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法。(36)
O25.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財物採購。(23)
X26.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及追減絕對值合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383)
X2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者,不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524)
O28. 接受機關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43)
O29.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不包括相關法規所定規費、設計費等費用或除外費用。(442)
O30.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仍適用採購法。(37)
O3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由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即可。(150)
X32.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688)
O33.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647)
O34.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749)
X35.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955)
O36.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7)
X3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向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374)
X38.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其採購金額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項目標的不同者,亦同。(113)
X39.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862)
O40.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50萬元。(178)
X4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685)
O42.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92)
X43.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開標前認定之。(98)
X44.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715)
X45.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不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14)
O4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556)
X4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313)
O48.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677)
O49.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948)
X50.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並包括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保險費。(441)
O5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389)
O52.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266)
O5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199)
X54. 採購案之承辦單位主管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164)
O55.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52)
X5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82)
O57.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經濟部。(78)
O5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180)
X59.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631)
X60.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757)
O61.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225)
X6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934)
O63.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703)
O64.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451)
X6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280)
X6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獲得較多委員給予第1名者為第1序位。(433)
X6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對廠商請求釋疑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為提升採購效率,得於開標時徵得所有出席廠商同意於當場說明,並於開標紀錄載明其情形。(885)
X6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營業地址認定之。(246)
X69.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不得採限制性招標。(422)
X7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其對共同投標廠商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通知,對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一為通知,仍具效力。(576)
X71.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5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得訂定實收資本額為不低於新臺幣1500萬元之投標廠商資格。(835)
X72.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676)
X73.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不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210)
X74.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880)
O75.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邀請家數,法無明文限制。(292)
O76.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內容,如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24)
X77.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以上之合理期限。(678)
O78.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601)
O79.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仍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35)
X80.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157)

解答:
001.【O】002.【X】003.【X】004.【X】005.【X】
006.【O】007.【O】008.【O】009.【X】010.【O】
011.【X】012.【X】013.【X】014.【X】015.【O】
016.【O】017.【X】018.【O】019.【O】020.【X】
021.【O】022.【X】023.【O】024.【X】025.【O】
026.【X】027.【X】028.【O】029.【O】030.【O】
031.【O】032.【X】033.【O】034.【O】035.【X】
036.【O】037.【X】038.【X】039.【X】040.【O】
041.【X】042.【O】043.【X】044.【X】045.【X】
046.【O】047.【X】048.【O】049.【O】050.【X】
051.【O】052.【O】053.【O】054.【X】055.【O】
056.【X】057.【O】058.【O】059.【X】060.【X】
061.【O】062.【X】063.【O】064.【O】065.【X】
066.【X】067.【X】068.【X】069.【X】070.【X】
071.【X】072.【X】073.【X】074.【X】075.【O】
076.【O】077.【X】078.【O】079.【O】08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