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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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4)
【X】2.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核派之人員應為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人員。【】(111)
【X】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獲得較多委員給予第1名者為第1序位。【】(433)
【O】4.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239)
【X】5.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但其關係企業法無禁止其擔任分包廠商。【】(51)
【O】6.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不論多寡,均適用採購法之規定。【】(56)
【X】7.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限。【】(335)
【X】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775)
【O】9.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予尊重。【】(65)
【O】1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派員監辦。【】(188)
【O】11. 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17)
【X】1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573)
【X】13.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須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151)
【X】14.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687)
【O】1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其審查委員會,得以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354)
【O】16.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217)
【O】1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268)
【O】18.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216)
【O】1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437)
【O】20.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714)
【X】21.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100)
【X】22.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646)
【X】23.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其公開徵求程序不得免除。【】(396)
【X】24.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171)
【O】25.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800)
【O】2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792)
【X】2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於公開競價市場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財物之限制性招標議價,無需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辦理監辦。【】(494)
【O】28.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790)
【O】2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562)
【X】3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618)
【O】3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432)
【O】32.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184)
【O】3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738)
【O】3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6家以上。【】(290)
【O】35.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633)
【O】36. 機關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整體性資訊服務者,其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十年。【】(346)
【X】37.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333)
【O】3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783)
【O】39.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393)
【X】40.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定額給付。【】(508)
【O】41.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967)
【X】4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通案就性質相近之案件(例如搶修、搶險採購)預為敘明符合各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以提升採購效率。【】(443)
【X】4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得免通知機關。【】(132)
【O】44.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勞務採購。【】(69)
【O】45.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期間為1年,預算金額80萬元,但機關保留後續擴充2年,每年擴充金額為80萬元,以機關之決定為準,不一定採購後續2年,則該案仍應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認定之。如果在第1年結束前機關決定不辦理後續擴充,則該案之第1年仍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312)
【X】4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780)
【X】4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920)
【X】48.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845)
【X】49.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847)
【O】5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852)
【X】51.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147)
【X】5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563)
【X】5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統包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473)
【X】54. 機關辦理巨額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今有一投標廠商於未符合該等資格條件之情況下,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則機關應予接受。【】(868)
【X】5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第1次招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公開評選之期限,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487)
【O】56.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933)
【X】5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109)
【X】5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629)
【X】5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方式,應以會議方式為之。【】(315)
【X】60.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897)
【O】61.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2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582)
【X】62.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55)
【O】63.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298)
【X】64. 監辦人員完成監辦後,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外,尚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167)
【X】65.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793)
【X】66.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779)
【O】67.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81)
【X】68. 機關內設有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視情形指定非屬上開單位熟諳政採購法令之人員取代該等單位人員會同監辦。【】(162)
【O】69.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13)
【X】7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路。【】(418)
【X】71.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無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134)
【O】72.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議價程序。【】(447)
【O】7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429)
【O】74.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288)
【X】75.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8)
【X】76.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819)
【X】77.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894)
【O】78.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1000萬元。【】(129)
【X】7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得免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471)
【O】8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133)

解答:
001.【O】002.【X】003.【X】004.【O】005.【X】
006.【O】007.【X】008.【X】009.【O】010.【O】
011.【O】012.【X】013.【X】014.【X】015.【O】
016.【O】017.【O】018.【O】019.【O】020.【O】
021.【X】022.【X】023.【X】024.【X】025.【O】
026.【O】027.【X】028.【O】029.【O】030.【X】
031.【O】032.【O】033.【O】034.【O】035.【O】
036.【O】037.【X】038.【O】039.【O】040.【X】
041.【O】042.【X】043.【X】044.【O】045.【O】
046.【X】047.【X】048.【X】049.【X】050.【O】
051.【X】052.【X】053.【X】054.【X】055.【X】
056.【O】057.【X】058.【X】059.【X】060.【X】
061.【O】062.【X】063.【O】064.【X】065.【X】
066.【X】067.【O】068.【X】069.【O】070.【X】
071.【X】072.【O】073.【O】074.【O】075.【X】
076.【X】077.【X】078.【O】079.【X】08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