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_任選80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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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故不得允許廠商採同業共同投標。(579)
O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478)
O3.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194)
X4.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適用採購法。(10)
X5.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22)
O6.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35)
X7.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489)
X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格者,得予接受。(787)
O9.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222)
O10.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701)
O1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工程採購中之設備採購項目,如包括辦公設備、傢俱設備等現有成品之財物,而無設計及監造之事實者,於招標文件載明不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466)
O1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7日,但不得少於5日。(929)
O13.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4)
X14.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717)
X15.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636)
O16.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747)
X17.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491)
X1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比價方式辦理。(493)
X19.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勞務及工程」之議、比價。(426)
X2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912)
O21.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6家以上。(290)
X22.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須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966)
O23.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仍應接受。(741)
X2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602)
X25.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659)
X2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690)
X27.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964)
O2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110)
O2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976)
O30.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50萬元。(178)
O3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564)
X32.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權人會同辦理。(735)
O33.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247)
O34.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開「代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879)
X35.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670)
O3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419)
X37.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628)
X38.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581)
O39.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232)
O40.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340)
X4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藝文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但保證金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得免收。(454)
O42.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957)
X43.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951)
X44.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702)
O45.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334)
O46.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451)
X4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575)
X48.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667)
O49.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669)
X50.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261)
O5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派員監辦。(188)
X52.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609)
X53.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277)
O5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464)
O55.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給予設計競賽優勝者之獎勵方式與未獲選者之獎勵名額及方式。(407)
X56.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但得為分包廠商。(50)
O57.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344)
O5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90)
O59.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137)
O60.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3)
X61.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339)
X62.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5)
O6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503)
X64.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否則為不合格標。(827)
O65.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264)
O6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925)
O6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937)
X68.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319)
X69.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無需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送監辦人員。(193)
O70.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358)
X71.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750)
X72. 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違反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決定。(60)
O73.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641)
O74. 台灣銀行參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案件之投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360)
X75.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仍應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882)
O7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306)
X77.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應指定機關內部其他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149)
O78.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883)
X79.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不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14)
O80.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943)

解答:
001.【X】002.【O】003.【O】004.【X】005.【X】
006.【O】007.【X】008.【X】009.【O】010.【O】
011.【O】012.【O】013.【O】014.【X】015.【X】
016.【O】017.【X】018.【X】019.【X】020.【X】
021.【O】022.【X】023.【O】024.【X】025.【X】
026.【X】027.【X】028.【O】029.【O】030.【O】
031.【O】032.【X】033.【O】034.【O】035.【X】
036.【O】037.【X】038.【X】039.【O】040.【O】
041.【X】042.【O】043.【X】044.【X】045.【O】
046.【O】047.【X】048.【X】049.【O】050.【X】
051.【O】052.【X】053.【X】054.【O】055.【O】
056.【X】057.【O】058.【O】059.【O】060.【O】
061.【X】062.【X】063.【O】064.【X】065.【O】
066.【O】067.【O】068.【X】069.【X】070.【O】
071.【X】072.【X】073.【O】074.【O】075.【X】
076.【O】077.【X】078.【O】079.【X】08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