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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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如以機關名義辦理,無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9)
X2.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12)
O3.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3)
O4. 各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20)
O5.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11)
X6.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屬機關預算之支出,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6)
O7.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2)
O8. 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17)
X9.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8)
X10.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適用採購法。(10)
X11.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亦屬勞務委託,應適用採購法。(3)
O12.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18)
O13.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7)
X14. 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19)
X15. 機關依規費法第9條規定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因機關有支出,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16)
O16.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15)
O17.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4)
X18.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1)
X19.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不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14)
X20.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5)

解答:
001.【O】002.【X】003.【O】004.【O】005.【O】
006.【X】007.【O】008.【O】009.【X】010.【X】
011.【X】012.【O】013.【O】014.【X】015.【X】
016.【O】017.【O】018.【X】019.【X】020.【X】